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替考惩治对策及其实施的更进研究
——现代公务员考试与科举考试相关规程的比较分析

2014-11-28 08:19赵春兰
中国考试 2014年12期
关键词:科举考试监考枪手

赵春兰

枪手替考惩治对策及其实施的更进研究
——现代公务员考试与科举考试相关规程的比较分析

赵春兰

通过对科举考试与现代公务员考试的试前防范措施、试中监查制度、试后处罚举措的比较研究,认为古今公职人员录取过程中对于枪替行为的防范与惩治是宽严不一的。借鉴古代科举考试的管理经验,笔者分别从宏观法律层面、中观制度层面、微观策略层面对现代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规程提出更进建议。

替考;科举考试;公务员考试;比较分析;更进建议

美国学者威尔·杜兰(Will Durant)在他的鸿篇巨制《世界文明史》中盛赞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认为它是“人类所发展出选择公仆方法中最奇特、令人赞赏的方法,其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可与‘四大发明’相媲美”。[1]科举制从隋朝大业三年(607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约一千三百年。而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自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至今不过20年。无论古今,枪手一直依傍公职选拔考试寄生苟存,概莫能外。①有学者以《乾隆中晚期科举考试史料》为据,整理了乾隆后期山东等地学政、大臣所奏的童试顶替案,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清朝科举考试中,枪手活动已逐渐形成的市场化运作趋势。(张学立:《从“枪手”看清代科场枪替活动的市场化倾向》,《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第43页。)国家公务员考试暂未向社会公开相关违纪情况,笔者未能取得国家层面的公务员考试枪替作弊的第一手数据。个别省份通过省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省公务员考试诚信记录,如浙江省人事考试网公布2013年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中冒名顶替作弊案2例(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2号);2010年省公务员考试体能测试中冒名顶替作弊案2例(2010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送达公告第2、3号)。这一原始作弊手段是科举考试防范重点,却并非是现代公务员考试的管理要点,现代公务员考试的防治往往侧重于高科技作弊,对于枪手代考这一原始作弊手段的防范呈现忽略态势与薄弱趋势,以致防范效果逐渐趋于表象化。本文以枪手替考为审视视角,将同是伦才手段的科举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相关规程进行比较分析,尽管二者制度环境有所出入、枪手入场形式有所改变,但科举考试丰富的实践资历无疑仍能为现代考试管理提供积极借鉴。

1 古今防治枪手的措施比较

将考前预防举措、考中监查管理、考后处罚手段作为分析框架,笔者分别从两类考试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政府防范枪手替考的相关对策。通过比较研究可见,虽然二者都设置了重重关卡以防范枪手出没,但因举措虚实相异,以致最终成效相左。

1.1 试前的各项防范措施的比较研究

古代科举考试为防范枪手出场,在身份信息核实、连带责任归咎、考试时间安排方面都有周密设计。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则看似更为系统规范,但在枪手防范上仍难洗“纸老虎”之嫌,当辅佐枪手出场的手段借助科技进步不断翻新花样时,考试管理方却一直未能在技术更新方面与时俱进以形成强势反击。

其一,身份核准比较。古代科举考试实施以浮票为名的身份认证制度,它是防止考试作弊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浮票上面钤盖大小不同的关防印,伪造证件存在较大难度,这首先确保了证件的真实性。其次,浮票的严格使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枪替的防范。一方面,浮票为考官提供了验明考生身份的参考信息。由于古代不具备照相技术,浮票是用文字来形容考生身高、长相。如:“年二十岁”描述考生的年龄、“身中”形容考生的身高、“面无须”形容考生基本外貌特征。浮票的具体格式以及所载内容的翔实程度经历了一个逐步详尽的过程,到了清代中后期,浮票上的信息除了考生的体貌特征,还包含了考生的籍贯、现居住地、祖上三代姓名、老师和担保人的姓名。随着浮票上信息量的增加,枪手入场越来越艰难,只能乔装打扮、铤而走险。(见图1)

图1 装须冒考

另一方面,浮票可以防止考生乱换座位。浮票是以“字”、“号”来代替现代准考证上的阿拉伯数字,“字”和“号”都是原来印好的,考生座号临时编排,如“冶字二十号”。为了便于考生入场时能尽快找到自己所在的号舍位置,贡院会给每个考生提供一份座号便览(见图2),上面标明各字号号舍所在的方位。现代公务员考试得益于先进的影像采集技术,与浮票相比,考生报名时上传的证件照所提供的考生外貌信息要明显清晰得多。而且考生入场时,监考人员会将考生面部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准考证信息、报名信息进行“四核对”。但是,这一看似已十分严谨的制度安排也难免百密一疏:公务员考试现场没有配备证件真假鉴别技术,高仿的证件不过机器就不会露馅,加之身份信息只有面部特征而没有身材特征,枪手很有可能凭借一张假身份证与合成照片混入场内。

图2 贡院座号遍览

其二,责任效应比较。古代科举考试的保具制度与现代公务员考试的《考试诚信承诺书》用意如出一辙,二者同属责任担保范畴。保具制度是一种担保人责任连带制度,一旦考生找人顶替,担保人便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清代科举考试利用保具制度在防范枪手方面另有创举:清光绪年间,在科举预备考试——童生考试中,因考点人多拥挤,考生难以依次进入。为防止枪手在点名时趁人多拥挤、鱼目混珠,廪保制度启动“考试点名除弊法”以防替考:即担保人的名次事先公布,考生名册则根据担保人依次开列。如此,既可以防止考生入场拥堵,又可以防止枪手趁乱而入。《清经世文编》如是记载:

将廪保逐名开列,每名后载所保童生名姓。府考毕取录案名册送院试之时,如前院试时即按册上廪保名次先期牌示。第一名廪保某逐名挨列俾各生知孰先孰后。临时先点进第一名廪保,则所保童生随之鱼贯而入点毕,即令退出随点进次名廪保其所童生,仍前随入或有越次拥挤者责及廪生。如此则诸童依保为后先,廪保视名次为迟速,诸童无虞失点自不越次求先,且于未入应点之时廪保之所在。而诸童随之既可加之约束,亦复便于稽查。[2]

除了让行政官员或有一定资质的人物分别对考生德行、成绩、户籍等信息担保外,清朝的童试中更有“五童互结”定例,这无疑切实保证了考生之间的相互监督与举报。《钦定礼部则例》卷六十《童试事例》有此记载:

童生考试,以同考五人互结,取行优廪保出结识认。查照格限册式,令童生亲填年貌、籍贯、三代。每名下仍开廪生认保姓名,不得有顶冒、倩代、假捏姓名、匿丧冒籍容隐者五人连坐,廪保黜革治罪。其府州县考时,亦令本籍黜革一体保结识认。[3]

与古代科举考试中的诚信违约提前预警类似,现代公务员考试在网上报名阶段让考生签订一份《考试诚信承诺书》,大致内容为:考生郑重承诺遵守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考生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保具制度与考试诚信承诺书制度的初衷都旨在考前将作弊责任扩大化从而起到预防警示作用,它和保具制度一样是对考试作弊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二者区别在于,保具制度是第三人连带责任,是他者担保;而《考试诚信承诺书》只是将有限个体责任无限放大,是本体担保。事实上,《考试诚信承诺书》除了道德调适外发挥不了任何其他实质性作用,因此,它被更多地看成国家从严治考的一种形式而非实质。

其三,考试安排比较。为防止成绩好的考生自己刚参加完考试,又替别人去应答另一场考试,清朝的科考日程逐渐统一。顺治元年(1645年)规定,各直省每三年举行一次乡试,一共设三场考试:“初九为第一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先一日点入,次一日放出。”[4]清后期,补行的“录遗”考试的具体安排为防止枪替,对考试时间也有严格规定。道光十六年,本部议覆御史帅方蔚原奏,内称顺天罗试宜分属彚(huì)考等语:

查各学政考录遗才均系各归各属分别去取,如该御史所称顺天罗试系随到随考,不按府分殊与定例不符应如所请。嗣后顺天学政考罗时,应按照府分各归各属酌量人数多寡分日考试,以凭去取仍先期岀示晓谕,不准随到随考致滋枪替之弊。[5]

现代公务员考试各省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广西,吉林,安徽,云南,海南,宁夏,湖南,贵州,重庆(上半年),江西,福建,辽宁,湖北,内蒙古,陕西15个省份参加外,仍有19个省级行政区的公务员考试安排自行规划,如2014年各省公务员考试安排,上海市公务员笔试时间为1月18日;广东省、浙江省、天津市公务员笔试为3月16日;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为3月23日;河北省公务员笔试时间为4月13日。各省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上的不统一虽然给考生更多考试机会,但也给职业枪手流窜各省赚取高昂枪资留有档期。

1.2 试中的若干监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古代科举考试在监考人员的选派、监考措施的设置、试卷的复查方面都已经形成一套严格的程序。而单单针对枪手舞弊查处而言,现代公务员考试在以上三方面都表现得更为逊色,考务管理在监考人员严肃性、监考举措有效性、复查手段针对性等方面都有待加强。

其一,监考人员资质比较。科举考试的考官亦称“帘官”,其中“外帘官”主要负责管理考场各项事务,尽管各朝称谓不同,类似于监临官、监视官、提调官、受卷官、收掌官、弥封官等职责的官员各行其职。考试官员供职于贡院,它是随着古代科举考试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专门考试职能机构与考试场地。为了尽量减少考官与考生串通作弊的可能性,主考官被频繁调动,自宋太宗起更是订立锁院制度以防范徇私舞弊: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内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科举考试的具体监考工作由专职官员负责:“每举人一名,给只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又规定“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6]现代公务员考试由国家公务员局以及省级的人事考试厅对口管理相关事宜,机构内部的公职人员相当于古时的考试官。但是与古代科举考试由官员负责一线监考事务不同,现代公务员考试没有专职的监考人员,考试也没有专门的场所,监考业务已构成“外包”之实。考场主要设置在各高教园区内,出于经济性与便利性考虑,高校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行政人员以及部分后勤人员,都能充当公务员考试监考主体。教学人员为主体的监考团体因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考缺乏权威性、严肃性与专业性,难以给作弊者以足够震慑,同时对考生身份的鉴别也存在一定难度。

其二,监考举措针对性比较。古代科举考试中的监考制度看似并不高明,却有较高的针对性,如古代科举考试草稿加戳印制度。宋理宗时,由于考场制度松弛,“有的考生多领几份试卷,由于考试时间限制不严,又不严查夹带书籍,于是一人可同时答出几份试卷,把试卷上的名字略作改动,如果都被取中,就让自己的兄弟亲友冒认。”[7]为规范试卷管理,遂出现“于卷尾首艺草稿亲加戳印以杜场外飞卷”的新制度。现代公务员考试的监考措施,可谓被高科技层层武装:每个考场内都配备信号屏蔽器,考生的手机若未离身,一旦发现也作违规处理;考场外有无线电测像车在监听是否有非法信号,另还配有无线电金属探测器和作弊克等其他反作弊设备。但这些高科技装备具体到枪手甄别工作却未必卓有成效,因为所有防范举措看似严格,但是一旦枪手凭假证件成功入场,以上所有的高科技防作弊手段的作用都将浮于表面。更为严重的是,当手机作弊、耳机作弊等遭遇严打,枪手变得“人以稀为贵”,身价反而水涨船高。

其三,试后复查效度比较。至清代,各省的乡试普遍开始实施复试制度,并将考生的初试笔记与复试笔记相互比对,一旦发现考生的笔记前后不一致,考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由此严防道德败裂的枪手混入其中。在《清续文献通考》中有这样的记录:

嗣后各省如督抚同在一处者,仍令巡抚监临着于榜后,交与总督严扃覆试。其祗有巡抚省分着派布政司会同邻近提鎭一员监临,榜后交巡抚覆试。一经覆出与原卷文理字迹不符者,即行据实究办严参,将该监临及本生分别严处治罪。所有各省覆试卷仍统行解京,候朕钦派大臣翰林等一并覆勘,倘勘出情弊惟覆试。[8]

现代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利用科研软件对作弊试卷进行了专门甄别,检测出雷同试卷。这种基于高科技技术手段开展的试后复查制度是针对不同考生所作答案进行比对,对于集团作弊的披露是卓有成效的,但对于个体的枪手替考仍然束手无策。

1.3 试后的各项处罚举措的比较研究

古代科举考试对于作弊行为重刑重典,它保证了科举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维护了科举制度为国家选拔人才的有效性,对当时的社会统治起到了极大的统摄作用。与之相较,现代公务员考试的替考处罚难以避免处罚依据不正、处罚力度不严、处罚范围不全的弊端。

其一,处罚依据的比较。古代科举考试关于枪替处罚的依据是细致明晰的,并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如清朝《会典》这一相当于国家宪法的法律典籍中便有明文规定:

枪手代请,为学政之大弊。嗣后凡有枪手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求中式例,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雇代请枪手之人,照举监生员夹浼营干买求中式例,发烟瘴地方充军。知情保结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9]

200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录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该法律未对公务员考试作弊做出必要的规定。现今各级公务员考试中沿用的作弊处罚依据是2007年由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录用规定》)以及2009年人社部根据《录用规定》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但是,两则处罚依据仅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较正式法律的效力低,仅靠一般的行政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务员考试违纪处分的法律效力刚性不足。处罚依据不仅位阶低,操作性也差。《录用规定》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第一次对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做出了一般性的法规要求:“违反录用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取消考试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但“由于《录用规定》对何为违法纪律?何为情节轻重?何为构成犯罪没有刚性清晰地法律条文明确界定,看似严厉,实际上却很难操作。”[11]

其二,处罚力度的比较。古代科举制度为了遏制枪手替考的滋生,依靠严酷刑罚以震慑舞弊行为。如上文《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所述,不管是考生还是枪手,都将面临发配到边远烟瘴地区充军的惩罚(见图3)。在清朝法定的刑罚方式答、杖、徒、流、死五刑中,这是一种重于流刑而轻于死刑的处罚。除了肉体的惩罚,枷号三月更是对于考生、枪手这样读书人精神层面的惩罚。读书人作为“士”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特殊的精神地位和人格尊严,他被除掉“士”籍,发配到边疆,几乎就是撕掉读书人赖以生存的精神脸面。现代公务员考试,2007年出台《录用规定》明确规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2009年印发的《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12]虽然较《录用规定》而言,《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禁考年限从5年升至终身,但是鉴于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务员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禁考之外若没有其他配套措施,这样的禁令仍然是成效不显的。

图3 严惩枪替

其三,处罚范围的比较。从源头上打击了枪手替考的发生,对所有参与者严惩不贷,这是古代科举考试管理的显著特征。与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古代科举考试对于作弊参与者的处罚是比较全面且公正的,不管是对实施主体——考生、中介、枪手的处罚,还是对监考主体的惩治都是同样严厉的。一是对被管理者的处罚。清人刘锦藻在《清续文献通考》记述:“如查有替代情弊将雇倩之人与替代之人一并治罪”。[13]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偏隘于对考生的处罚,现代公务员考试管理方碍于管理权限所囿,只能对考生主体做出禁考处罚。管理方对被抓现行的枪手的处罚只能依靠第三方,或与所在单位配合处理,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若说主管部门对于枪手的处置已显无计可施,那么管理方对于中介组织的打击更是束手无策。现代中介组织依靠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开展业务,中介往往不在现场,管理方对其追责更非易事。二是对监考主体的处罚。随着科举制度的日益完善,点名识认、搜检越来越严格,枪手进考场往往需要贡院工作人员的配合,这种作弊方式被称为“龙门调卷”。[14]古代科举考试中,贿买若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清代的《清续文献通考》便有对主考官员腐败的严格处罚规定:

如出两手显系冒名顶替以及传递代倩等弊,责在外帘应将本生究办,讯出实在清弊。将不能查出之监临监试提调等官照例议处。其内帘官惟知凭文取士无从查察应毋庸议,如原中卷内文义亦复荒谬。将主考房官一并议处,如此分定处分庶内外帘各顾考成益加严慎。[15]

与古代科场内外勾结相似,中介组织往往掌握着能够打通各个监考环节的能力与手段,考试作弊一旦东窗事发就能牵出一条复杂的“利益链”和“腐败链”。现代公务员考试,对工作人员的处罚,《录用规定》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2 枪手替考防治规定的更进建议

枪手交易看似神秘罕现,实则暗潮涌动。①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通过浙江省人事考试网站所公布的《考生违纪行为的诚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职称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过程中被查处的考试作弊行为。以2011—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例,所查处的27例考生作弊个案中,枪手代考类型的作弊行为占到了考试作弊总数的88.9%。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对于枪替惩治在法律层面疲软、制度层面失效、举措层面不作为,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作弊者的侥幸心理,也造成了违法成本偏低、责任明显畸轻。借鉴科举考试管理经验,现代公务员考试管理方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枪替行为予以包抄,从而保障社会晋升的相对公平。

2.1 宏观法律层面:惩处高效化

现代公务员考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与古代科举考试相较有很大出入,若管理方照搬律条对枪手替考等作弊行为采取高压打击,必然会出现较多不适应性:当街游行无疑是对人权的侵犯;死刑的处罚力度又难免量刑过重……但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替考等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置是过于宽松与随意的。参考古代历法以进一步提升依据地位、细化处罚细则,可为现代公务员考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其一,提高依据身段。如前文所述,我国公务员考试违纪处分主要依据《录用规定》与《处理办法》,部门行政法规只针对考生制定了处罚条例,而对于枪手与中介机构的处置陷入“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录用规定》与《处理办法》都未提及对枪手与中介的处置,二者行为都未被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当参与者交由第三方处理时,又因权威依据的缺位而致处罚结果轻重不一,有违公平原则。为提高对枪手替考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依据,为相关部门处置相关人员提供一个权威坐标系,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应该首先就《刑法》修正讨论设置专门的考试作弊罪,将枪手替考等严重违纪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不致使这一违法行为被诸如扰乱社会治安罪、伪造国家证件罪随意扣之。第二阶段,立法部门应尽快规范考试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和行为,进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考试法》应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一部统筹规范国家考试活动的根本法。它应该是国家规范考试活动的专门法,是调整各级各类考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不仅对于公务员考试,而且对于其他各类考试的规范与发展都有长足的意义。

其二,细化处罚措施。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前,管理方利用已有条例依然可有所作为。介于枪替作弊三大参与主体——考生、中介、枪手各自所惧各不相同,处罚措施不可一概而论。一是针对枪手限制人身自由并处罚金。职业枪手是现代网络市场中的替考主体,是以替考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体,有固定的中介组织通过网络为其招揽业务。职业枪手深谙各类替考的市场定价,通常采用金钱——技能的简单交易方式,行为目的主要为非法获利。对于枪手的处罚,现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伪造国家证明文件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千百元的处罚相较于枪手动辄数万元的出场费①笔者以考生身份从代考网站客服人员处获悉,公务员考试中的枪手出场费已高达8万元,替考成功与收费依据是雇主是否进入面试。而言实在悬殊。“惩治考试作弊只有加大对作弊者的违法损失成本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当作弊违法损失成本大于作弊收益成本5倍时,作弊行为才会有所收敛。当作弊违法损失成本大于作弊收益成本10倍以上的时候,作弊行为就会基本被遏制。”[16]因此,法律除了应规定对枪手限制人身自由之外,还应向其开出数倍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产生有效的制止力。二是针对中介组织设置组织考试作弊罪。在专门的考试法尚未出台的当下,现代公务员考试管理方应尽快根据现有法律依据,判断中介组织的恶劣影响,要求相关部门对其从严处置:若中介机构只是通过网站拉客并充当考生与枪手之间的媒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违法处罚;若中介机构不仅牵线搭桥,而且提供假身份证等证件制作,则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中介在枪替过程中买通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则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构成行贿罪。

2.2 中观制度层面:责任长效化

古代科举考试将考试诚信义务附加于他者,是将违约责任的宽度拓展。现代公务员考试欲发挥诚信价值以防范考试作弊,公民诚信档案的建设无疑是一计良策,它不仅将违约责任的长度延伸,而且突破了《考试诚信承诺书》作为个体对道德执行仅为内省的局限,将诚信执行情况外化为公开审视再内化为非强制自觉。这与古代科考担保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依赖“有关他人”的社会关系所达成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虽已着手建设诚信档案,但违信责任仅限于短期局部影响,为避免信用档案形同虚设,笔者仅就诚信档案的实质性运作问题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化。诚信档案要想成为社会人诚信状况的证明,它所包含的诚信信息必须是全面的,不仅包括考试信用信息,经济信用记录等其他社会信用记录都应涵盖其中。但是,目前我国信用系统建设起步晚、进度慢,而且各子系统建设各自为阵的情况比较突出:譬如,2006年启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针对个人经济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008年广东省启动的大学生信用档案试点。但是,这些尝试都未在社会上获得预期效果。值得庆幸的是,近日,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预计将于2017年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美中不足的是,规划似乎并未打算将考试诚信信息纳入其中。笔者以为,此为诚信档案建设与推行的关键时期,现代公务员考试管理方应该主动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协作,搭乘东风,努力使公务员考试不良诚信记录也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届时,诚信才能成为普通人极力维护,作弊者不敢轻易触碰的警戒线。

其二,考试诚信档案联网化。违信责任的长效影响在于考生考试诚信评价体系将成为考生的第二身份证和社会通行证,考试污点成为比禁考更为严厉的处罚。当整体的社会诚信档案建设滞缓,作为社会公民诚信档案一个分部的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可独自先行。第一步,公务员考试诚信公开。个人诚信档案效力发挥除了受制于信息完整程度,更取决于档案的公开程度,依赖于考生诚信档案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使用率。但遗憾的是,考试管理部门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披露却总是遮遮掩掩①国家公务员局、中国人事考试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国家公务员考试管理机构的官网上都未对考试作弊行为向社会及时披露;关于省级公务员考试,除浙江省等个别省份外(浙江省人事考试网公开了2014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中被查处的作弊案件13例。详见,浙江人事考试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公告2014年第2、第3号;201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杭州考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公告),其他多数省份也都未在其考试管理机构官网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封闭导致了目前诚信档案的社会影响力微乎其微。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与披露作弊行径的平衡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诚信档案的作用,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第二步,各类国家考试联合征信。现代社会已发展出各类国家考试,如国家人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等,现代公务员考试应联合其他国家考试,利用数据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分阶段建立起统一的各类考试诚信系统网络平台,把考生参加各项国家考试的违规行为记入国家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成为社会评价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当然,考试诚信信息不仅包含作弊信息,还应涵盖其他违纪信息,如临时面试缺席的信息、报到环节提出放弃报考职位等,应尽多纳入诚信档案库。

2.3 微观行动层面:策略显效化

当然,并非只要求助重典或追究违信责任,便能杜绝考试舞弊。事实上,明清两代科场舞弊案也从未绝迹。除了避免仅予以“拍灰”式的轻处或将诚信承诺敷于表面,管理部门应借助于技术支持对枪手的现场替考和中介的网络业务予以打击,以使对枪替行为的查处显效化。

其一,开展网络打击。与科举时代枪手交易主要局限于熟人圈不同,现代枪手市场表现出极大的网络依附性,市场化和网络化相结合的趋势成为当下表征。枪手团队依附于网络,依靠博客、微博的方式招揽生意,不仅隐蔽性强,而且成本低效率高,网络的隐匿性、虚拟性、开放性为枪替交易提供了一个更为隐蔽、不受约束的滋长空间。因此,若要建立现代社会的教育考试正常秩序,打击代考网络市场应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事实上,枪手市场的网络监管仍处于放任状态,而加强对网络不法交易行为的打击已成当务之急。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年12月8日正式成立了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国互联网的管理机构,致力于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订和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规范,并于2004年6月10日成立了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接受群众的举报,但是相比较于那些被屡屡曝光与取缔的色情淫秽网站、侵权网站、赌博网站,代考中介网站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鉴于代考等严重作弊行为的恶劣社会影响,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网络管理的人力物力投入,将网络代考行为纳入其治理范畴。国家信息工程部门应该像打击非法网络公关网站、传销网站、色情网站、赌博网站一样,加大网络警力维护网络安全,以坚决取缔代考中介网站。

其二,加大现场投入。若要彻底杜绝枪手搅局,监考环节的设备与人员的有效配置成为最后的关键。一是物力投入。现代公务员考试的设备配置看似已构筑起天罗地网,实则存在较大漏洞:一旦枪手成功入场,信号屏蔽技术、雷同试卷监测制度将面临失效风险。为使假证件原形毕露、枪手无所遁形,公安系统身份信息为准的身份验证设备——身份证快速鉴别仪不能缺少。随着第二代身份证系统的指纹信息采纳系统的收集完善,有朝一日,考生或可仅凭指纹进入考场,不仅考试管理方可有效防范枪手,考生还可以免去打印准考证、携带身份证的麻烦。二是人力投入。纯粹的技术投入总会陷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循环,当舞弊组织针对考场新设备企图逍遥法外时,一线监考人员的“火眼金睛”才能确保监考质量。首先,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身份证上的证件照与真人面相存在一定差距,若粗略观察实则难以保证准确率,笔者于2009年、2010年参加公务员监考有切身体会。因此,监考人员的培训要传授人像比对技巧以及如何观察作弊者的可疑行为。其次,给予监考者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监考人员的报酬不能只有保健因素没有激励因素。管理方应制定奖励机制,一旦监考人员怀疑的考生被确认为枪手替考,可以给予监考人员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奖励,以此防止监考人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作祟。再次,优化监考团队结构。现代公务员考试人数早已达百万人规模,借助高校场地与师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现代公务员考试仍可以借鉴科举考试监考人员由专门的安保人员担当的经验,邀请公安系统执勤人员出席。专业安保人员参与公务员考试现场管理,一来可以增加考场严肃性;二来可以在替考等作弊现象出现时,第一时间对作弊者予以控制。

[1][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一卷):中国与远东[M].台北:幼狮文化出版社,2010:169.

[2][清]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五十七)·礼政四[M].清光绪十二年思补楼重校本.

[3]钦定礼部则例(卷六十)·童试事例[M].

[4][清]英汇修.科场条例(卷一)·乡试会期[M].清咸丰刻本.

[5][清]英汇修.科场条例(卷三)[M].清咸丰刻本.

[6]元史(卷八十一志第三十一)[M].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7]郭齐家.中国古代考试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24.

[8][15][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八十四)·选举考一[M].民国景十通本.

[9][清]官修.大清会典则例(卷七十)·礼部[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人事部7号令,2007-11-6.

[11]韦紫辰.关于公务员考试作弊的法律思考[J].中国考试,2009(6):60.

[1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2009-11-9.

[13][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八十八)·选举考五[M].民国景十通本.

[14]李兵.千年科举[M].长沙:岳麓书社,2010:191.

[16]蒋极峰.考试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201.

(责任编辑 吴四伍)

Suggestions for Punishing Imposter and its Implementation:A comparison between Policy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and that of the National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ZHAO Chunlan

A comparison between policy of the national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and that of Imperial Examination,inclu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before the exam,monitoring system in the exam and punishment measures after the exam.Thus the management to guard against imposter is different between the ancient and modern.From the ancient imperial examina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the author will further improve the relevant measures in law,system and action strategies,which will make the policy to be carried out more effectively.

Imposter;Imperial Examination;the National Recruitment Exam;Comparison;Further Suggestion

G405

A

1005-8427(2014)12-0051-10

赵春兰,女,杭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杭州 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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