国际政治中的法律与道义

2014-08-26 10:41王漫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道义法律

王漫

摘要:1999年3月25日-6月10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省出现“人道主义灾难”为借口,未经联合国授权便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对

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了为期78天的空袭,世人称之为科索沃战争。本文试图以此场战争为例,进而分析法律和道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本文的观点是法律和道义的约束力有限,这取决于各方对基本概念

的有意的争议,而且几乎无法实质性约束大国行为。

关键词:法律;道义;约束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3

一、 法律和道义与国际政治的关系

说到国际政治中的法律,我们肯定会意识到国际法而非国内法。因为“在国际社会中规范与约束各行为体的一般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国际法”①。国际法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际法确

定了主权国家与主要行为体的权力与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处理相互间的关系;二是国际法确立处置国家间争端的标准,保障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三是国际法为小国反对别国干涉与霸权行为提供武器,

有利的维护了世界和平。总体来说,“国际法为国际政治的发展规定了游戏规则,制约了国际政治活动,使其朝有利方向发展”②。国际社会是一个无序社会,但是在社会中的行为体的行为又表现出相

对的有序性,在这中间除了各个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因素外,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准则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任何国家都要受到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

束。“国际法为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协商、协调、斡旋、调查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③关于道义,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权力政治提供目的”④,二

是“对权力的产生和分配具有约束作用”⑤,三是“对权力政治的实施和权力交换具有约束作用”⑥。对于国际政治,汉斯·摩根索指出,“关于国际道德的讨论必须防止两个极端:一是过高估计伦理

道德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二是过低估计它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否认政治家和外交官会受物质权力考虑之外任何其他考虑的驱使”⑦。

道义作为国际政治伦理学的一部分,也是分析国际行为的重要一个方面。政治伦理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政治现象后,政治便与道德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治中的道德准则、政治学

中的伦理观念始终是政治研究的基本内容。在古代社会,人们通常认为,某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必须以某种道德为基础,政治也多以宗教道德为根据,社会习惯和社会习俗即为政治规范,道德观念也

是政治观念,个人认同的是非标准和社会认同的权利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吻合的。这可以被看做为政治伦理学的最初形态。早在古希腊,政治与道德的结合产生了“正义”观念的伦理政治观,它把寻

求善视为政治的最终目标。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均对政治伦理做了系统的研究。在古代中国,政治思想一直没有脱离伦理的影响,政治服从于伦理,政治规范道德化。它的伦

理政治观是以“仁”为核心的,《论语》、《孟子》等,成为中国最早论述政治伦理的著作。近代西方,Н·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B·B·de斯宾诺莎的《政治伦理学》、T·霍布斯的《利维坦

》、J·洛克的《政府论》等也都对政治伦理做了系统的研究。在当代,政治仍离不开伦理,而整个人类面临的各类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问题,政治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与道德有关的新问题,如政治发展、生

态平衡、资源调配、政治反对、国际恐怖活动等。政治学家从政治道德的整体上或从某个特定的角度和范围去研究这些问题,赋予政治伦理研究新的内涵,使政治伦理学成为现代政治学和现代伦理学交

叉的一门新兴学科。

国际政治伦理作为政治伦理学的一部分,它主要研究国际政治中的伦理规范及其运用,即把人类普遍遵循的价值标准,如义务、权利、信仰、习惯、态度、法规、民族性格等,运用于国际政治中,它包

括:国际关系准则、国际人权原则、国家利益、外交政策行为等道德标准以及武力的道德限制,核伦理、平等公正的世界秩序等。在国际社会中,对行为体起到约束作用的两种手段除了这里所提到的伦

理⑧外,还有一种相对而言效果更为明显的手段,即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伦理与法律相协调,一起发挥约束作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伦理未必与法律相协调。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伦理往往就

会成为一种被利用的手段来对抗法律。从汉斯·摩根索的提示出发,我们可以认为道义的作用总的来说也不外乎于对于国内政治这三个大的方面,但是它所发挥的作用相对于国内政治就略显单薄。因为

有关于相关的价值观念的国际认同很少,所以也就导致了道义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的下降。当然还是不可否认道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至少在配合国际法一起发挥制约作用的时候,道义发挥了相当有

效的作用。但是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注意的,就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利用“道义”来对抗国际法的情况。关于这种情况也正是本文试图分析的。

二、 科索沃战争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查阅关于科索沃战争的新闻报道,我们看到的是几乎所有的报纸都是将战争概括

成这样的:1999年3月25日-6月10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省出现“人道主义灾难”为借口,未经联合国授权便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了为期78天的空袭。

其中某些字词特别引人瞩目,从中不难看到这些报道已经从一个法律的视角来看待和分析这场战争了。

从科索沃战争的原因来看,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认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省出现“人道主义灾难”(至少表面是这样的)。这其中就有若干概念需要界定,尤其是国际法上的一种界定。首先什么

是“人道主义灾难”?“简单地说就是涉及当地人生存的灾难”⑨。那么在科索沃战争前是否真的发生了所谓的人道主义灾难?在搜索资料的过程中,在百度百科找到这样一句话:“科索沃的战火却越

燃越旺,1997年以后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事件,伤亡人员日趋增多,约30万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但是虽然发生了人道主义问题,我们是否可以称之为人道主义灾难呢?而这个界定的权力在谁的手中

?是由南联盟来界定,还是由美国或者说北约来界定,还是由联合国来界定,亦或由全世界人民来界定?这个问题似乎暂时找不到答案。有些事情要证真不容易,但是要证伪似乎简单很多。所以在这个

界定权的问题上,虽然说不出一个具体的行为体,但是如果说是由美国或者北约来界定,似乎过于牵强。由此分析,作为这场战争的发动者,美国为首的北约似乎在这点上就算不是违法,也至少未取得

法律的许可。

从科索沃战争的过程上来看,“美国为首的北约未经联合国授权”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从国际法来看,联合国又是怎样的组织,为什么可以授权?联合国是战后全球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规定它

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租金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制止侵略行为等”⑩。而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权力是:推荐秘书长于国际法院院长,接纳或开除联合国成

员,派遣维和部队,制止侵略,对战略地区行使托管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国际法角度讲,如果要对一国实行武装打击,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至少这个程序的合法性事受到联合国的成

员国承认的,而其成员国包括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主要的大国,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程序至少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20世纪中期的朝鲜战争,虽然可能这个战争的目

的以及后果等一系列问题受到很多质疑,但是至少得国际法上必须认可这场战争是合法的,虽然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科索沃战争而言,美国为首的北约未取得安理会授权,就算是从法律的角度来

看,也是不合法的。

由于战争的结果更多的涉及的是道义方面的问题,所以在这里不再展开。

所以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美国为首的北约所发动的这场科索沃战争,从原因上看至少未找到国际法的支撑,而从过程上看则完全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三、 科索沃战争中的道义问题

道义问题相对法律问题而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道义”本身就是一种困境,它更多的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或认识。科索沃战争中的道义问题也正是这种情况的体现。下面根据法律问题的分析

思路,我们依然按照原因,过程,结果的顺序来分析。

从科索沃战争的原因来看,依然是要界定这个所谓的“人道主义灾难”问题。相对于法律而言,道义的界定则会更为模糊。因为在国际社会中虽然有关于正义、和平、人道等泛泛的价值概念,但是要具

体去界定一个概念,则会涉及到每个国家的具体文化、历史等众多因素。例如提到“人权”,西方强调的是个人的人权,而中国强调的是集体人权,难道两者可以相互否定么?当然不是。所以对于“人

道主义灾难”这个词的界定,至少在程度上的界定依然存在困难。但是从世界主义道义观的角度来看,一旦一国发生大规模的屠杀或者是侵犯人权的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主权就丧失了,别国就可以进

行人道主义干预。而科索沃所发生的“镇压”,如果用世界主义者的眼光看,就可以列入这个行列,那么就可以进行干预。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美国为首的北约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当然如果换个角度

来看,从社群主义者视角来看,似乎又可以判定美国为首的北约的行为时不正义的。因此,从原因上看,我们就得出了两个不同的结论,其中一个又是于国际法原则相冲突的。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战

争到底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至少,在这里是存在争议的,而正是这种争议给国际社会对于非正义的认定提出了一些质疑,也为美国为首的北约一个不小的机会。

从科索沃战争的过程来看,我们至少可以找到一些非正义的地方。首先,“对南联盟的军事目标和基础设施进行了连续78天的轰炸,给南联盟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也造成了许多无辜平民(

包括阿族难民)的伤亡。”而不伤害平民这是正义战争的起码要求,但是北约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基本准则,单是从这一点看,我们至少可以认为这场战争至少存在着非正义的地方。而最能反应非正

义这一点的就是北约轰炸了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但是如果从目的论的角度考虑,再结合上述关于世界主义的观点,那么只要是美国为首的北约是为了保护科索沃的人权,这个目的是善的,那么无论结

果和过程发生了什么不善的事情,这个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善的。因为目的论只考虑行动的最初目的,而不理会过程和结果。因此,按照美国为首的北约的说法,他们的“干预”只是为了解决大规模的

“人道主义灾难”,那么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善的,因此这样的行动又再次被证明是正义的、善的。但是这样又与最初我们分析的法律角度产生了矛盾。道义又再次成为违反法律的好借口。但是总的来看

,无论如何从中我们至少可以认为这场战争的正义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或者说这场战争的正义性的评判存在争议。

从科索沃战争的结果来看,“北约的战争行动打着维护人权、制止“种族清洗”的旗号,实际上却以其非人道的行为导致了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再从上述两个例子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以美国为

首的北约在科索沃战争中的行为,至少与其所期望的目的是有出入的,或者可以说是不相符合的。那么从结果论的角度来看,这场战争的非正义性已经非常明显了,它不仅没有缓解所谓的“人道主义灾

难”,反而造成了更大規模的人道主义灾难,而且牵涉到了更多的国家。那么如果结合上述关于原因和过程的阐述,从标准道义论来分析以下。标准道义论认为要“以公认的权威性原则来判断对错 ”,

那么这所谓“公认的”权威和原则,能否可以指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战争的那个理由,即“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显然是可以的。但是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最初,那就是我们要怎样来看待这所谓的“人

道主义灾难”。谁来界定,谁的标准?但是至少我们换一个角度看,至少有国家认为这个标准是不成立,那么我们就依然很难得出这场战争是完全正义的结论,依然可以说这场战争的正义性受到质疑或

存在争议。

总的来看,只有从目的论结合世界主义者的观点出发,勉强认为这场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战争是合理的、正义的,但是从其他的各个视角来看,这场战争都算不上是合理的、正义,至少我們可以认定

这个正义性事存在争议的。那么一场正义性受到质疑或存在争议的战争,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其归于正义战争的行列。

小结

综上所述,在国际政治中,无论是法律还是道义,都可以发挥一些约束国际行为体的作用,但是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整体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不排除会出现“岔路”和“制动不灵”的问题

。对于如何认定谁是违反者的问题,无论是用法律还是道义,都会存在困难,而这个困难主要是取决于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会利用这些基本概念,从其目的出发来混淆,重定义甚至是扭曲

这些概念,或者是利用概念中的一点来大做文章而忽略整个概念。这些行为都会对法律和道义的约束作用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体的认定比违反道义行为体的认定相对容易,因为

法律更为刚性。由于道义本身就是困境,故只有一些广泛概念上的道义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而对于这些概念的具体解读,则会出现差异,因而对国际行为体的约束作用也就相对柔性。而且法律和

道义有时候会发生一些冲突,这取决于道义的视角,但是就是这种冲突,可能为国际行为体制造机会,成为违反法律的“正当理由”。当违反者是大国强国或大国集团的时候,国际社会的约束力则几乎

消失,这也是国际政治的困境。道义的作用是无形的,也是强大的。其实伦理学本身只是对于道义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并没有对错,正义或者非正义之分,而道义研究的目的都是向“善”的,只要是有

文化、历史以及一定事实支持的伦理学理论和伦理观都是具有一定正义性的,都是可以拿来分析的,不能一概否定的。至于道义在国际社会中所起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和正义与否,都是在于各个行为体本

身对于道义的使用手段。正所谓法律是道义的最低限度,这句话不是毫无道理的。道义与法律相辅相成来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若是道义被用来违反法律,

我们也不能一概的说是道义的非正义性在作怪,而只是说道义的主观性一面被利用甚至是歪曲。

总而言之,伦理学是道义的学问,它在国际社会中,特别是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义作为一种约束各国际行为体的手段,本事是无可置疑的,但是道义的作用是否被正当使用,这主要取决于

国际行为体而非道义本身。若要真正解决国际政治中的法律和道义问题,发挥法律和道义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沟通,不能再一直维持一种冷战思维,而应用一种全球视角来

看待所发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敏凯.国际政治学新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思想与社会》编委会.现代政治与道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4]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5]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6]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北京:北大出版社.2006

[7]Joseph S.Nye,Jr.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北京:北大出版社.2005

[8]卢秋仔.论国际政治中国际法内涵及作用

[9]方卿.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义.国际论坛.2000,12

[10]许博渊.道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位置.南方.2010,11,12

注解:

①周敏凯,《国际政治学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P136

②卢秋仔,《论国际政治中国际法的内涵及作用》

③卢秋仔,《论国际政治中国际法的内涵及作用》

④方卿,《论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义》

⑤方卿,《论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义》

⑥方卿,《论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义》

⑦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北大出版社,P266

⑧对于伦理学本身而言就是研究道义的科学,所以在本文的论述中可能出现以道义直接替代“伦理”。

⑨百度百科

⑩周敏凯,《国际政治学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P54

周敏凯,《国际政治学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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