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治理与现代自由理念

2015-01-23 01:50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消极公民民主

黄 璇



当代中国治理与现代自由理念

黄 璇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社会层面的首要价值,也构成国家治理的价值涵项。在国家治理的不同背景中,由伯林区分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形态,往往被塑造成具有特定政治诉求的价值取向,由此决定了自由价值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差异。在当代中国,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实现自由价值的重要形式,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治理中,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实现自由价值,应当避免意识形态的对峙思维,致力于寻求两种自由的内在一致性、动态平衡性,为国家与公民的良好互动、善政良治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现代国家;治理;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核心价值

对于经历或正在经历转型与启蒙的现代国家而言,自由或许是最激动人心却也历经坎坷的价值诉求。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层面的首要价值取向,自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其他要素一起,“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1](P169)。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也提上了日程。现代国家治理,其实质应当是“关于整个国家的治理”(governance over the state),即对国家、市场、社会与公民的统合性治理,而非紧紧依靠具有政治性的“国家”(即执政党及其政府)单方面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治理(governance of the state)。从中国共产党把自由作为社会发展层面的首要价值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可知,国家治理的推进与优化,离不开以公共权力体系为载体的国家与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之间良好关系的建构。因而,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自由价值诉求,需要放置在国家—公民关系及其衍生的权力—权利关系的特定背景中加以考量。

一、两种自由及其国家塑造

自由在当代中国其实是一个“洛克难题”。之所以称为“难题”,是因为不仅思想界未能就“自由”的基本含义、价值源流、理论适用性等方面达成基本共识,而且相关争论还转化为超出政治理论范畴的、意识形态主导之下的各种现实纷争。之所以名曰“洛克”难题,是因为开创了自由理念之理论传统的洛克,把具有现代性特质的自由界定为一种免于伤害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P4)。在中国,要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扭转以强力实现自由的国家建设与发展思维,形成一种尽可能地避免造成伤害而实现自由的、稳中求进的现代治理思维,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

人们对自由的理解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用伯林的话说,自由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变化多端的”历史和几百种定义的词汇,而且它的“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3](P189)。即便如此,也无法阻止现代人追寻自由价值的步伐。伯林区分了消极自由(freedom)和积极自由(liberty)这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所界定的是:人(们)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们)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们)愿意成为的人。积极自由所界定的是:一些人能够通过控制和干涉来支配另一些人去做特定的事情、成为特定的人。如果把这两种自由结合权力—权利的关系来理解,消极自由旨在强调自我保护的“自由的权利”,积极自由则更多地呈现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力量感——“自由的权力”。

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建构与发展历程可谓苦难深重、荆棘满途。在这一历程中,中国人民凝聚起实现民族解放、强国兴邦的集体诉求和巨大决心。这是近现代中国革命的强大动力。摆脱压迫、争取解放以实现民族的独立与自由就是积极自由(“liberty”)的原初政治含义。正如被写进法国宪法的“自由、平等、博爱”中的“自由”(liberté),便是在法国大革命中激发底层民众奋起攻占巴士底狱、将“压迫者”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的强有力的口号。从原初含义上看,积极自由除了是对权力起支配作用的状态的描述,还是一种需要通过暴力或强权来实现人类解放的终极目标。这样的目标常常被描述为十分迫切而具有绝对正当性的。在这种意义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一样,都是反对压迫和干涉的。消极自由是以拒斥强力作为反对压迫、维护公民权利进而实现自由的进路,但在此体现为一种特定集体诉求的积极自由,则是以更大的强力作为推翻和重组既有力量来实现的。正如卢梭所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它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4](P29)

近代以来内忧外患的国家处境强化了中国人民希望摆脱被欺凌、被压迫的困境,实现民族解放、自强独立的斗争诉求。暴风骤雨式的革命斗争无疑能使这一目标变得触手可及。正因为革命具有的力量感——“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作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5](P17),使它足以动员民众把个人诉求与民族解放、强国兴邦的共同目标结合起来,号召每个人都成为以救国救民为己任的革命者。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挣脱锁链、以“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从而“获得全世界”[6](P62-63)的革命精神,也是其着意建立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动力,这对于苦无出路的近现代中国的国家变革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在当代中国,由集体诉求主导的积极自由,已经超越它作为一种革命传统的影响力,转化为根植于当下的、足以对国家发展与治理方式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理想目标、价值动力。

一直以来,无论是赖以建国的无产阶级革命精神,还是赖以治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都是以宏大的共同体理想为导向、以国家权力为手段来实现的积极自由,这一直被视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巨大优势:“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7](P167)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强调凭借单边权力运作的高效高速国家发展模式,的确造就了宏观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但伴随着经济增长和国家现代转型出现的各种突出矛盾——两极分化、道德冷漠、粗制滥造、犯罪增多,等等,也促使人们反思GDP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中国发展模式对发展之实质的忽略——国家发展应以一种良好的公共生活为目的,而这需要保持国家与公民之间稳定良好的关系。也就是说,发展不能忽略公民对“良好的生活”的具体感受而盲目追求经济数据的增长和政绩的显著。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施政方针中多次强调国家发展要稳中求进,并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8](P11-12)这就意味着,以牺牲公民生活质量、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代价的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型、权力型发展,是不可取的。“科学发展”的主张,无疑透露出当代社会主义中国从注重实现积极自由向保障消极自由的逐步转向、从而把公民的权利诉求逐步置于国家治理的核心位置的重要信息。

综观当代中国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对“免于干涉与压迫”的消极自由的保障,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国家权力减少了对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干预,实现适度分权与放权。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党政分开,到“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下放权力的问题”[9](P575),再到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10](P1130),显示出使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逐步放松对市场与社会领域的管控的意图。第二,通过强调对宪法权威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尊重与实施,努力保障公民权利。在不同的改革和发展处境中,具体的表述有值得捕捉的微妙变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1](P11)中共十二大报告则强调只有公民正当的自由和权利才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12](P34)到了注重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中共十三大,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增加了一个附加条件:“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13](P46)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关于权利与自由的阐述没有照例在民主与法制的部分出现,反而与国际形势和对外政策联系起来,并突出阐述了人权与主权的本质联系:“我国的宪法从根本方面保障了人民的各种权利,中国参加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赞成国际间就人权问题进行平等对话。人权问题说到底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我们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14](P37-38)这就意味着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与维护公民权利相关的消极自由诉求,必须服从于国家主权的要求。换言之,只有在保证积极自由的前提下,消极自由的诉求才具有实现的正当性。当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时,人权依旧被视为与国家主权、国家内政紧密相关,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5](P31),又重新提上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议程。同样的阐述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亦清晰可见。自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对自由价值的探索重心,从法律保障的自由向道德规范上的自由转移。中共十八大报告正式把“自由”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由国家推行的、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契合的社会道德价值。一种旨在融汇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自由观,成为主导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观念。

二、国家治理中的自由限度

在当代中国,积极自由的诉求主要是由民族主义情感激发并推动实现的。*从严格的政治学意义上看,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与爱国主义(patriotism)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内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民族主义,是一种使民族的自我意识、种族认同或语言认同成为某种寻找政治表达的核心政纲的意识形态。爱国主义被视为民族主义的古老形式,它更“和蔼可亲”, 也具有比民族主义更可接受的对自己祖国的忠诚、自豪和热爱。在此,之所以把民族主义情感和爱国主义情感等量齐观,是因为二者是具有同质性的政治情感,都是用以凝聚民心、号召人民形成趋近一致的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力量型情感。尤其是在需要完成重要的国家总体目标,或者要与国际社会中各种被打上“敌人”、“对手”标签的力量进行抗衡时,这两种政治情感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参见安德鲁·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414-415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这种政治情感源于晚清以来的中华民族为了实现“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而催生出的对民族振兴与国家强大的共同期望。在当下中国,民族主义情感也一直由强调勿忘国耻、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愿望所维系。在中国的近现代革命道路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手段夺取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具有自发性特质的民族主义情感与具有组织性和号召力的无产阶级革命情感,紧密联系在一起。民族主义情感自此成为促使中国人民紧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需的政治情感。*从“中国共产党的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中国人民爱国主义的最高风范”、“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是统一的”等表述中,可见爱国主义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理想所具有的内在联系。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2083-20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民族主义情感是积极自由的重要根源。众所周知,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它既能调动政治共同体成员投身公共事务、关心国家与民族前途命运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具有凝聚力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荣誉感;但它也极易发展至过度膨胀的不可控状态,往往成为支配公民的“隐蔽的”道德手段。[16](P373)此时,公民、公民团体或族群的权利诉求被裹挟入国家权力诉求之中,被要求与国家权力诉求保持一致。 这对于现代法治国家通过维护公民权利来形成广泛的认同感与合法性基础、并以理性的国家形象呈现于国际社会而言是不利的。

因此,有必要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对推动实现积极自由诉求的民族主义情感做出必要的限定。塑造一种理性的民族情感与爱国情感便是一个恰当的起点。具体而言,就是应当把人性(humanity)基本价值纳入塑造民族情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结构当中。人性基本价值包括理性包容、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体现人类理性能力的价值诉求,而与强调本能和欲望先行的动物性区别开来。用纳斯鲍姆的话说,就是用一种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人性价值诉求来化解民族主义或者爱国主义中过于狭隘的那部分情感冲动——只关注如何通过激化情感来提升、实现国家与民族的骄傲感,强化国家认同与民族价值并以此转化为更强有力的执政权威,却没有把国家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放置到公民基本权利境况、国家在世界格局中的基本处境等更为广阔的视角中进行理性考量。[17](P8、11-15)根据公民与国家共同的理性诉求来限定民族主义,有助于使国家通过向国际社会借鉴经验、与其他国家相互了解公民对正义与善的共同追求、促进国际合作的方式,来理性地面对和妥善处理本国在发展及治理过程中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这正如当代中国所强调的爱国主义教育那样——“我们坚持的爱国主义同狭隘的民族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坚持对外开放,认真学习世界各民族的长处,积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增强我们自力更生的能力,加快祖国的发展,这本身就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18](P2083)

相比而言,在当代中国特定国家处境中的消极自由的限度,主要产生于人们对消极自由的理解偏差,导致在表达和实现消极自由诉求时所出现的实践缺失。正如伯林所指出的那样,对于消极自由的界定,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当人们缺乏某种能力使其不能自由地实现某种选择或目标的时候,人们也许会归咎于他们受到了来自外部因素的影响——是不公正的制度、缺乏正义的社会对他的权利产生干涉、强制和压迫。[19](P189-191)如果过分放大了外部因素的影响,人们就会把没有达成某种目标、实现某种期望的责任,推到他人、社会与国家一方,从而形成各种怨恨与愤懑的社会情绪,成为各种以暴力和犯罪报复社会、抵制政府与政策的社会行为的心理根源。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没有把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借助法律程序来落实自我保护权利的底线原则和结果,而视之为一种类似于正当防卫的、以保护自由为名的“主动出击”手段。

人们消极自由诉求的畸形膨胀,有时不是人为可控的结果,而是一种产生于人对人的战争状态、人们被迫进行防卫与反抗的本能反应。如果共同体缺乏对人们应有的身心素质、生存技能、发展能力的培养机制,同时不能对这样的缺陷做出相应的制度性补偿,那么,谋生与发展环境的恶劣,再加上共同体成员自我理性认知的缺失,消极自由的膨胀就是意料之中的。这在欠发达国家是常见的现象。不仅关系到民众基本生存和发展状态的资源,如食物、水源、卫生、医疗、教育等极度匮乏,政治、社会和市场的公共空间亦极其萎缩,以至于人们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与社会交流只能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在这种人们连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都难以保障、发展机会更加渺茫的环境中,人对人的战争常常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由此可以解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什么要多次强调,对于作为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的原因。在当代中国,生存权涉及13亿多人的温饱问题。只有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接下来才能谈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发展权。*在当代中国,发展权即“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参见董云虎主编:《中国人权年鉴》,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在基本温饱都成问题的处境中,毋庸置疑,消极自由诉求绝无可能得到满足。人们只能近乎绝望地依循“丛林法则”、以一种极度自保的态度来捍卫自身的自由。在这种恶劣的境况中,人们也许不会主动而清晰地意识到自身免于压迫与干涉的消极自由受到侵害,也从未想过把糟糕的境遇归咎于自身或者外在的因素。他们更倾向于认同宿命论,但又因为自保的天性,使他们更习惯于以任由本能主导的、“私了”的方式来捍卫自身利益,并极力扩大有利于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这样的方式也是一种“零和”的激进想法和举措,通常有暴力相随。一旦对抗性的“私了”成为人们捍卫自身利益唯一有效的办法,消极自由诉求就成了为其辩护的绝佳理由。

消极自由之“不被干涉”的领域,应当是受到法律条规限定的。“否则,那将是一个所有人没有限制地干涉所有人的状态;而这样一种‘自然’的自由将导致身处其中的人连最低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的社会混乱;要么,弱者的自由将被强者所压制。”[20](P191)这样,这种产生于误解的消极自由也会被无政府主义和民粹主义利用,成为以捍卫公民权利为名、实质上不惜任何手段反对权威与秩序的幌子。消极自由的实质在于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21](P191)。之所以说这种自由是“消极”的,是因为它已尽可能地克服广义“自由”所具有的各种限度,以呈现出实现自由的最低要求。在这种意义上,公民的自由不是需要牺牲国家权力效能为代价来实现的。按照现代契约论的思路,公民之所以转让部分权力以形成具有最高主权的国家,目的就是要让国家有所作为,能够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消极自由”之作为一种底线原则,它更多地提醒国家权力不要在实现其效能时越界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旨在无限度地拓展公民权利的内涵与外延,使之膨胀到影响国家权力发挥其应有效能的地步。对于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有必要避免出现消极自由的极端状况,需要引导社会形成一种以理性权利意识为基础的、能够以非暴力的方式表达自由诉求的理性政治文化,从而尽可能使国家的转型阵痛降至最低程度。

三、自由的“去西方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当自由这种最基本、最常见的现代价值诉求,被放置于政治生活的复杂结构中,其内在含义总是充满张力;它本应是现代政治生活的美好目标,却往往在众口难调的政治利益争夺战中成为无辜的牺牲品。亨廷顿认为,自由的价值张力是文明冲突的结果。而文明冲突则源于当西方文明试图“伸张它的价值并保护它的利益”时,一些拒绝通过“搭便车”来仿效和加入西方发展模式行列的国家和社会,选择以扩大自己经济和军事力量的方式来“抵制”或“以均势来平衡”西方。[22](P8)在此,亨廷顿区分“西方”和“非西方”的概念,本意是要提醒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告诫“西方”不要因为自己作为现代文明的起源地,而一直以现代世界中的“话事者”自居,以至于把自己在现代世界发展中的领导者心态演变为对其他文明和文化的轻蔑与忽视。在亨廷顿看来,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多元性这些现代性特质,并不是西方独有的。由此,亨廷顿的潜在意图得以彰显——他不仅从未以文明的冲突为由,拒绝其他文明接受源于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性特质,反而努力申明源于西方的价值,既非只配由西方拥有,也非只有西方世界才有话语权——“现代化不一定意味着西方化”[23](P70)。其他非西方国家绝对可以共享包括“自由”在内的现代价值,共享现代国家治理模式。

如果说亨廷顿对“西方”与“非西方”的区分,阐明了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权力及其文化影响逐渐衰弱、“非西方”文化相继崛起并与之抗衡,那么当代中国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强调中国与西方价值、西方发展道路与发展模式的对立,主要凸显的是两者在意识形态上的根本差异。因而,在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语境中,自由的核心价值有必要经历一个“去西方化”的再造过程,否则这一价值的属性就晦暗不明,就会出现执政党所担心的走向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危险,即“崇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否定社会主义”[24](P877-878)的政治风险。在改革开放之前,自由化被认为是与“西化”、资产阶级化同等的概念,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抵触,会严重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家统一大业的顺利发展——“自由化的思潮一发展,我们的事业就会被冲乱,总之,一个目标,就是要有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25](P878)

与自由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集中反映公民基本权利诉求的人权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同样被认为是西方理论界的舶来品,在中国国家治理进程中曾经讳莫如深。“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26](P879),“稳定压倒一切,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你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我就坚决制止”。[27](P691)人权被视为将导致中国社会不稳定、引发内乱冲突的“资产阶级口号”。推崇人权至上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自由”价值,这对于处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特定改革阶段的中国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改革开放步入纵深阶段的当代中国,催生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28](P50)。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与中国国家权力机构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相互契合,其核心在于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民主”。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上强调的仍是一种使人民获得支配资格和能力的积极自由。这与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主流自由观念所主张的以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害为核心的消极自由确有不同。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9](P24)由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归纳旨在实现自由价值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

第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显示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党主导特性。这主要与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及执政党的基本性质相关。当代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当代中国坚持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代中国的民主实践得以依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能够体现其正确性的发展途径。不仅由于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通过长期实践找到的”[30](P35),而且因为“党是人民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1](P1139)。 由此体现出的当代中国执政党的基本性质,使得坚持党的领导与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实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间的紧密关联,获得了道德上的号召力与正当性。然而,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是关系到现代转型国家的具体体制建设与制度安排的精细化操作问题,因而,来源于道德陈述和道德号召的正确性与正当性,最终还是要转化到通过达到规范治国与提高效能来形成执政认同感的层面。而针对当下中国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看,无论是中国发展道路的正确性还是执政党执政的正当性,主要是由宏观经济的飞速增长这个单一因素来提供支持的——“如果我们搞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四千美元,而且是共同富裕的,到那时就能够更好地显示社会主义制度有与资本主义制度……就更加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性。”[32](P1191)当经济增长的效果无法负荷民众对于道路正确性、执政正当性的高期望值时,正当性资源中的其他多元因素就必须要纳入国家治理的考虑之中。像政治体制的规范与包容、社会的自主性与多元化、公民个人的权利空间等,也是为“坚持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正确性提供支持资源的关键因素。这意味着,积极自由的理念始终还是当代中国似乎混成的自由理念的核心成分。

第二,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本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阶级性。这主要是由“人民”这一概念在社会主义中国所具有的阶级意涵决定的。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首次界定了“人民”的阶级维度:“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33](P1475)列宁也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34](P600)。 尽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原则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就被否定,但当代中国共产党仍强调不能放松与那些在人民对立面、损害人民利益的阶级敌人和不法分子的斗争,以及在面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争时要避免犯“政治上的错误”。界定清楚阶级中的敌我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作为“人民”的一员,才有资格拥有自由、实践社会主义民主。以“人民民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所蕴含的这种阶级性,事实上也呈现出实践社会主义民主必要的专政与斗争特性——“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35](P168),“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36](P169)。但大多数时候,治理者关注的是作为一种蕴含着丰富道德资源的重要政治符号的“人民”,却往往忽略了它作为现代政治共同体之根本基础与正当性依据的规范界定。人民如何组成政治共同体,人民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他们所拥有的主权,仍需当代中国执政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进一步以法律程序落实。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在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除了阶级特性之外的更为清晰的理论界定。也只有这样,以人民民主为实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首先在其理论内涵上具有更强大的逻辑自洽性,从而使其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与状态更易把握。[37](P231-232)这提醒人们,当家做主的人民,在其作为主动行为者的时候,仍然是积极自由的载体;但当人民成为国家保护对象的时候,他们便成为消极自由的载体。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力图混成的自由,在此有了可以分解开来的两种成分。

第三,强调以“依法治国”作为保障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凸显出其所具有的制度化取向。在改革开放初期,执政党所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保证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制度的规范下有序发展设置了起点——“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8](P34)此时以法制的手段来规范民主政治的理念与举措,主要是与作为执政党的当代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紧密匹配的。以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实是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所强调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延伸体现。在此,民主的秩序化和制度化直接体现为“集中”的力度与效能。通过法制手段赋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高的可控性与更稳定的发展态势,目的是要与西方民主“三权鼎立那一套”和多党轮流执政的民主模式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搞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安定的‘大民主’。”[39](P35)直至中共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并在十六大报告中阐明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作用,以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作为最高权威和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特质的制度化与秩序化取向才得以初步显现。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40](P24)把体现自由平等诉求的法治原则而不仅仅是以“集中”为目的的法制手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高度统一起来,以制度化的方式进一步填补了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之间的鸿沟,从而为实现一种在形式与内涵上都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好了必要的理论铺垫。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治国理政方式,体现出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将当代中国两种自由的混成体系中蕴含的消极自由内涵展现了出来。

其实,民主政治的积极内涵主要体现在,它能够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更广泛的个人自由提供保证。“民主体制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体制。”[41](P55-58)在当下改革开放的攻坚期,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中国国家治理进程中发挥最大效能,应当通过寻求积极自由诉求与消极自由诉求之间的动态平衡,来进一步落实为对公民各项权利的切实保障。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42]。经过上述三个自由界面的次第呈现,最终又将两种自由混成为一种社会主义制度担保的自由形态。

四、避免消极思维,确立自由底线

当代中国治理的现代化诉求,决定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的自由价值诉求,必定要注重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显示出它的现代性特质——即能够从底线上保障共同体成员免于压迫与干涉的消极自由。对于处在改革攻坚期和现代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充分呈现消极自由诉求的有效性,需要结合共同体的政治本质、制度安排与具体运作三个层面来确立自由的底线。要使自由的核心价值诉求在当代中国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要避免产生阻碍作用的消极思维。自由底线,便是在对以下三种消极思维的扼止过程中得以实现的。

第一种消极思维是源于极端保守意识形态的冷战思维。

这种思维凸显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东方与西方政治文明的差异与对立。意识形态冷战思维的形成,有着深厚的现实根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代表两种对立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的美苏两国之间的冲突与对峙,划清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意识形态阵营之间的界限。意识形态冷战思维的敌我划分特质由此得以显现。在冷战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巩固各自意识形态信念在本土的作用力,并努力扩大它们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并没有使两种意识形态之争偃旗息鼓。只是,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以现代性为基本诉求的当代政治格局中,意识形态之争的形式不再是简单粗暴的激烈对抗,而是通过在包容与开放的平台中允许源自不同政治文化、不同制度背景的价值观点进行平等的交锋碰撞来呈现。据此,处在后冷战与后革命时代的当下,传统的意识形态冷战思维也应当发生必要的转变:在承认价值观念与意识形态具有差异性的前提下,以交流对话来代替观念上的抵触与对峙。使自由“去西方化”的实质应当在于强调中国不能生硬复制欧美国家公民实现自由价值的道路,不能全盘照搬欧美国家的民主发展模式;而不是要刻意为“自由”这一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人性基本价值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避免意识形态化的敌对式发展与治理诉求,恰恰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实质目的。[43]这就要求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自由设定政治上的底线。

第二种消极思维是国家(执政党及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立思维,主要源于国家与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互不信任的态度。

一方面,公民对国家的不信任源于对权力保有的警惕与质疑。这也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维坦”,对暴力机器的垄断、对公共权力的掌握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权威,足以对其治下的公民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压迫感。因而,现代公民对国家产生不信任也是一种正常的心态,这种不信任也恰恰是现代消极自由诉求形成的心理动力。另一方面,国家对公民的不信任,并非源于力量上的劣势,而主要是公民在把意见与诉求转化为实际行动时对执政合法性形成的挑战。尤其当公民理性表达意见的能力有限,而国家发挥权力效能有限、政治社会发展遭遇瓶颈时,国家对公民的不信任就更加明显。双方不信任感积累到一定程度会降低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削弱共同体的凝聚力,也会造成公共讨论渠道的堵塞和信息公开空间的压缩。而国家与公民在制度的平台上尽可能地针对公共问题开诚布公,进行信息交换,是增加相互信任感的关键。要将公民对权力、对国家的不信任感降低,就应当依据现代法治原则建立起约束权力的制度。而国家若要加强对公民的信任,就应当凭借对公共权力的有效与规范运用建立起与公民进行对话沟通的机制,借此形成对公民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基本角色与特定作用的理性认知。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强调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广泛倾听群众诉求、反映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实事,是缓解国家与公民之间对立思维的积极举措。[44](P340)尽管重申群众路线初步满足了权利一方对权力一方的道德期待,但相比之下,“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于加强国家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45]落实对权力进行公开监督与约束的机制,能为鼓励群众表达最真实的意见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使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创造出国家与公民之间进行良好沟通和积极互动的不可或缺的平台。这就要求为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需求,也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的理性积极自由、展现消极自由的有效性确立制度上的底线。

第三种消极思维,则是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对立的思维。

这种对立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将产生极大的阻力。它主要是受人性自私、丛林法则和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敌我划分思维共同影响的结果。同时,这种对立思维也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不信任在中观社会层面的延伸体现。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权力未能在规范的体系中充分发挥其效用,未能为公民提供足够的安全感,将会导致公民自认为身处残酷竞争的“丛林”,而未能对包括“自由”在内的现代社会基本价值以及由这些价值衍生出来的基本权利诉求,形成常识性的理性认知。自保是人类的天性,在一个空有道德口号而规则意识缺乏、却又时常面临零和博弈的抗争性公共政治生活里,民众的自保天性会导致伴随着道德麻木与道德冷漠的极端自私。这种自私也是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极度不信任关系的根源。当不信任与道德冷漠成为规则体系不完善的政治生活中的常态时,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限将被进一步模糊。这样,民众相互僭越权利的法律边界、缺乏应有的民主素质也就是意料之中的。在这种状态中呈现出来的民主政治镜像,虽有自由之名,但实质上却为滥用自由价值的民粹政治、甚至暴民政治。因而,在厘清权力与权利边界的基础上,打破公民之间的交往壁垒,建立起允许公民充分进行信息交流的制度平台,并塑造一种以“善”为公民共同诉求的规则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消极自由,界定向善性制度运作上的底线。

[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19][20][21] 伯林:《自由论》,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 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 《毛泽东选集》,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7][35][36]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11][28][4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2][30][3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3][3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6] 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17] Martha C.Nussbaum.“Patriotism and Cosmopolitanism”.Joshua Cohen (ed.).ForLoveofCountry:DebatingtheLimitsofPatriotism.Boston: Beacon Press,1996.

[1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2][23]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24][25][26][3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编(1975—1997)》,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29][4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3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3] 《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4] 《列宁选集》,3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 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1] 达尔:《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2][43]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载《人民日报》,2012-11-09。

[4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11-16。

(责任编辑 林 间)

The State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the Modern Idea of Freedom

HUANG Xua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Freedom, as a primary value on social aspec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constitutes a valuable item by which to regulate the state governance. In different backgrounds of state governance, liberty and freedom, as distinguished by Isaiah Berlin, are always shaped as values with particular political appeals, thereby resulting in the different functions of the value of freedom in national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to construct and develop socialist democracy is a vital way to perform the value of freedom, which also become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capacity and system of state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state governance, to implement the value of freedom by develop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n ideological idea of confrontation should be avoided. Instead, it is a worthwhile attempt to seek for the interior consistency and dynamic balance of liberty and freedom, so as to lay the systematic foundation for good governance and to effectively protect every citizen’s bottom-line right to freedom.

modern state; governance; liberty; freedom; core value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一等资助项目“国家—公民视阈中的当代中国治理哲学”(2013M540004)

黄璇: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北京 1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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