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粤
【摘要】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性不够,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律较为机械和僵化。因此,当前应当鼓励法官以追求法律社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依靠自身独立的价值判断,充分、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必要性;适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26-01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具有的权能,根据司法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居中的法律概念,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的权力。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国外,但迄今为止尚无一个权威、完整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特定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美国学者梅里曼指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使之更合于社会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证成
(一)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性与社会现实的丰富多彩之间的矛盾
法律是立法者创制的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该规则具有高度概括性,而社会现实是丰富多彩的,法律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社会现实的每一种情况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