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遭夜袭

2014-10-20 07:44何泉
当代工人 2014年1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小宝停车场

何泉

新车上路

“老爸老爸,我们去哪里呀?”

“宝贝宝贝,我们去泡温泉呀!”

一路上,焦洋都在跟自己的四岁儿子一问一答。小宝看着电视里的小朋友跟老爸一起唱着歌去旅行,也学会了里面的主题曲。听着小宝稚嫩的童音,焦洋心里涌动着一阵阵幸福感,忍不住偷偷露出微笑,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妻子赶紧提醒他要集中注意力,“你小心点,开车还不到一个月呢!”

焦洋连忙回过神来,握紧了方向盘。这几年同事都陆陆续续地买了车,周末经常呼朋唤友一起去农家乐,刚开始焦洋也一起蹭车去玩,后来自己家有了小孩,也就不那么方便了。最近听说可能要限车牌,焦洋终于下决心在端午节前提了一辆车。假期一到,他就迫不及待地带上家人一起出来玩了。

还没下高速,就看见路两边立着许多广告牌,还有不少村民骑着摩托在路边等客人,焦洋就跟妻子商量,“我觉得这片景色不错,要不咱们就在这问问看。”妻子说:“只要干净安全就行,反正咱们就是出来散心嘛。”

车刚刚靠在路边,几个村民马上围上来揽生意,焦洋觉得其中一个大姐挺淳朴,就问道:“你们酒店正规吗?”大姐说:“三星级酒店,还能不正规?端午节住店吃饭都打折,还有免费停车场。”焦洋有点担心停车场的安全,大姐赶紧打包票,“肯定安全,你上度假村里面停一天就要几十块,我们免费,还有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呢!”焦洋一想,自己花钱旅游,能省点当然好,也就同意了。

跟着大姐的摩托车走不远就到了一家酒店,陈设简单,但还算干净,小宝一下子就喜欢上这里了。上午泡温泉、吃农家土菜,下午三口人去爬山,边赏风景边拍照,一家人玩得别提多开心。

谁撞找谁去

快乐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一天的时间转眼就结束了。头一天玩得太累,第二天早上小宝一直睡着不起来,一家人吃早餐时都快中午了。焦洋和妻子商量不如趁着小宝有精神赶紧回家,于是一家人收拾行李直奔停车场。可当他们走到自家车前时却高兴不起来了:昨天来的时候还是一辆亮闪闪的新汽车,今天左侧前车门却凹进去一大块,明显是停车期间被其他车辆撞了!

自己的爱车在酒店停车场被刮,焦洋可不干了,放下小宝转身就回到酒店大堂找经理。经理倒是很镇定:车不是酒店人撞的,谁撞找谁去。这样的回答焦洋显然不能同意,只好打110报警了。

警察来了以后,大家一起到酒店的监控室调取了监控视频。原来,昨天夜里三点左右,一辆灰色捷达从停车场驶出时撞到了焦洋的车,大概是见四下无人,捷达根本没有停,迅速开走了。不知道是因为光线太暗还是角度不对,视频里面无法看清捷达车的车牌号。

本地灰色的捷达成百上千辆,肇事车辆恐怕是很难找到了,但焦洋另有一番打算:当时停车场里面没有人看车,所以没人拦住那辆捷达,导致肇事车轻松逃逸,难道这不是酒店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吗?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可经理不这么看,“焦先生,虽然是你的车被撞了,但不是我们酒店的车撞的,你应该等警察同志抓到肇事车之后,让他给你修车。我们酒店的停车场是免费向住店顾客开放的,不存在帮助看管车辆的义务,车损请自负。”

焦洋急了,“你少来吧,前边就有度假村的酒店,要不是你们说免费停车,我也不会来你们这啊……”

双方越说越激动,眼看要动手了,一边的警察不干了,“我跟你们说啊,动手打人可犯法,你们要是在这解决不了,那就上法院吧!”

刚提了还不到一个月的新车就被撞得这么惨,焦洋咽不下这口气,“上法院就上法院,我就不信了,在你们停车场被撞,你们就啥事没有了?”

不久,当地法院经过审理有了结论:酒店必须赔偿焦洋的损失。具体判决依据,焦洋没搞清,但有一条他记住了:他和酒店有服务合同关系……W

(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

绘图/王成喜

专家观点

免费不等于无偿

【编辑留言】看来消费者以后不能被“免费”二字唬住了,别看是免费服务,出了事照样得担责,具体原因还是请律师来说说——

编辑:既然免费停车,酒店为何担责?

律师:首先来看停车场与酒店的关系。停车场隶属于酒店或是与酒店有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来酒店消费的顾客都可以在停车场免费停车,酒店也以此来招徕顾客,那么就可以看作停车场是酒店业务和服务场所的延伸,酒店对停放在停车场的消费者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其次,焦洋在酒店住宿,与作为经营者的酒店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理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是,要确定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仅仅依据上述法律还不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确定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是不是在经营者直接管理的范围;2、是不是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对消费者形成了伤害。

本案中,停车场在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围,且正是由于酒店管理的不尽责才造成了焦洋的车辆损坏,所以,酒店应负赔偿责任。

编辑:既然消费者与酒店有服务合同关系,那本案是否也适用《合同法》?

律师:是的,焦洋可以依据服务合同关系起诉。《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酒店作为服务方理应在其服务场所内保障焦洋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属于合同违约。

另外,焦洋也可以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起诉,因为消费者将车停在停车场内,与酒店也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焦洋在酒店的消费已经包含了停车场的费用,所以停车实质上是有偿的,所以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以无偿保管不承担责任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焦洋在起诉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酒店侵害其财产权的理由起诉,也可以以酒店违反服务合同或是保管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起诉,无论以上理由中的那一种,酒店都应承担责任。

通过本期案例,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保存好消费的票据至关重要。因为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W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卫东)

本栏责编/王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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