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2015-01-24 05:02邱基洪
中国猪业 2015年9期
关键词:发展建议乡镇存在问题

邱基洪

(浙江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兽医局,浙江金华 321000)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邱基洪

(浙江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兽医局,浙江金华 321000)

摘要:笔者根据婺城区有关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屠宰规模小、场数多、肉品自检缺乏、动物检疫员人数不足、监测监管薄弱等问题,结合我国目前乡镇屠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减少屠宰场个数、增加检疫员数量、强化监测监管等发展建议,促进动物疫病控制,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关键词: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问题;发展建议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位于浙中,是金华市市政府所在地,供应市区猪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由金华市畜牧兽医局监管,乡镇除部分山区外全部实行定点屠宰,由婺城区监管。笔者根据婺城区多年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发展情况,就其存在问题与发展建议作一简述,仅供参考。

1 婺城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基本情况

婺城区有18个涉农乡镇、街道,从2001年开始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有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6个、屠宰点1个,2011年全区日均检疫屠宰生猪410头,其中:日均屠宰200头左右的场1个(2015年关停),日均屠宰50头左右的场3个,日均屠宰20~30头的场2个,还有1个在山区的场,一天只屠宰几头生猪。2012年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区日均屠宰量由2012年的505头增加到2014年的593头,增幅达17%。

按照相关法律,由婺城区经贸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这一工作的人员仅2人(后划并入区农林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区畜牧兽医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5年后该区独立设置),主要负责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的动物检疫员及其管理人员有9~13人,聘用协检员10~20人。在实际工作中,动物检疫员每天与屠宰场业主、屠工屠商面对面地接触,直接涉及利害关系,工作量大、风险大、矛盾多。

2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

2.1 屠宰场业主、屠工屠商和检疫员容易产生矛盾

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总体上规模小、个数多,企业化管理程度低;而动物检疫员配备的人数少,动物检疫员大多年龄大、素质低,与屠宰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客观上影响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婺城区的所有乡镇屠宰场业主,仅仅是为屠工屠商提供屠宰的场地与相关服务并以此收取屠宰服务费;生猪、猪肉是屠工屠商的,屠宰工作是屠工屠商自己或请人来干,即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与产品所有,全是屠工屠商的,有别于一般性质的企业。货主与业主的不同一,造成了监管的特殊难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属于行政许可执法性质,是一种依申请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坚持“不申请,不实施”的组织实施原则。这说明动物及其产品的货主应主动申请检疫。但在实际生产中,屠宰场业主和屠工屠商,没有真正做到主动申报屠宰检疫。经督促整顿,有的屠宰场业主作了申报方,但其是否是申报的合法主体还有待商榷。屠工屠商多数认为,检疫是检疫员的事;如果不经检疫,猪肉能运出屠宰场,农贸市场和其他场所也不索证检查,那么他们往往不会配合接受检疫,甚至拒绝接受给他们检疫票证。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明确规定,为确保猪肉卫生安全要求屠宰场业主做好猪肉品质的检验工作,是一个必要程序,但各个屠宰场均未开展此项工作,也无此意识,那么生猪疫病、畜产品安全、肉质的监管责任全部落在当班检疫员身上。因各个屠工屠商每天的屠宰量不大,一次收购的生猪头数往往多于每天的屠宰数,则多数情况下,在屠宰场待宰间内会有连续过夜的生猪存在,每夜的存栏总数还不少。由于来自不同的猪场,加上运输、饮食、环境等诸多变化的应激,猪只容易出现疫病与死亡的问题,这又增加了检疫员防控动物疫病的责任。因进场待宰生猪在名义上,已经经过检疫员的宰前检疫并收取过检疫费,但往往是屠宰场业主为屠工屠商随时进猪提供方便,大门把关不严,有的猪是在非检疫员上班时间进场的,使进场生猪宰前检疫不能完全到位;加上屠宰场隔离消毒多不到位,场内病原微生物混杂,各养殖场(户)生猪的免疫抗体水平参差不齐,疫病的诱发因素较多;所以,进场待宰生猪容易感染发病。过夜生猪发病,责任在谁往往各执一词,容易产生矛盾。

趋利避害,屠宰场业主与屠工屠商均希望动物检疫员降低检疫与管理要求,不要检出病猪,他们能形成利益共同体,容易与当班检疫员产生矛盾冲突。检疫员按程序规范检疫,容易得罪屠宰场业主与屠工屠商,每天面对面地处于紧张状态,大家都心情不畅;如果检疫员工作粗放降低要求,既违背良心与职业道德,又担心被查出来而开除公职,特别是大多数乡镇屠宰场往往只有一个检疫员当班,处理问题缺少协商,面临的精神压力很大。按有关规定要求,动物检疫必须头头生猪同步检疫、头头生猪产品开具检疫证明,工作量大、时间紧,检疫很容易变成机械性的操作,影响畜产品安全监管与动物疫病控制的实效。若日常对屠宰场业主的职责管理和对猪肉市场、食堂饭店的查证验证松懈,则影响检疫员的检疫威信。

2.2 动物检疫收费与经费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动物检疫工作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代表国家行使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行政审核检验的工作,动物检疫工作具有法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保障性和严肃性等特性,但检疫收费似有影响检疫工作严肃性而具备买卖服务的性质,似有降低检疫要求、减少不合格数而增加检疫费收入的嫌疑。另一方面检疫与监管工作经费普遍不足,似有增加检疫费以补充的嫌疑;虽说收支两条线,可屠工屠商们认为没有屠宰场,检疫员就没饭吃,检疫员是屠工屠商养活的。检疫不宜收费,补足检疫办公与工资福利的经费,将更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维护检疫的公正性。

2.3 检疫质量问题

目前,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基本设施状况、管理水平、隔离消毒措施等参差不齐,且大多不容乐观;检疫员普遍是通过临床观察和刀、钩解剖淋巴结等用肉眼来判定屠猪是否合格,最多是通过配置的测温议、显微镜等;总体上,乡镇生猪屠宰场设施简陋,无法满足标准化食品加工企业的要求,特别是屠宰企业缺乏自检和质量主体责任意识。通常的检疫与“瘦肉精”试剂抽检,确能检出一些有明显病变症状与“瘦肉精”阳性的病猪及其产品,并给予无害化处理;但是,对潜伏期的疫病和其他抗生素残留等往往无法凭肉眼和有限的仪器、试剂检出,对肉眼看出的病猪也往往不能准确说出其疫病名称,这样的检疫结果难让广大屠工屠商与消费者信服,尤其是不规范的检疫和不准确的认定更使得目前的检疫深度、广度与准确性明显不足,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控制动物疫病、确保畜产品安全。

2.4 多头监管与监而不管的问题

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大家都不管、互相扯皮或召集不便等问题;也容易一出问题,领导重视后出现多头重复监管,浪费人力物力。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外,屠宰场的检疫与监管工作平时少有人管,而已成惯例的重大节假日前和专项整治活动组织的各职能单位的例行检查,不能形成常态化监管;运动式的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容易让人学会应付,也容易让违法违规行为在节后或突击检查后“死灰复燃”。2013年中央明确了生猪屠宰监管由经贸划入农业(兽医)部门,这会一定程度上理顺监管体系。

3 发展建议

3.1 减少屠宰场个数,促进日常管理

前文所说的多种矛盾,其症结在于屠宰场数量过多。通过近些年的城乡道路建设,乡村的道路、通讯、车辆等基础设施条件已相当完善,运输相当方便,这就为调整屠宰场布局、减少屠宰场个数提供了便利。要努力通过合作、股份制、兼并等形式,减少屠宰场数量,扩大屠宰场的屠宰量,使屠宰场实现规模经营,促使屠宰场有条件配备肉品检验员并有动力规范屠宰场管理。

3.2 调整屠宰场经营方式,强化检疫申报制度

为了便于管理、加强疫病控制、确保畜产品安全,要调整屠宰场的经营方式,变提供屠宰加工服务为自主屠宰、加工出售畜产品,走专业屠宰批发畜产品的路子;分流屠工屠商,部分为屠宰场专职从事屠宰工作,部分转为从事市场零售畜产品经营的二级屠商,屠宰场业主为一级屠商;强化动物及其产品的货主检疫申报制度,强化其责任意识。其作用一是二级屠商监督一级屠商把关动物健康与畜产品安全;二是屠宰场成为一个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货主、业主为同一人,生猪采购可批量,有利于生猪的全进全出,减少场内存栏过夜生猪的数量与生猪滞留的时间,方便清场、消毒而有利于疫病的控制;三是通过调整与整顿,屠宰场内设猪肉品质检验员和检疫申报责任人,规范屠宰场的企业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货(业)主责任意识与把关责任,理顺职责,使检疫员有充分时间重点把关疫病防控与畜产品安全,从而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与控制动物疫病的效果。

3.3 配足检疫员人数,强化规范检疫

检疫属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要有法定的执法人数。若能减少屠宰场个数,一是可平衡现有检疫员的工作量,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二是可有条件按规定要求给留下的屠宰场配备符合法定要求的检疫员,使在岗人数在两人以上,并可设立当班负责人,这样对出现的问题可有理有序地进行处理,促进检疫员规范检疫,提高检疫效果;若一时不能减少屠宰场个数,则应招聘补足检疫员人数。

3.4 建立巡查检疫监督制度

由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带队组成屠宰场检疫巡查监督队伍,两人以上,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屠宰场、集贸市场、养殖场、加工经营场所等地点巡查监督,其作用一是督促当班检疫员和屠宰场业主、屠工屠商等按照要求规范工作;二是解决当班检疫员不易解决的问题,缓解检疫员与屠宰场业主、屠工屠商之间的矛盾;三是与产地检疫、防疫相结合,督促相关场所做好防疫检疫,杜绝私屠乱宰和违法调运、经营动物及其产品,掌握防疫检疫整体动态,确保管辖区域的养殖健康与畜产品安全。

3.5 加强检疫员队伍与设施建设

通过加强领导、增加工作经费和加强培训等措施,努力提高检疫员的素质,强化他们的法律素养与业务理论水平,提高他们屠宰检疫与实验室操作的技能;通过增加职工福利、公正合理的奖励、加强沟通交流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他们爱岗敬业,奋发向上。

加强检疫设施建设,建设不同检测层次的实验室,是提高检疫质量的基础条件;要在日常工作中使用这些检疫设施,不要让它们成为摆设。

通过队伍、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热情,创建良好工作环境和学习氛围,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确保检疫工作的客观性、正确性,提高检疫工作的可信度,促进动物检疫工作质量的提高。

领导是领头羊,领导勤政廉洁言传身教,强化管理,下属人员就多会恪守职责、努力工作、发奋学习。

3.6 建议通过委托授权或修改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系

建议采取多种措施,理顺监管体系,如将多头监管调整为一头监管,将分段监管调整为整线监管,细化监管职责,免除检疫收费,并将扶持畜牧业的经费以检疫合格的动物数为标准基数发放等,进一步强化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促进畜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S851.34+7.1,TS251.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645(2015)09-0091-03

收稿日期:2015-07-09

作者简介:邱基洪,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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