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交网络的治理对策研究

2014-12-23 22:35闫兵
创新科技 2014年14期
关键词:自律社交信息

闫兵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9)

我国社交网络的治理对策研究

闫兵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9)

在分析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现状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社交网络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依据公共治理的理论提出了我国社交网络治理的对策。

社交网络;公共治理;互联网治理

以微博和社交网站为代表的在线社交网络发展迅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5.64亿,其中微博用户数量达3.09亿,社交网站用户数量增长至2.75亿。社交网络使人们的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联系得越来越密切,已经成为人们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进行社交活动的重要平台。社交网络对社会发展有着明显的积极作用,但是用户个人隐私的泄漏、虚假消息、恶意煽动言论的传播等负面效应同样显著,阻碍了社交网络的良性发展。社交网络具有快速、开放、分散、传播成本低等特性,对传统的依赖于政府的、自上而下的互联网治理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社交网络进行管理与引导,把握监管与社交网络发展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交网络良性发展,日益显得重要。

1 社交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通过分析社交网络的基本内容、结构和传播模式,与传统的互联网服务相比,社交网络呈现出了鲜明的特点:

1.1“自媒体”。社交网络基于WEB2.0技术的去中心化的特征,打破了集中式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方式,使得每个用户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也没有中心和边缘之分,也即具备“自媒体”的特性,缺少传统的“把关人”的监控。

1.2“大数据”。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传播以微内容为主,且大多数上由用户生产。从内容上看,社交网络中的信息种类多样化,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从数量上看,社交网络中的内容越来越多,增长速度惊人。

1.3“病毒式传播”。社交网络传播中杂糅着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和大众传播,集点对点,点对面的传播于一体。信息的传播速度呈指数级爆炸式增长,社交网络在更进一步降低使用门槛、聚集人气、传递信息、传播舆论等方面是其他互联网服务无法比拟的,创造了一个崭新的信息传播平台。

2 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现状

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的差异,互联网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我国坚持依法、科学和有效治理互联网,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努力形成健康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

2.1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互联网治理的法律体系,颁布了一系列规范互联网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信息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除此之外,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还制定了十余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法管网、维护网络秩序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2 政府主导管理

我国政府主要是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基础对互联网进行的“条块化”管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201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立,其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我国互联网“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整合,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2014年3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管理开启了一个新的篇章,进入了顶层设计阶段,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也逐步得到了完善。

2.3 行业协会自律辅助

在我国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中,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责,行业协会是实现行业自律的手段。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组织主要有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全国软件行业协会等,他们都是根据自身共同需求自愿发起的行业协会,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这些协会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着行业内的自我协调功能,通过制定《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等规范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3 社交网络管理面临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社交网络的管理问题属于互联网治理的范畴,但其“自媒体”、“大数据”、“病毒式传播”等特性给我国原有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1 监管技术存在瓶颈

社交网络具有传播信息快,信息格式复杂,数据量大等特性,特别是我国网民数量巨大的国情,导致社交网络管理中面临着许多技术难题,仍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来实施监控。近几年来,大数据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迅猛发展,对于社交网络的海量数据的获取和分析技术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自然语言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以自然语言处理问题为例,虽然对于网址和网页文字等文本内容的过滤技术已应用较长时间,但是依然面临着语义消歧、新词识别等难题,通过加入干扰词分隔敏感词、使用拼音、错别字、谐音字词等方式依然可以规避监管。

3.2 法律法规亟须完善

我国政府在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上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缺陷。我国现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中,立法的层级较低,法规较多,法律较少,声明性的内容较多,操作性的内容较少,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而且涉及互联网治理的部门较多,法律法规经常出现不兼容的状况,特别是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容易造成不同部门之间管辖权的争议。

3.3 政府监管体系面临革新

虽然我国已逐步完善了互联网治理体系,建立了顶层机构和协调机构,逐步整合了相关部门的职能,但是,相关监管机构多达三十余个,各机构之间的职能整合和配合协调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和调整。由于社交网络的用户量众多,数据量大,传播速度快,而监管部门资源有限,以事前审批和事后惩罚为主的行政程序反应较慢,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管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难以应对社交网络的新变化,常常存在着滞后性,监管部门往往被迫成为“救火队”。

3.4 行业自律和个人自治不到位

我国在社交网络的管理过程中,从服务运营商到网民个体采取了很多自律措施,但是效果却相当有限。我国网民的自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网民数量的迅猛增加也加大了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的难度。行业协会的其自律机制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倡导性机制以外,还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警告和惩戒制度,对于违规缺乏有效的惩戒方式,与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没有建立起长效的联系机制,在行业自律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发挥自律与他律的联动效果。

3.5 治理与发展之间需要平衡

虽然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互联网治理模式有所改变,但是,管理模式中仍以规范为主要目标,监管手段以行政审批和惩罚性措施居多,较少考虑互联网的发展问题。社交网络极大地拓展了公民参政议政渠道,对于促进政务公开、反腐败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对社交网络的管制如果过于严格,有可能会损害公民的这种权利。在当今中国的经济结构中,互联网经济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柱,社交网络企业普遍面临盈利的压力,如果在社交网络治理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将会直接影响治理的效率,更会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4 社交网络治理的对策

社交网络具有典型的复杂巨系统的特性,颠覆了原有的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使得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都以大致平等的身份来参与到网络社会的互动中。社交网络不能沿用传统社会的管理方式来进行治理,必须遵从社交网络自有的特点实现协同治理。要使社交网络的公共治理走向善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

4.1 统筹规划社交网络的治理体制,发挥领导和协调机构的作用

2011年5月,我国全局性的互联网治理领导协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设立,是我国互联网信息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建设、发展和管理,有利于对现有互联网治理体制进行自上而下的统筹安排和战略规划,构建一个分工明确、配置合理的权力架构和治理结构,提高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我国互联网“政出多门”的多头管理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整合。但是,对互联网环境的治理,统一管理权限和部门只是第一步。从长远来看,网络环境的净化和行为的规范,需要与时俱进,加大对社交网络等新问题的关注,建立实际有效切实的社交网络长期治理机制,扎实推进、深入推进、持续推进。

4.2 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责任和权益

依法管网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显著特点。依法管理是对社交网络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虽然目前国内有不少涉及社交网络的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够全面和完善。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当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明确在社交网络管理中哪些要得到保护,哪些要进行限制、禁止。明确网络不良信息的制造者、发布者、传播者,以及失责的网络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执法主体,防止执法主体众多或无人执法的状况出现。

4.3 积极引导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为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对社交网络的管理不能只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还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技术创新主要依靠市场,政府应在政策、资金方面对互联网治理相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网络信息管理技术的创新。对社交网络进行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政府应在科研项目立项上向互联网治理方面倾斜或者开设专题,支持开展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研究,促进科研机构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智力支持。为了统化地培养互联网治理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应该在高等教育中设立互联网治理专业,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治理方面的职业培训,帮助现有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提高互联网治理能力。

4.4 行业自觉自律

由于社交网络的特性,完全依赖政府管理十分困难,因此,行业自律就显得尤其重要。行业自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社交网络服务的运营商,运营商是社交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也是互联网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运营商如果能按照各级政策采取各种手段规范各自站点的信息传播秩序,将大大减小监管机构的压力;二是社交网络中有一些特殊的用户,如机构、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这些特殊的用户成为了社交网络站内信息与传统媒体连通的中介,公信力比较强,往往成为了舆论的风向标,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成立自律组织等方式,对一些网络活动的准则达成共识,完善行业制裁制度,自觉遵守,自我约束,共同保障社交网络的健康发展。

4.5 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鼓励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社会组织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资源配置效率,在解决互联网问题方面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协调各组织集体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社会组织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应当培植和完善独立性强的公民组织,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实施对组织的监督管理。着力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互相独立、互相合作、互相促进、互相监督的新型关系,通过社会组织发展和职能发挥,促进政府改进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通过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会组织通过反映诉求、参与决策咨询,促进政府规范行政行为,政府依法监督社会履行职能。

4.6 提高社交网络用户的责任意识与自律能力

用户是社交网络正常发展的基石,社交网络用户既是社交网络的使用者也是传播者,如果用户都能自觉地用好社交网络,社交网络将达到高度的个人自治。应当通过普法宣传等途径,引导用户正确地利用社交网络,提高对社交网络上各种信息的辨识能力,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自觉过滤和抵制不良信息,自觉约束不当的信息传播行为,促使用户对个人网上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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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93

A

1671-0037(2014)07-10-2.5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社交网络管理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32400410172)。

闫兵(1982-),男,讲师,研究方向: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社交网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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