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盟水斋存牍》看明末广东女性财产权

2014-12-13 23:09:44
新东方 2014年5期

引 言

关于明朝时期的女性财产权,一般认为,女性的财产权比前朝进一步下降。如白凯认为,明初开始实行了所谓“侄子强制继嗣”条例,限制了亲女的继承权[1]。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否存在此条例尚且存疑,吕思勉即认为,古代并无强制立嗣之法,且在律令及司法实践之中均有对立嗣人选、五服的限制,如长子不能立嗣别家,素有嫌隙者不能立嗣等[2]。因此理论上存在宗族有子却无法继承的绝户,实际上也有寡妇为了使女儿全盘继承而妄图赶走嗣子的做法。此非本文重点,不再赘述。实际上,女性财产权“传统法律在财产继承上,法律原理与实定法律及法律习惯存在着不一致”[3]。因此,对明代女性财产权的考察不能仅依据法律条文,还要对相关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盟水斋存牍》是明末颜俊彦在广州推官任上所撰的判语与公牍专集,其中不少案件(如“争产”“争继”方面的案件)与明末女性财产权有关,从这些案牍中可推测明末广东女性财产权的大致实况。本文试图从法律习惯与司法实例入手,基于《盟水斋存牍》中女性财产纠纷相关案例,辨明明末女性在社会实践中体现的财产权,探讨妇女真实的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的继承权,其核心是基于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发展而来的宗祧继承,即承担祭祀权的继承。秦汉以降,宗法逐渐下移,隋唐之后,门阀制度解体。宗法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虽已不复存在,但是在家庭范围内的影响仍然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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