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资本化抑或锁定效应

2014-12-13 23:00:39臧荣和
会计之友 2014年36期

臧荣和

【摘 要】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新国五条细则”),其中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要求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文章基于国外资本利得税的两种经典理论——税收资本化和锁定效应,针对性地分析新政在正式实施前、正式实施后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的政策效果。在此基础上,结合资本利得税相关理论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提出改善住房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资本利得税; 税收资本化; 锁定效应; 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77-03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被称作“新国五条细则”),其中在“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部分强调“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在整个房地产市场引起了众多的关注和讨论,引发了包括房产股暴跌、二手房交易量井喷等社会现象。围绕该通知,经济学家、民间经济学者、实务工作者也都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鉴于此,本文从政策发布背景出发,结合西方税收经典理论,分析新政的政策效果和可能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新国五条”出台的政策背景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自此拉开我国住房市场商品化改革的序幕,并在以后的十数年间逐渐抹去住房实物计划分配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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