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重点制度规范解读

2014-10-16 03:50万靓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4年18期
关键词:产品名称产品认证产地

文│万靓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近年来,作为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公共品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自2012年起,每年全国工作座谈会都明确指出,要抓好工作重心和重点的转移,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品牌。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5月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进一步提出,要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清真食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更为严格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对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范围、主体条件、现场检查、产品检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此作一个简要的解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副处长万靓军

一、关于申报主体问题

现在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主体只有两类,一是农业生产企业(包括由工商等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据《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当前,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经工商等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属可依法追究责任的主体。其他类型的主体比如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受主体资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责任追溯能力等条件限制,很难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故不能受理其申请。对之前已认证的这些主体,有效期满后将不再复查换证。需要保留证书的,可以通过成立企业或合作组织等方式变更申请主体后申请。

二、关于产品名称问题

申请产品名称要严格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中不再体现商品名称和商标。主要考虑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主要是围绕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三个方面开展的,相关的审查制度规范也是对应建立的。目前部分产品的商品名称和商标涉及知识产权、产品品质、种质资源鉴定等问题,但我们并不具备审核、认证这些情况的能力和条件。另外,按产品目录发证有利于获证产品的市场销售。如果产品名称细化到品种等方面,一旦生产中更换了品种,必须重新申请证书,但实际上生产环境、过程控制、产品检测的内容和要求都可能是没有变化的。

三、关于产地认定问题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等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地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审查评定工作。产地认定工作涵盖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产计划、专业技术人员等多方面内容,绝不仅仅是环境检测和评价。我们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就是要通过产地认定解决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千家万户的生产质量管理问题;通过产品认证来解决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此外,《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明确要求:要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运行,防止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脱节、主体不一致和证书有效期不衔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产品证书申请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且属于农业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往有不一致的应及时变更。

四、关于产品检测问题

今年我们出台了《关于取消多个无公害农产品开平方根检测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8号,决定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原规定“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农质安发〔2006〕 9号)不再执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再受理多个产品申报开根号检测产品的申请。主要是因为农业部1963号公告已将《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停止施行,因此开平方根检测的“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基础条件已经不存在。

另外,考虑到进一步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要求,我们规定申报产品全部按照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要求实行一产品一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和生产实际调查结果,有选择的采用国家标准确定的,突出了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当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产品,检测项目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5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3〕17号)和《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农质安发〔2013〕20号)实施。

五、关于现场检查问题

现场检查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重点内容,是确保认证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2012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检查内容、程序、人员、结果应用等要求,并结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要求,重点对三个行业检查评价项目进行了提炼和调整。今年5月,发布了三个行业现场检查报告填写指南。

现场检查工作总的要求是真实、准确、规范、到位。现场检查报告填写要求基本要达到:证照、制度、记录类项目,要描述名称、时间区间、有效性等;环境、设施设备类项目,要描述地址、周边的地形地貌、设施设备的型号、检查时的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类项目,要描述现场的生产情况,从而得到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

六、关于复查换证问题

复查换证是体现无公害农产品良性发展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应予以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新认证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及早及时组织开展复查换证工作。

在受理复查换证时,有几个方面需要严格把握:一是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不予受理。二是省级工作机构要落实对换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职责,根据本地区生产管理实际,科学提出检测要求。未实施检测的,应在《申请和审查报告》的“产品认证初审意见”栏中对该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是否稳定,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予以说明。三是复查换证产品名称统一以农业部2034公告中产品名称为准。对同一产地(同产地证书号)的多个同类产品(同属农业部2034公告中产品名称的),换证时合并为一个产品名称和产品证书编号,产量和生产规模据实累加。因上述原因导致产品名称及产量规模有变化的,需在变更申请表中予以说明,并随申报材料上报。另外,在复查换证往往伴随着信息变更的情形,如生产者、生产方式、种养殖规模、产地地理位置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发生变化的,不予受理变更。其余有变化的要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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