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为什么那么重要?
——兼论充足主义正义观

2015-01-23 01:50晋运锋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门槛优先福利

晋运锋



弱势群体为什么那么重要?
——兼论充足主义正义观

晋运锋

在讨论分配正义问题时,弱势群体会受到特别关注。人们往往基于平等的理由来要求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然而,基于平等主义理论自身不能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充足的理由。充足主义认为,最重要的不是平等,而是使每一个人的所得足够多,那些低于某种福利水平的人的生活比较匮乏,他们的要求就更重要,因而需要得到特别关注。与其他理论相比,充足主义理论能够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提供一种更恰当的理论基础。

弱势群体;平等;充足主义;优先

在讨论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时,学界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是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导致的弱势群体与其他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本文把弱势群体界定为其成员对福利持有最少的合理期望,其他两个群体是中间群体和富裕群体。这里的福利主要是指收入、机会和资源。当然,对这种福利的界定以及如何在福利之间进行比较,会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不是本文的论证重点。参见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2011(1);James Griffin.Well-being:Its Meaning,Measurement,and Moral Importanc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79-89.要消除这种严重的不平等,最重要的方法是提升弱势群体的地位,缩小甚至消除弱势群体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但是,平等主义理论自身难以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一种恰当的理由。通过考察平等主义的替代方案——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我们会发现,基于一种充足主义的正义理论,能够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更充分的理论基础。

一、关注弱势群体的理由不应该是平等主义的

对平等主义来说,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平等主义最重要的分配原则是:“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就是坏的。”[1](P99)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其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不平等是恶的,如果一个人的处境与其他人相比较差,那么这件事情本身就是错误的,应该得到纠正。与其他人相比,弱势群体的处境最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关注,分配正义原则应该向他们倾斜。

对平等主义来说,提升弱势群体地位的理由是平等,这种平等包括机会上的平等和结果上的平等。机会上的平等要求为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人同样的机会,从而可以参与公平竞争;结果上的平等要求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从而使其福利水平与其他人相一致。对前一种形式的平等来说,坚持这种平等观的理论是最弱意义上的平等主义,绝大多数人——包括优先主义者和充足主义者——都不反对,人们大都认同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这一基本的道德观点。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种形式的平等,对坚持这种平等观的较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者来说,平等是在对人与人之间的福利水平进行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而不是单独一个人的正义,如果没有这种对比,就没有理由要求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本文关注的焦点是,我们在考虑弱势群体的重要性时,是否应该把最根本的道德理由建立在较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者所要求的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比较上面。

问题在于,要求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的平等主义者基于平等的理由能否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恰当的理由。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一方面,平等本身是否一种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即平等是不是真的是一种道德选择的最基本理由,如果不是,那么平等主义的理论根基就不牢固;另一方面,即使平等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基于平等主义理论能否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理由。

就第一方面来说,平等主义认为,平等之所以重要,在于不平等中那些地位较低的人的需要和偏好具有更大的紧迫性。[2](P118)但是,地位较低与需要的紧迫性之间的关联是偶然的,只是一种经验性的判断。在概念上,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关联。处于较低地位的人并不见得就能产生最紧迫的需要,因为有时候富人的需要也很紧迫,很多时候,地位低下的人并不见得就对自己的生活状况不满意。

考虑一个例子,虽然不是由于自己的缘故,A却有一个悲惨的童年,也不考虑B自己的责任,但他却有一个非常美好的童年。由此看来,A的地位比B低。很不幸,两人患有同一种痛苦的疾病,A的较轻,B的较重。此时我们只有一粒药片,是否应该把它分配给A呢?B会不会有同样合理的理由要求得到这粒药片呢?此时如果考虑A,就是仅仅考虑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地位,那么B的要求就不重要吗?因为B此时的体验更痛苦。很多人会认为,B虽然不是弱势群体,但是B此时的要求更紧迫。平等本身此时很难决定应该如何分配,因此,平等本身并不一定是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

即使承认平等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但是,基于平等主义理论自身能否为帮助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理由呢?*另外,还有很多为平等本身进行辩护的努力,最具代表性的是功利主义所提出来的功利的边际递减原则,但是,在非平等主义者看来,这种原则也很难为平等本身提供一种很好的辩护。参见晋运锋:《功利与平等——当代功利主义的平等理论》,载《伦理学研究》,2012(3)。对平等主义的拉平反驳(the Leveling Down Objection),可以说明基于平等主义的理由来论证弱势群体为什么那么重要是不恰当的。批评者认为,平等主义在面临差距过大的难题时,很可能会诉诸一种拉平的考虑。[3](P203-204)对平等主义者而言,平等本身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东西,消除不平等的方法可以是使所有人的处境变得与弱势群体一样差。例如:在X状态下,A和B的福利水平分别是100和50;在Y状态下,A和B的福利水平分别是50和50,那么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应该拉低X状态下A的福利水平,因为Y状态比X状态更好。

平等主义者可能会通过一种条件性的限制来回应拉平反驳。[4]他们认为,只有那种能够为所有人都带来利益提升的再分配才是值得追求的,那种虽然可能带来更大程度的平等,但是没有改善人们处境的再分配是不正义的。例如:在状态Z中,A和B的福利水平分别是100和70,那么这种状态就比X和Y状态更有价值,虽然与Y状态相比,Z状态更不平等。

如果平等主义的这种辩护是成立的,就可以回应拉平反驳。但是,在平等的内在价值与福利水平之间发生冲突时,这种过弱版本的平等主义无法保证平等作为最重要的道德理由不受其他理由的威胁。在福利水平较低但平等程度较大的Y状态下,较强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追求平等的内在价值是没有问题的。在福利水平较高、平等程度相较于Y来说较小的Z状态下,个人的福利水平与平等的内在价值发生了冲突。这时,单纯基于平等的理由就很难解释这种冲突。

对平等主义来说,还有一个更难解释的问题,即其无法对分配正义为什么要关注弱势群体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而不关注其他群体之间的差距给出合理的解释。假设有两组人,第一组由穷人A和最穷的人B组成,A的福利水平是11,B的福利水平是1;第二组由超级富人C和富人D组成,C的福利水平是100,D的福利水平是90。在这两组内部,福利水平的差距都是10,按照道德直觉来判断,分配正义原则应该优先考虑第一组人之间的差别,特别是B的利益,而C和D之间的差别似乎就没有那么重要。但是,第一组和第二组人之间差别的程度是一样的,按照平等主义的理论,似乎无法解释为什么C和D之间的差距不是分配正义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单一的平等价值的追求使得平等主义自身很难处理种种复杂的难题,从而无法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提供一种恰当的理由。

如果能够抛弃平等主义的理由,转而诉诸一种非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即充足主义的正义观,就能够更好地回应平等主义所遇到的这些难题,从而在不考虑平等主义的理由的前提下,说明为什么提升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重要。

二、关注弱势群体的理由应该是充足主义的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很多人不认为平等本身是值得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他们认为:“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重要的不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同样的东西,而是每一个人应该拥有充足的东西。如果每一个人拥有的东西都是充足的,那么,一些人所拥有的东西是否比另外一些人多这个问题,就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后果。”[5](P269)最有代表性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以反对平等主义而闻名的充足主义正义观。

对充足主义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身并不具备道德重要性,重要的不是一个人比其他人的所得太少,而是所得比较少的人所得太少的事实,即这些人的生活太匮乏了。只要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状况比较满意,而且不会因为匮乏而产生怨恨或悲伤,这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正义原则的特别关注。分配正义理论应该考虑的是每一个人自身的生活状态,而不是状态之间的对比,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比较差,因而应该得到更多关注。

对充足主义来说,第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充足的?充足主义者认为,对一个人来说,充足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更多的东西就太多了,即一个更大的数量会使得这个人的生活不快乐,或者是有害的,或者在某些方面是不受欢迎的;另一方面,有些时候说是充足的,意思是达到了一个特定的水准,并不是说超过这个水准就是有害的,此时意味着更多的数量也是可以接受的。对充足主义者来说,重要的是后者,即达到一种特定的水准,这个水准之上的状态没有或者缺乏分配正义意义上的重要性。*阿内森认为沃尔泽和努斯鲍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充足主义者,参见R.Arneson.“Why Justice Requires Transfers to Offset Inequalities of Income and Wealth”.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2002(19):172-200;R.Arneson.“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Basic Capability Equality:‘Good Enough’ is not Good Enough”.In Alexander Kaufman(ed.).Capabilities Equality:Basic Issues and Problems.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6:17-43.

充足主义要求我们设定一个或几个门槛(threshold),低于这个门槛的人一生的或者某一时刻的生活水平具有道德重要性。在设计分配正义原则时,我们应该优先考虑提升那些处在门槛之下的人的福利水平,也就是要优先考虑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那些处在门槛之上的人,不是分配正义应该优先考虑的对象。充足主义认为,缓解严重的匮乏是充足主义最根本的理由。[6]一个人的生活水平过低会使得他的生活状况变得很悲惨,这就要求分配正义原则优先帮助这个人满足自己的要求。由此,对充足主义来说,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把缓解严重的匮乏作为第一要务?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应该优先考虑提升处在门槛之下的人的福利水平?

有的充足主义者认为,从同情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7]假设每一个人都可以从公平的观察者的立场出发来看待其他人的生活状况,其设想自己处在弱势群体的处境上,并能深切地感受到他们因为匮乏而导致的艰难处境,从而产生一种同情心,这种同情心要求分配正义原则优先考虑提升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数量越大,他们所涉及的利益越多,就越具有重要性。由于处在门槛之上的人不存在匮乏状态,他们的要求就没有分配正义意义上的道德重要性。

但是,公平的观察者所产生的同情本身具有严重的问题,其无法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分离性。[8](P27)因为公平的观察者要求自己能够熟悉其他每个人的具体特征,并且能够处在他人的位置上来考虑分配正义问题,这就会把他人的特征当成自己的特征来考虑,从而忽视其他每一个人的特殊性。

更严重的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产生很多种类的同情,但是,有时候某些同情并不具有分配正义的效力。比如:当看到某个人丢了一只狗时,我们可能会陪这个人一起伤心很久,但是,这种伤心并不具备任何分配正义的意义。同样,如果我们发现肯尼亚人民的生活水平很低,我们也会为他们的饥荒落泪,但是,这种同情可能仅此而已,也许并不能产生任何分配正义的意义,因为也许此时我们正在享受一顿奢侈的烛光晚餐。因此,同情本身不一定能够促成某种分配正义原则的产生,单纯基于同情的考虑,无法为分配正义原则提供足够的支持。

在排除了把同情作为一种支持充足主义的理由的可能性之后,充足主义还可以提供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为缓解匮乏的状况提供论证,即被称为“公民”的每一个人的需要。[9]这种公民的需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每一个人都属于有生命的人类,他们需要一些基本的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东西,比如食物、住所、衣物和医疗等;还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反思和自由选择能力,这些需要要求社会能够提供一些基本的教育资源和社会保障。其次,每一个人都需要参与到公共生产当中,这要求公民具备能够参与社会分工与合作的能力,并且能够从合作生产中获取个人所需。最后,作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需要在民主社会中参与政治生活,这要求个人的政治自由和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这三个层次的需要限定了一个人之所以能够被称为公民所必需的东西。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公民,那种阻碍人们获取公民资格的匮乏应该得到特别关注。这种公民需要具有规范性,不管是哪个人,如果他缺乏这些东西,就很难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对个人的需要来说,充足主义可以设定一个或几个门槛来限定个人能被称为公民的基本条件。当个人的这些需要得到满足并超出某种数量或程度的门槛时,这个人才有资格被称为公民。在某种关节点上,如果一个人恰好处在门槛之上,就获取了基本的公民资格,否则,即使是某种基本需要,甚至只是一丁点儿需要未被满足,也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需要被满足的程度低于某种边界值,那么这个人作为公民的生活就不值得过。这并不是说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生活不值得过,而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当某个人丧失了公民资格时,这个人的生活就不值得过。当然,不同的社会对这种人之所以被称为公民的道德要求不同,但是,每一个社会都会对此设定一些最基本的评价标准。*沃尔泽认为公民应该具有足够多的收入,否则就会影响其充分参与到民主社会当中的能力。参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132-13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努斯鲍姆认为每个人或公民都应该具备一些达到某种门槛的基本能力。参见Martha Nussbaum.Frontiers of 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 Membership.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179-195.基于这种对公民的基本标准的道德建构,充足主义认为,弱势群体处在充足主义所要求的门槛之下,其作为公民的一些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我们很难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非常大的道德重要性,应该受到特别关注。

三、充足主义是可行的

基于公民的需要,充足主义为弱势群体的重要性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道德理由,基于这种理由,我们应该优先关注那些处在门槛之下的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接下来的第三个问题是,充足主义是否可行,即我们应该如何设置充足主义所一直强调的门槛,从而使这个门槛本身能够成为给予弱势群体以重要性的恰当的道德基础。

有些充足主义者认为,应该提倡一种单一门槛的充足主义,在这种门槛之下的人数越多,就越具有重要性。这样,处在这种门槛之上的人才会对自己的生活感到满意,而处在门槛之下的人对自己的生活感到不满意,其利益应该得到特殊关注。然而,这种单一门槛的充足主义的问题是:如果两个人都处在某种门槛之上,或者门槛之下,但是两人的福利水平差距仍然很大,那么充足主义就无法给出一种合理的解答。有的充足主义者对单一门槛的充足主义的修正是,在门槛之下赋予一种加权的优先性,而在门槛之上就没有优先性。[10]如果两个人都处在门槛之下的话,就需要对他们的生活状况进行程度上的比较,并赋予生活更悲惨的人以更大的权重。

这种修正能够解决门槛之下人们之间的差距问题,但是,其仍然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人们都处在单一门槛之上,充足主义似乎就不需要再考虑个人要求之间的差异,这明显与道德常识不符。例如:在处理我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时,如果把门槛设置为年人均收入50 000元,那么在我们都达到这一收入水平时,似乎就不需要再考虑收入不平等的问题了,但是,问题在于,即使都达到了一定的门槛,我们仍然关注门槛之上人们之间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如果某些人的收入只有50 001元,因为1元的差距就使得个人的利益丧失了任何重要性,这似乎与常识不符。

为了回应这种批评,充足主义的辩护者提出多层门槛的充足主义理论。[11]他们认为,充足主义的门槛应该有多个,这些门槛会随着公民整体福利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最低层次的门槛是满足基本需要,基本需要用来维持一个人的基本生存,因而具有最充分的普遍性和道德重要性,这种维持生存的门槛可以被看做一种最低层次的充足门槛。最高层次的门槛相当于一个人作为公民感到满意的某种福利水平,即一个公民对其一生的生活感到满意。这种满意建立在一个公民一生的生活计划都有机会得以实现的基础之上。这种个人价值得以实现的层次是最高层次的门槛,如果能够达到这个门槛,个人就被认为(他自己也会如此认为)是对自己的生活感到满意的公民。在这两个门槛之间还可以设定多个门槛,比如:可以设定个人的痛苦最少的门槛,也可以设定个人实际享有的闲暇最多的门槛。

在最低门槛与最高门槛之间,越靠近最低层次门槛的人,其利益就越重要,而且某些人的福利水平之上有越多的门槛,这些人的数量越多,这里所说的利益的规模越大,这些人的利益就越重要。也就是说,如果对某些非最低门槛之下的人的福利水平进行比较,那些越靠近最低门槛的人,其利益就越重要。这样,就使我们能够比较处在某个门槛之下的人的福利水平,并赋予状况更差的弱势群体以更大的优先性。这种方法比单一门槛的充足主义更合理,因为它把充足主义诉诸门槛的做法贯穿始终,而没有求助于充足主义之外的任何方法。

这种多层门槛的充足主义还可以回应认为单一门槛会使得恰好处在门槛之上的人利益没有重要性的批判,因为多层次的门槛会对个人生活多方面的福利水平进行衡量,某些人的生活水平只有处在最高层次的门槛之上时,才会使得其要求不具有分配意义上的道德重要性。

而且这种多层次的门槛是可变的。随着个人以及群体的福利水平的变化,最低层次的门槛和最高层次的门槛也会发生变化。例如: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最低层次的门槛的水准就会提高,在30年前,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可能只是人均10平方米,但是现在可能是人均25平方米,那些居住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人,就是利益应该受到特殊对待的弱势群体。这种样态的充足主义的优势是,其可以保证弱势群体的范围随着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有效地扩展充足主义的应用范围。

批评者认为,即使这样来修正充足主义的门槛理论,其仍然会面临可行性的问题。假设某种状况中只有一个人的处境非常差,其处在门槛之下,其他很多人的处境都非常好,而且处在门槛之上,那么充足主义似乎就会要求把现有的某种利益给予那个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人,而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不管把这种利益给予门槛之上的人能够产生多大收益,也不管这些人的数量有多大。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对处境较好者的不公平对待,因为充足主义只关注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

对于这个问题,充足主义者的辩护是,应该像罗尔斯那样区分配给(allocative)正义与分配(distributive)正义,充足主义属于后者。分配正义强调的是:“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对介入其中的个人要求的回答。”[12](P88)分配正义需要考虑如何提升合作体系的利益总和,而配给正义不考虑分配资源的生产问题,其在分配资源时不兼顾如何提升合作体系的利益总和的问题。很显然,提出以上批评的批判者只是从配给正义的角度来指出充足主义的问题。在论述充足主义的正义观时,如果所指的不是配给正义,而是分配正义的话,就需要考虑利益总和的提升。提升门槛之上的人的利益,是为了刺激或激励门槛之上的人创造出更多收益,从而更好地提升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减少弱势群体在门槛之下的人数。从这种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应该考虑整个分配正义原则的持续性,而不能把所有的现有资源都分配给门槛之下的人,否则可能会丧失更好地提升弱势群体地位的机会。*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应该把最不利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平等的理由只能是为了提升最不利者的利益。为什么要这么做呢?罗尔斯的理由有很多,比如同意、公平、自尊和正义感等,归根结底,他的最根本理由是平等主义的,即两种道德能力意义上平等的人,最不利者是不平等的受害者。罗尔斯的这些理由都不是充足主义所强调的最不利者的生活比较悲惨。此外,罗尔斯与充足主义最大的不同是,他在解释为什么要求有利于最不利者时,有利者本身的同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因素,而充足主义考虑的出发点不是所有人的同意,而是道德本身的重要性。因为有时候即使没有同意的产生,也能够区分道德上的好与坏。

总而言之,如果能够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出发为充足主义建构一种多层门槛的理论,那么这种门槛本身就能够成为给予弱势群体以重要性的恰当的道德基础,充足主义也就能够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正义理论。*在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中,责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批评者认为,充足主义无法兼顾责任问题,因为其只关注缓解匮乏状况,而不考虑弱势群体的悲惨状况是由谁引起的。如果弱势群体要为自己的匮乏状况负责的话,那么充足主义的说服力似乎就没有那么强。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对此展开充分论证。然而,可以简单表明以下两方面的辩护理由:一方面,从充足主义的角度来看,在考虑弱势群体的匮乏状况时,责任不应该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即使个人应该为自己的处境负责,也无法完全消除社会救助他的义务;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形下,我们很难确定究竟谁应该为弱势群体的匮乏状况负责,而且,这种确定的过程本身会浪费很多有限的社会资源,而这些资源也许更应该被用来帮助弱势群体。

四、充足主义是最优的

我们在讨论了什么是充足的、要求充足的理由以及如何设置门槛才能使充足主义具有可行性之后,面临的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以反对平等为立足点的充足主义对弱势群体重要性的解释是否为最优的。

与平等主义对平等的追求不同,充足主义把缓解严重的匮乏、保证每个公民的充足作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理由,其并不需要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对比,而只需要比较每个人自身离充足的门槛有多远,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平等主义难以回应的拉平反驳,而且能够对分配正义为什么应该关注弱势群体,而不是其他群体之间的差距给出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解释。

即使充足主义的理由是优于平等主义的,也不能说明其是最优的,因为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非平等主义理论。除了充足主义,优先主义是另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非平等主义理论。与充足主义类似,优先主义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以反对平等主义而闻名的一种重要的正义理论。因此,要说明充足主义对弱势群体重要性的论证是否优于其他非平等主义理论,有必要在充足主义与优先主义之间进行对比,以确定哪种理论能够为弱势群体的重要性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优先主义认为:“当一些人越差的时候,给他们以利益就越重要。”[13](P205)与充足主义相似,优先主义也反对单纯基于平等的内在价值来追求平等,反对平等主义可能存在的拉平问题。而且,优先主义理论也认为应该赋予弱势群体以更大的重要性,赋予这种重要性的理由不是像平等主义那样认为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地位较低,而是认为即使没有这种比较,个人的悲惨生活本身也具有道德重要性,个人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比较关系,才是分配正义理论应该考虑的最重要因素。虽然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之间有如此多的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更加重要。

第一个区别是:对优先主义来说,弱势群体被赋予很大权重的理由是其绝对福利值比较小;而对充足主义来说,弱势群体比较重要的理由是他的匮乏和需要。要确定弱势群体的绝对福利值有多大,就需要比较他们所具有的快乐和痛苦,这就很可能面临功利比较的难题。因此,优先主义的要求可能过高,而且是误导人的。相反,充足主义只需要研究弱势群体由于匮乏和需要未被满足而带来多大的痛苦就可以,它不需要确定弱势群体本身所具有的痛苦和快乐之间对比的程度。所以说,充足主义比优先主义具有更大的可行性。

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的第二个区别是福利的连续性。优先主义者认为,福利水平的重要性是连续的,即对弱势群体来说,随着福利水平的提升,其福利要求的道德分量逐步减少,而不是陡然减少到极低的水平。*谢尔德(L.Shields)列举了一系列认同福利的连续性的优先主义者及其著作,参见Liam Shields.“The Prospects for Sufficientarianism”.Utilitas,2012(24):101-117.对于这种赞同福利的连续性的优先主义者来说,即使某些人的福利水平已经相对较高,但仍然要赋予其相对较大的道德分量(虽然这种分量要比弱势群体福利要求的道德分量小一些,但是并没有低到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理由的程度)。然而,问题是,如果福利水平较高的人的数量足够大的话,他们福利要求的道德分量的总和就会大于人数较少的弱势群体福利要求的道德分量的总和,相信福利的连续性的优先主义者就可能会要求为了较多人的一丁点儿福利而牺牲某些弱势群体的福利,从而造成集合的暴政(tyranny of aggregation)。[14]

与这些优先主义者不同,充足主义否认福利的连续性。他们认为,弱势群体的福利要求所具有的道德分量在任何时候都强于其他群体的福利要求所具有的道德分量,当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提升到充足门槛之上后,其福利要求的道德分量就会陡然减少到极低的水平,这就要求任何一种分配正义原则都应该把弱势群体的福利要求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处在充足门槛之上的中间群体或富裕群体而忽视弱势群体。因此,与赞同福利的连续性的优先主义相比,否认福利的连续性的充足主义能够更有效地避免集合的暴政。*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少数优先主义者也认同一种福利的不连续性,但是,他们所能给出的解释只能是充足主义的理由,即缓解匮乏状态的重要性,而无法给出其他任何更有说服力的独立解释。

充足主义与优先主义的最后一个重要区别是:优先主义没有像充足主义那样为如何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建立更丰富的理论体系,其只是简单地认为绝对福利水平较小的人的利益应该受到特殊对待。充足主义设定了一种或几种门槛,并通过表明门槛所具有的道德力量来论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什么重要。优先主义由于没有这种门槛,它可能面临的问题是:虽然两个人的状况都是相对良好的,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仍然很大,那么赋予其中一个地位较低的人以很大的优先性就缺乏足够的理由。与此相对,借助多层次的门槛理论,充足主义可以通过对状态较好的两个人进行衡量,来确定究竟哪个人的福利水平上面有更多的门槛,并把这个人定义为弱势群体,从而赋予他更大的道德重要性。

基于以上论述,如果能够建立一种恰当的充足主义理论,这种理论把正义的根基建立在缓解个人的严重匮乏上面,并且通过设置多层次的门槛来达到这种目的,那么基于一种充足主义的理由,就可以为认真对待弱势群体提供一种恰当的理论基础。这种理论无疑是最优的。

[1][3][13] 德里克·帕菲特:《平等与优先主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2] Thomas Nagel.MortalQuestions.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

[4] Mason,A.“Egalitarianism and the Leveling Down Objection”.Analysis,2001(61):246-254.

[5] Harry Frankfurt.“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Peter Vallentyne(ed.).EqualityandJustice.Vol.1. 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3.

[6][10] Liam Shields.“The Prospects for Sufficientarianism”.Utilitas,2012(24):101-117.

[7] Roger Crisp.“Equality,Priority,and Compassion”.Ethics,2003(113):745-763.

[8][12]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 Eleni K.Manis.DistributiveJusticeforDemocracies:ANeeds-BasedSufficientarianApproach.Ann Arbor:Proquest,Umi Dissertation Publishing,2011:1-35;Elizabeth S.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Ethics,1999(109):287-337.

[11] Robert Huseby.“Sufficiency:Restated and Defended”.TheJournalofPoliticalPhilosophy,2010(18):178-197;Yitzhak Benbaji.“Sufficiency or Priority”.EuropeanJournalofPhilosophy,2006(14):327-348.

[14] Arneson,R.“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Basic Capability Equality:‘Good Enough’ is Not Good Enough”.Alexander Kaufman(ed.).CapabilitiesEquality:BasicIssuesandProblems.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6:17-43.

(责任编辑 李 理)

Why Disadvantaged Groups Matter So Much: On the Sufficientarian Conceptions of Justice

JIN Yun-fe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30012)

When we discuss the problem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disadvantaged groups would draw our special attention. We often request that disadvantaged groups be taken seriously for the reasons of equality. However, we fail to provide sufficient reasons on the base of equalitarianism. Sufficientarians believe that what is important is not equality but rather sufficiency, that is, we should ensure that everyone’s income is sufficient, and those whose welfare are lower than a certain level are more important than others, therefore they require special atten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comparison with other theories, sufficientarianism can provide a more appropriat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aking disadvantaged groups seriously.

disadvantaged groups; equality; sufficientarianism; priority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功利主义正义观研究”(13CZX07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六批特别资助(2013T6033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面上资助(2012M511351)

晋运锋: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吉林 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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