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谐与国家利益的博弈

2014-08-26 10:41肖宇光丁立京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国家利益国际法环境保护

肖宇光 丁立京

摘要: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处这个课题,国内外研究成果主要是坚持经济发展要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协调,坚持可以惠及子孙

的有可持续性的发展等内容。本文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试论述在国际环境保护法律不公正、无作为的当今社会,一国的可持续性发展之路的发展困境。

关键词:环境保护; 国家利益;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F30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近100年逐步认识到的一个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切切相关的领域。人类在不断的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在不断的从大自然中巧取豪夺、大肆破坏受到惩罚后,逐渐认识到环境的恶化对人

类自己生存发展的威胁。

一、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

1、酸雨

酸雨是当降水被大气中存在的酸性气体污染,其酸碱性值小于5.65的降水。1酸雨主要是通过人为地向大气中排放过量量酸性物质造成的。该种生态问题危害很大,可以腐蚀古建筑、文物、工业机械,使

其使用寿命缩短;沉淀于河流、江湖之中,合成某些重金属化合物被水生动植物吸入体内,最终危害人体的健康;酸雨可以使土壤酸化,降低土壤肥力,对农业破坏甚大;也会侵蚀森林、湿地,尤其是

热带雨林,造成全球生态系统的紊乱。

2、全球变暖

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是由于人类焚烧化石矿物以生成能量或砍伐森林并将其焚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多种温室气体,同时也有一少部分森林大火等自然因素。全球变暖所带来的负效用远大于正效用,全

球变暖可以引起的海平面上升,威胁近海城市的安全;通过影响气候,影响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可能导致大量动植物灭绝;气候所决定的年平均降水量和气温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全球性的气候

变暖还会使高温、热浪、热带风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加重。

3、水污染

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水体污染的影响不仅在于工农业生产之中,更加严重的是饮用水的污染,饮用水的污染会严重的危害人体的健康。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利益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污染问题的治理与解决是关乎人类生存的重要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同时更加对我们的子孙影响甚重。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时,不应该回避在解决当今

国际性生态环境问题时所面临的困境:

首先,国际性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国际性的生态环境问题,都是影响范围广、受灾人口众多的环境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都牵扯多个国家。如一条河流流经5个国家,河流在源头处污染,以至于流经的其

他4个国家的人畜饮水都受到了污染,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责任本应该属于造成源头污染国家的,但找出解决这种因落后工业体系、技术手段落后而造成的河流污染治理的解决方法就十分的困难,本身

无法凭借自身力量改善本国工业体系落后、粗放型的现状,而本国的发展又不能停滞不前,发展又要继续,又不太可能依靠其他受灾的4个国家为其进行全套的产业升级买单,因此,这种问题就很难解决

。国际性生态问题的流动性使得解决这些问题时难以明晰责任、划分任务。

其次,国家利益与国际性环境保护之间的博弈。现代社会的组成是各类国家,不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政体,他们的政府在做任何决定之前都要考量该项活动是否违背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危害自己国家

主权、利益的任何国际政策他们都不会有任何认同感。同时,我们知道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所涉及的地区范围,牵扯的国家,所影响的人口数量是无法想象的,同样的,如此巨大范围的环境问题在解决

时,必然话费也是超乎想象的,设想我们一个地区的环境治理的提议都被当地政府极力的推三阻四,这种短时间收不到任何经济效益的高额投资是很难让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政体的决策者点头的。

再次,有限政府与全球性生态问题治理长期性的矛盾。当今的国家领导政府的性质都是有限性的。绝大多数的国家政府都是在有限的任期内,行使有限的国家权力,最大程度上的行使权力。因此,为了

选票与政绩,政府都会极尽可能的运用在任期内的各种国家权力,实现民众在就业、医疗、养老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实惠。“有限政府”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任期的有限性,更多程度的体现在有限

权力,政府所能调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极为有限的,如果在让政府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短期基本不会取得成效的生态建设中去,也是不切实际的。无论是靠政党轮流执政的西方政体,还是能够保

持政策一贯性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此都是无能为力。

三、对于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建议

首先,在保证本国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将全球性生态问题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性问题只有依靠各国各地区的协同合作才能真正的解决。对于诸如全球气

候变暖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独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国际合作组织也是无法实现彻底解决的,单独的依靠经济发达国家或单方面的通过制约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都是无法真正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治理全

球气候变暖这个问题的。

其次,在解决全球性气候问题时,发达国家应该更多的承担责任。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是通过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实现发展的,全球性的气候问题责任也应该由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来承担。那些指

责当前中国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过大的言论都是不切合实际的诽谤。真正污染全球的不是欠发达的国家而是早已完成工业转型的发达国家,以当前碳排放量来划分一国在治理全球气候变暖活动中的责任

是不正确的。

最后,尤为重要的是,要坚持在达成任何的双边、多边合作政策的前提就是本国的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在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各国间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合作计划才能切实的进行下去,在各国协同合作

时,可以让渡一些利益,以求同,但就绝对不可以侵犯到本国的根本利益。只有在保证各国国家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才能真正实现合作的长久牢固。“全球治理”在谋得了各国共识之后,才能真正的

发挥作用。

国家利益与“全球治理”本身存在着种种矛盾,但坚持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国家利益绝不可以向全球气候问题治理让步,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应走独立自主之路,不应给任何形式的

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侵占国家利益的行为开绿灯。在肩负国际责任的同时,要把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与国际各国合作时,要切实地把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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