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词类活用的误用现象

2014-11-11 18:03蔡丰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7期
关键词:引申义古汉语

蔡丰

[摘 要]古汉语词类活用中存在大量的误用现象。本文拟从不明引申义这一角度来分析词类活用的误用现象。

[关键词]古汉语;词语活用;引申义;误用研究

词类活用早在清代俞樾的《古书疑义举例》中就已谈到。19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陈承泽所著的《国文法草创》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词类活用”说。诸多学者对词类活用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如王力先生提到:“在上古汉语里,词类活用的现象比现代汉语更多一些,有些词可以按照一定的语言习惯灵活运用”[1];黎千驹先生说:“古代汉语里的某些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往往会出现灵活性的运用,在句子中临时改变它的基本功能而具有另一类词的语法功能。这种现象就叫做词类活用”[2];许嘉璐先生认为:“上古汉语里,某个词属于某一词类比较固定,各类词在句子中充当什么成分也有明确分工。但是,有些实词可以按照一定的语言习惯而灵活运用,在句子中改变其基本的语法功能,充当其他词类才能充当的句子成分,这就是实词的活用。”[3]虽然他们对词类活用的定义不同,但是很显然,异中有同的是“词类活用是古汉语中表现尤为突出,使用非常广泛的一种语言现象。它是为了适应语言的表达需要,解决上古词汇贫乏且使语言简洁生动的一种手段。”[4]古汉语词类活用存在大量因不明引申义而产生的误用现象。“所谓引申,是指词义从一点出发,沿着本义所决定的方向而向相关的方面延展出一系列新义的词义运动形式。”[5]本文以因不明引申义为观察角度,拟从词语活用义和词语引申义相同以及词语的活用义和词语引申义的活用义相同两方面来分析词类活用的误用现象。一直以来,词类活用的范围以及具体的词在句中活用所评判的标准是语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应该说,古代汉语词类活用通常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和数量词的词类活用四种类型。我们在下文中所探讨的词类活用现象以及所举例句都在这个范围之内。

词语的活用义和词语的引申义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明引申义不仅会导致词语活用义和词语引申难以区分,也会导致词类活用误用现象的产生。这类误用主要体现在名词活用作动词这一语法现象上。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舍相如广成传舍。”《说文》:“市居曰舍。”“舍”的本义为“客舍”,泛指房舍,引申为“住宿”。又如:《三国志·诸葛亮传》徐庶见先主,先主器之。《说文》:“器,皿也。”可见“器”的本义为器具,引申为才能,再引申为“赏识,看重”。再如:李华《吊古战场文》既城朔方,全师而还。《说文》:“城,以盛民也。”《广韵》:“城,城郭。”可见“城”的本义为城墙,引申为“修筑城墙”。而以上例中的引申义一直以来都被人们误以为是活用义。原因主要是现代汉语里“饭”、“食”、“衣”、“军”、“舍”、“器”、“城”等一般都不作动词,因此人们“以今度古”,以为古代汉语里的上述词语也不作动词,于是当这些词语在古文中表示动作行为的意义时,就认为是“名词活用作动词”。实际上,人们所认为的活用义不过是词语的引申义而已。也有大量的用例体现在使动用法的现象中。如:《秦与赵兵相距长平》:“赵军固壁不战。”“固”由本义“四周地势险要”引申为“使……固”。而并非有些古汉语教材中所认为的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又如:《出师表》:“若无兴德之言,……以彰其咎。”“兴”由本义“抬起来”引申为“使……兴盛”。而并非有些古汉语教材中所认为的动词的使动用法。这也表明了不明引申义会导致引申义和活用义的混淆。

“‘活用相对‘本用而言。只有确定了‘本用,才具备谈论‘活用的条件。”[6]不明引申义不仅会导致词语的活用义和词语引申义的活用义相混淆,也会导致词类活用的误用现象的产生。1、词语的活用义和动词引申义的活用相混淆。a、词语活用义与动词引申义的使动用法相混淆。如:《论积贮疏》:“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致?”《说文》:“附,附娄,小土山也。”可见“附”的本义为小土山。由土山依附于地之意引申为“归附”。有古汉语教材认为句中“附”是动词的使动用法,意为“使……归附”。显然“附”的使动用法为其引申义的使动用法,而非其“本用”的活用。b、词语活用义与动词引申义的意动用法相混淆。如:《答韦中立论师道书》:“天下不以非郑尹而快孙子,何哉?”《说文》:“非,违也。从飞下翅,取其相背。”可见“非”的本义为违背。由本义引申为“不对的”、“错误”。有古汉语教材认为句中“非”是动词的意动用法,意为“认为……是错误的”。显然“非”的意动用法为其引申义的意动用法,而非其“本用”的活用。2、词语的活用义和名词引申义的活用义相混淆。如:《中山狼传》:“时,墨者东郭先生将北适中山以干仕。”《说文》:“北,乖也。从二人相背。”可见“北”的本义当为脊背。后又引申为“北方”。有古汉语教材认为句中“北”是方位名词用作状语,意为“向北”。显然“北”的活用义为其名词引申义作状语,而非其“本用”的活用。3、词语的活用义和形容词引申义的活用义相混淆。如:《中山狼传》:“性贪而狠,党豺为虐。”《说文》:“虐,残也。虎足反抓人也。”可见“虐”的本义为虎搏噬人。后又引申为“残暴”。有古汉语教材认为句中“虐”活用为名词,意指“残暴的事”。显然“虐”的活用义为其形容词引申义活用作名词,而非其“本用”的活用。以上诸例都是因不明词语的引申义,且把引申义当做词语的本用义,而导致了词类活用的误用。总之,我们在分析词类活用时,必须要掌握该词的引申义,否则就会出现词语误用现象,影响我们对词语活用义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8.340

[2]蒋冀骋黎千驹.古代汉语[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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