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基于行为主义环形模型的视角

2014-10-16 08:29林思婷夏巍予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敌意犯罪人支配

林思婷,夏巍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100875)

引言

近年来,国外的犯罪学研究中,有很多研究人员论及了基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而导致的抢劫情景的变化情况[1]。Alison等人在2001年的研究中试图用数学公式将描述式研究中提及的这些变化情况加以类型化[2],并罕见地试图用心理学的理论来解释这些变化情况以及进一步分析它的作用。在对行为或者情境进行类型化的研究过程中,通常包含了大量行为上的、情绪上的或者个人特征上的大量信息,这些庞杂的信息会混淆研究者们对于犯罪类型划分的认识,同时也增加了将不同类型置于模型中的难度。故而,笔者着眼于通过人际关系行为模型——环形模型来对现有的抢劫类别进行分类,以期克服上述信息庞杂的问题。

一、环形模型的视角及其适应性分析

人际关系行为的环形模型,是一种描述人与人之间(本文主要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人际关系互动的方法,并为这些动态关系提供可靠的预测。所有两个以上个人之间的互动行为都可以归纳到以下两个维度中:支配——服从维度与敌意——合作维度[3]。

(一)环形模型中的两个维度与四种行为类型

环形模型的概念源于Freedman等人的早期研究[4],他将环形模型描述为由一组有序行为所组成的一个圆圈。每一行为类型都在圆圈的环上,与其他相邻的行为类型保持相同距离。但是,与同一维度的另一行为类型则在圆圈直径相对的位置上。(见图1)

图1 环形模型中的两个维度

环形模型的优点之一在于将类型化的犯罪行为明确地显示在二元维度中。每一坐标轴都是任意的参考点。从理论上来说,环形中的各元素的重要性是均等的,任何两个正交位置上的因素都可以作为坐标轴。换言之,环形模型中的坐标轴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根据环形模型中的任意两个处于正交位置上的因素加以确定。因此,环形模型中的坐标轴并不是加在结构维度上用以硬性划分独立类型,而是用来帮助确定一种人际行为与其他行为之间的联系。据此,通过环形结构可以分析具体行为所具有的维度属性程度,亦即对于某一具体行为的理解在于观察该行为在环形模型中究竟更接近预设维度(支配——服从与敌意——合作)中哪一种行为类型(支配型、服从型、敌意型或合作型)。

此外,环形模型还可以通过互补性原则检验并且预测在互动关系中双方的行为[5]。互补性原则认为,人际间的行为旨在引起特定的反应。事实上,互补性原则的产生基础是支配——服从维度的相互性(支配举动引发服从,反之亦然)和爱——恨坐标轴之间的一致性(恨引发恨,爱引发爱)[6]。行为可以根据其特征归纳到四种类型(支配、服从、敌意、合作)中,同时对行为的回应也可能引起某种类型(相互性或者一致性)的互动。然而,Tracey在研究中指出,人际行为在一定概率上引发或驱使其他人的行为,此时,每一行为包含了后续行为的发生可能性,但不能因此确定后续行为的发生[7]。

(二)环形模型在抢劫过程中的应用

抢劫是一种涉及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人际交往活动。因此,从理论上说,可以用行为的环形模型和互补性原则来界定和预测抢劫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环形模型对于描述犯罪互动行为的效用在于显见的互补性原则。Carson指出,互补性原则在持续互动中是必要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相互的一种奖励,进而导致自我维持和增强系统。然而,在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不是相互奖励。犯罪人的动机并不是维持这段关系,这超出了犯罪人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整个事件可能只维持几分钟或更短时间。此外,被害人也不愿意参与到此项互动中来,他们的目标是赶紧结束这一互动而非维持。但是,存在争议的是,尽管互动的过程很短暂,仍然存在着不同的互动类型。例如,一些抢劫犯罪人试图通过一些类型化的行为引起被害人的特定反应(诸如乖乖交出现金)。这些类型化的行为在概率上很有可能会引发被害人做出符合犯罪人预期的反应行为,对此可以根据互补性原则进行方向性预测。

(三)环形模型中行为类型在抢劫过程中的具象化

1.支配

人际交往中的支配指的是试图完全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互补性原则的解释,支配引发服从,因此,被害人无法做出反应。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些犯罪人将会对他们的被害人展示出最大程度上的控制。这类控制类似于强奸犯罪中对被害人的捆绑与堵嘴[8],其目的在于使得被害人无法做出反应。支配同样可以与武器的使用相联系,但仅仅指的是使用武器威胁并控制被害人,并不包括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2001年,Alison等人在对携带武器的抢劫犯的访谈中发现,类似的支配行为大量出现在以所谓“劫富济贫”为目的的抢劫案件中[9]。这类案件中的犯罪人通常要求被害人匍匐于地并将其捆绑,以此来实现对被害人的控制。

2.服从

服从这一类型的行为,主要指的是被害人在行为上对犯罪人的顺从。根据互补性原则,若抢劫犯罪人表现出服从,其目的在于引发被害人的支配(或控制)行为。这在抢劫事件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是一个服从的行为。因此,在这一类型内不可能包含任何犯罪人的变量。

3.合作

与抢劫有关的合作类型的行为,包括了犯罪人试图引发被害人合作的行为,诸如给予被害人明确指示和要求。Alison等人的研究显示,那些宣称“劫富济贫”的“侠盗”会在抢劫的过程中控制在场人员遵从犯罪人的指示,强迫在场人员或目击者参与到犯罪中。这类参与很可能包括根据指示交出财产,开启安全通道,把袋子里装满钱等等。互补性原则认为,犯罪人采取这种合作策略在很大概率上能够引发被害人的合作。已有的研究也同样证实,实施这一类型行为的犯罪人的确能够促发被害人合作,并使得被害人遵从犯罪人的任何指示。

4.敌意

敌意指的是犯罪人对待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侵略性和暴力性。互补性原则认为,这一类型的行为很可能引发被害人敌意的回应。Alison等人的研究指出,除了“侠盗”,其他类型的抢劫犯罪人的行为均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暴力。“土匪”被描述为咄咄逼人、恐吓被害人和使用刻薄语言和无端暴力的形象,“牛仔”被描述为鲁莽的、不必要地使用暴力和口头威胁攻击被害人甚至使用枪支的一类人。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假设

本研究将测试环形模型在抢劫中的适用性,检验抢劫过程中的互动行为的模式是否能用环形模型中的维度来阐释。具言之,本次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抢劫犯罪中的行为是否表现出了人际关系主体中的支配、服从、合作和敌意这两组互生或者相互关系。

研究假设被害人的行为会符合互补性原则中所体现的上述四种行为类型,即犯罪人的支配会导致被害人的服从,犯罪人要求合作则会引发被害人的合作,犯罪人的敌意则导致被害人的敌意。此外,本研究假设由于人际关系中的行为类型更常见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因此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和针对个人的抢劫之间存在不同。具言之,本研究预测: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将会包含更多的犯罪人的支配和被害人的服从;而在针对个人的抢劫中,则会包含更多的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敌意。

(二)样本选取

笔者从公共网络平台上选取了各地基层法院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间判决的118例抢劫案件判决书,其中,106例针对个人抢劫,另有12例是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对于案件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为:案件是否使用武力、威胁或暴力以及其他手段从他人处抢劫或试图抢劫财物,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过接触或者互动的抢劫案件,但不包括飞车抢夺、使用迷药迷昏被害人以及直接杀害被害人后抢劫这类犯罪人与被害人基本无互动的案件,此外,也还排除了转化型抢劫案件。

案件判决书中的内容包括了犯罪人、被害人、犯罪事实以及法院判决在内的案件细节。在此,这些将被采用的细节均是该案件为法庭所认可的真实的细节。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样本可能反映了一种抢劫中的“想当然”筛选样本,因为所有案件中的犯罪人都已经被定罪。

故此,必须承认,任何形式的档案数据或许都存在这一问题,即基于最初的目的而非研究的要求,信息早已被人为筛选过了。然而,在案件判决书上公布的有关犯罪人的大量细节信息要比其他公开渠道所能获取的信息更精确地反映了犯罪人的真实状态,因为这些信息来自于多个证据来源,诸如被害人陈述、犯罪人自述、法院证据、目击者陈述等等。由于证据来自于多个角度,使得我们从中获取的信息也更为可信。

样本案件包含了255名犯罪人,其中239名男性,16名女性。这些人中已知年龄的犯罪人共计89名,年龄跨度从13岁到56岁,平均年龄25.04岁,年龄众数为20岁,年龄中值为20岁。

样本中至少包含了151名被害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中,准确的在场人数并不十分确定。每个案件的被害人从1到5人不等,平均每个案件被害人为1.29人,众数和中值均为1人。仅有35位被害人的年龄已知,其年龄跨度从4岁到83岁,年龄均值为34.31岁,中值为29岁,年龄众数为20岁。

(三)数据编码

这118个案件内容被分解为27个犯罪行为变量来进行分析。以下27个二分变量(特定行为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变量涵盖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行为。这些变量的选择是基于它们在人际互动行为中所具有的代表性。具言之,只有那些在所有案件中发生概率超过5%的特定行为才会保留下来用作分析。这些变量中的20个是有关犯罪人的行为,笔者将其预设在支配、服从、合作和敌意四种类型中(见表1)。

表1 四种类型行为中预设的20个变量的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诸如钱数或被盗物品类型变量就不能包括在内,这是因为这些变量通常与机会相联系(如在何种情况下被害人恰好携带该物品)而并不与特定的互动行为类型相联系。

三、研究结论

(一)主成分分析法的应用

主成分分析,是一种将多个变量通过线性变换以选出较少个数重要变量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又称为主分量分析。在实际课题中,为了全面分析问题,往往提出很多与此有关的变量(或因素),因为每个变量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这一课题的某些信息。但是,在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这个多变量的课题时,变量个数太多就会增加课题的复杂性。人们自然希望变量个数较少而得到的信息较多。在很多情形下,变量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当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相关关系时,可以解释为这两个变量反映的信息有所重叠。主成分分析是对于原先提出的所有变量,建立尽可能少的新变量,使得这些新变量两两不相关,同时保证这些新变量尽可能不损耗原有变量中的信息。主成分分析首先是由K·皮尔森对非随机变量的处理中引入的,而后H·霍特林将此方法推广至随机向量的处理中。

主成分分析是一种多维标度法,可以形象地展示每个变量之间的组间关联。通过数理统计抽取出主成分,以几个最主要的成分作为坐标轴,通过在派生空间中变量所处的位置和变量之间的距离来形象地描述这些变量之间的关联。简言之,就是以主成分为基准(坐标轴),将每个变量表示为空间和等级上的一个点,通过观察这些点在该空间内所处的位置来判断涵盖行为的特征或属性。一般情况下,点的位置越接近其中的一条坐标轴,说明该点所代表的变量在这一主成分得分较高,即该变量表现出来的该主成分所代表的特征或者属性较为明显。

在本研究中,笔者提取了8个主成分,通过降维处理,将成分1命名为“支配——服从”,将成分2命名为“合作——敌意”,研究中预设行为变量在该坐标轴中的位置见图2。

图2 行为变量在提取的主成分中的相对位置

将上图中的相对位置与环形模型结合后(见图3),支配、服从、合作与敌意四项人际行为类型划分了变量的区域,此处的虚线表示了它们之间的界限。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虚线并不能代表离散的类型,因为环形模型提供的是一种行为的有序结合。当从支配的维度顺时针观察这些行为变量时,便会发现行为变得更具有敌意,而不是根据虚线简单得出虚线一侧的行为是属于支配型,而虚线另一侧的行为则突变为敌意型。

图3 环形模型中的行为位置分布

笔者通过二分变量科隆巴赫系数:K-R20值检验了每个类型中变量之间的内在信度(见表2)。表2显示了每种类型的犯罪人与被害人行为的KR20系数。一般而言,尤其是本文中所采用的数据,K-R20系数的值越高表明了上述划分方式对假设主题的代表性越强。

表2 四种行为类型的K-R20系数

1.支配

在支配类型中,共有9个变量,其K-R20系数为0.609。据此,可以还原支配型行为主导的抢劫犯罪人其抢劫的过程:犯罪人通过欺骗或者伪装或者突袭的方式以期快速制服被害人,其间,肢体推撞引发了一种暴力形式,在制服被害人之后,犯罪人通过捆绑和塞住嘴巴的方式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尔后通过搜身强抢被害人的财物。

2.服从

正如笔者在研究之初所预测的那样,没有犯罪人变量包含在服从这一类型中。此外,笔者在研究中曾假设被害人变量中的“被害人服从”变量或许会出现在服从这一类型区域内,而结果却是该变量出现在了“合作”类型区域中。对此,笔者猜测,其原因或许在于与“支配”相对的“服从”的概念上。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犯罪人的支配型行为往往导致了被害人的无法或者无从反抗,而被害人的这一“无从反抗”即为“服从”。从这一角度来说,服从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无任何行为,如此,服从类型区域内的无任何行为变量也可以理解了。

3.敌意

在敌意的区域内共有11个变量,其K-R20系数为0.798。这些变量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如使用武器伤害被害人,使用多种暴力手段以及可能杀害被害人。在研究之初,使用简易武器被预设为支配类型中的行为,但是,结果却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或许可以解释为使用简易武器的犯罪人对于他所实施的抢劫所做的准备要比那些支配型或者合作型行为主导的犯罪人少得多,所以,才会在抢劫现场附近就地取材用作武器。这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出这类犯罪人的敌意主要依靠的是他们在身体上和力量上的强势,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对于财物难以抑制的强烈要求。

此外,敌意区域内涵盖了被害人呼救、逃跑、拒绝、反抗、挣扎五种行为。这进而印证了Carson对于互补性原则的解释,即犯罪人的敌意在很大概率上会引发被害人的敌意。在这种犯罪人的控制下,被害人企图逃跑时更有可能会被抓回而不是成功逃脱。

4.合作

在合作区域内共有7个变量,其K-R20系数为0.735。在该区域内,犯罪人的行为对于被害人基本上不存在身体上的侵害性,而是对于被害人精神层面的压制。同样的,基于互补性原则,在这一区域内,被害人的服从和哀求行为也同样较为缓和,并不表现出明显的敌意。在面对合作类型行为主导的犯罪人时,被害人积极的自救行为成功率要比在面对敌意型犯罪人时高得多。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环形模型并不能用来表述准确的区间类型。不妨认为,这些变量反映在两个维度区间内的不同程度取决于它们在结构中的位置。比如合作区域内的“使用武器控制”,如果是与支配类型中的“突袭”“快速制服”等同时出现,那么,这一行为在特定情形下的作用相当于“捆绑”和“塞口”,其目的在于使得被害人无从反抗,那么此时,我们更倾向于认为“使用武器控制”是一种支配型的行为。

表2也显示了上述行为变量在样本中的出现频率。支配型行为中包含了出现频率最高的两种行为“突袭”与“强抢”,这表明在日常的抢劫案件中,支配型人际关系是最常见的模式,犯罪人倾向于尽可能减少与被害人的互动,以尽快实现获取财物的目的。

(二)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与针对个人抢劫之间的差异

表3显示的是每一变量在商业抢劫和个人抢劫之间频率的不同。所有的变量都会被用卡方检验来进行分析。这两类抢劫在变量上显示出的显著差异性会用卡方检验的结果予以标明。从表3可以看出,在针对个人的抢劫案件中,无论是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还是被害人(被害人挣扎),都表现出了更多的敌意行为;而在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案件中,犯罪人(使用武器控制、要求财物)则表现出了更多的合作行为。这与笔者的研究假设相一致。

表3 针对商业的抢劫与针对个人抢劫案件的变量卡方检验

四、结论

(一)研究假设的证实

笔者从人际互动关系视角切入,以环形模型为假设来研究抢劫过程,突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支配、服从、合作与敌意四种人际互动模式。研究结果表明,抢劫作为一种人际交往活动,是可以通过环形模型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可以借助环形模型来预测抢劫双方行为人的行为。

根据笔者的研究结果,抢劫行为更普遍地表现为犯罪人支配——被害人服从的互动模式。此外,针对个人的抢劫,它要比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更倾向于表现出敌意。亦即在针对个人的抢劫中,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表现为伤害)要显著多于针对商业机构抢劫;在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中,犯罪人表现出了更显著的合作倾向,使被害人屈服从而不影响其获取财物。

支配型人际互动关系模式包含了以下一系列行为,即对被害人施以强制控制以取得他的完全服从。与之相对应的是,服从这一模式与被害人的“支配”相关,在抢劫过程中,只有在极个别的案件中才可能出现被害人支配的情形,例如被害人将抢劫行为人打倒在地使之无法反抗)。因此,在服从类型中并没有涵盖任何犯罪人和被害人变量。合作模式则包含了表现犯罪人意图引发被害人参与的行为,通过给予明确指示和强迫被害人成为被动的参与者。反之,敌意模式则包含了大量的暴力行为以及使用武器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合作模式所包含的行为更频繁地出现在商业抢劫中。这一策略的选择可能是与不同人际互动模式的有效性有关。例如,互补性原则表明,在人际互动中敌意产生敌意。因此,犯罪人的敌意比其他模式下更有可能产生被害人的反抗。进一步讲,支配模式可能涵盖了更高程度上的对当时情境的控制,这需要在实施抢劫时有更多的时间和计划。然而,取得被害人的顺从并指示他们参与可能比将他们捆绑要快得多,同时也能给犯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得他们的收益最大化。

20个犯罪人变量中的6个并没有出现在当初假设的区间内。对于假设与研究结果之间的差异,可能的解释是笔者对于预设变量作用的假设和实际上这些变量在抢劫过程中的作用存在差别。如使用武器来控制被害人在录入时假设该变量会反映支配模式,然而,实际上这是一项取得被害人合作的行为。搜身、强抢以及欺骗、伪装在预设变量中分别被假设为反映敌意模式与合作模式,而研究结果却表明以上四种行为都是犯罪人为了取得抢劫过程中的支配地位而采取的举动。需要肯定的是,在大部分情境下,犯罪人的行为模式都符合研究预期,诸如捆绑和塞口,更多地是为了用于控制。因此,主成分分析法能够用来重估假设的模型以及重估行为在心理学上的显著性。

进言之,环形模型的价值并不限于提供直接的行为类型,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对所有变量之间相互关系的全结构的整体解释。辅助的边界(虚线)是为阐释模型提供参考点,而不是具体类型的区分界限。因此,在环形模型维度中,变量的差异程度是变量自身所定义的环形结构中它们围绕该模型的紧密程度。这一过程通过不同区域强调了变量中行为重点的改变。例如,行为不可能突然从支配模式转变到敌意模式,但是可以通过移动到重合位置上,此时的变量兼具支配和敌意的属性(如徒手制服被害人)。在这种方法下,一个连续结构模型中的变量的关系可能被描述成每个变量在不同维度内的表现程度。这意味着与单一详细类型相比,该结构可能使得数据更为合理,同时也承认不同维度之间的重合能够发生在实际的抢劫过程中。

此次研究也将被害人反抗的变量吸收进主题结构中。根据互惠原则,被害人面对支配性犯罪人时无法进行身体上的反应或反抗,与之相应的是,服从区域内相关的被害人反抗数据缺失。根据一致原则,合作的犯罪人策略更有可能引起被害人的合作,因此很少出现被害人反抗。一致原则同样表明,犯罪人的敌意将会引起被害人的敌意。

(二)对被害预防策略的启示

通过对抢劫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互动模型分析,我们可以从抢劫被害人的角度归纳出在抢劫过程中减少犯罪人对被害人人身侵害的策略。

如前所述,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犯罪人表现出来的敌意要显著低于针对个人的抢劫。在遭遇到针对商业机构的抢劫时,被害人对犯罪人表现出更显著的“合作”行为模式的意向,这会有助于犯罪人顺利实现其获取财物的最终目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在遭遇针对个人的抢劫时,被害人可以通过前文述及的具体行为预测犯罪人行为模式属于支配型、合作型抑或敌意型。在面对支配型或合作型抢劫犯罪人时,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财物,那么,此时尽可能地服从或合作,不阻碍其尽快取得财物,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全自己。在面对敌意型的犯罪人时,他们的主要目标则是人身伤害和获取财物兼而有之,单方面满足他们的财物需求并不能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而盲目的反抗和不成功的逃跑策略会诱发犯罪人更为严重的敌意行为。在此类情况下,被害人的人身侵害基本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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