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450002)
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对生态权进行立法,保护农民的生态权是农村生态保护的关键点。然而考察农村生态保护的现实状况可以发现,由于生态系统中的生态权益具有整体性,使得农民个体难以针对生态破坏行为以自己名义维权,农村生态权益往往处于无人维护的境地;由于农村城镇化的功利目的,导致农民生态利益往往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生态权作为宪法上的抽象人权,并不能自行实现,本文拟从构建生态权实现的机制入手,探讨农民生态权制度对农村生态保护的影响及其发挥作用的路径。
随着学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指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除了功利化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农业现代化带来化肥农药污染等原因外,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对农民生态权益的漠视和忽略,这才导致农村生态环境在不断高涨的环保运动中成为“弃儿”。针对此,学者提出要明确承认和保护农民生态权,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正,“当前我国农村生态保护面临的一系列严峻挑战,与我国农民生态权缺失,农民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主体参与缺位密切相关。生态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作为权利主体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维护有利于实现农村的环境正义。”[1]基于我国立法未明文规定农民的生态权,为改变此现状,“我们应当在《宪法》中明确承认生态权,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公民的生态权,为农民生态权保护确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