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注册现状分析与问题探讨

2015-01-27 00:17韩昭昭
中国医疗器械杂志 2015年5期
关键词:甲胎蛋白临床试验试剂

【摘 要】该文旨在对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盒在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通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通过介绍该类试剂的申报情况,分析目前该类试剂中待测靶物质为新型肿瘤标志物和多项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的产品在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通用问题,并对相应申报资料的特殊性要求进行探讨。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1-7104.2015.05.016

收稿日期:2015-05-12

作者简介:韩昭昭,E-mail:phemily@126.com

文章编号:1671-7104(2015)05-0361-02

Discussion on Current Registration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in Vitro Dignostic Device of Tumor Marker

【 Writer 】HAN Zhaozhao Center for Medical Device Evaluation, CFDA, Beijing, 100044

【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problem in the registration dossier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of tumor markers.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declarations of the reagents, analysis registration dossier common problems occurs in the products intend to detect novel tumor markers and the combined detection product for multiple tumor markers, and analysis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uch products.

【Key words 】tumor marker, registration, novel tumor markers, technical review, combined detection

肿瘤标志物(Tummor Marker,TM)是指特征性存在于恶性肿瘤细胞或恶性肿瘤细胞异常产生的物质或是宿主对肿瘤反应产生的物质。这一名词于1978年首次提出,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 [1],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治疗监测及预后判断。肿瘤标志物存在于细胞、组织、血液或体液中,可用生物化学、免疫学或分子生物学等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测。根据检测方法的不同,可将肿瘤标志物分为循环肿瘤标志物和组织肿瘤标志物。本文所指肿瘤标志物为循环肿瘤标志物。

1 注册申报情况

目前已批准上市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盒数目众多,除部分专注于分子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外,大部分生产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公司都有相关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盒已批准上市或预期上市。已批准检测试剂为定量检测试剂盒,项目主要包含糖蛋白类抗原(如CA125,CA15-3,CA50等)、胚胎抗原(癌胚抗原、甲胎蛋白和甲胎蛋白异质体)、激素类(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等)、酶类(如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前列腺特异性抗原等)、特殊蛋白质(如组织多肽抗原,S100 等)。方法学主要以免疫学为主,包含酶免疫法、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时间分辨免疫分析法等,亦有少量产品采用乳胶免疫比浊法等生化检测方法。

该类产品中传统项目具有明确且公认临床应用背景,预期用途清晰,有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及国家参考品,生产企业基本可以根据《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性能评估、临床试验,规范说明书的编写,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除成熟产品外,随着人类基因组序列图谱的绘制完成,科学家们通过分子生物学技术,筛选出与特定组织器官或疾病相关基因表达蛋白,并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研究。试图建立新型肿瘤标志物,其中验证较为充分的部分项目已转化为产品并进行了注册申报。

2 预期用途的基本考虑

目前已知的肿瘤标志物,灵敏度与特异性较低,以已广泛使用的甲胎蛋白为例,对于原发性肝癌的诊断灵敏度与特异性仅为69.9%和87.8% [2],无法满足临床辅助诊断特定组织类型肿瘤和早期诊断的要求。因此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盒应为可给出量值的定量检测试剂,预期用途应定义为已确诊恶性肿瘤病情的动态监测及疗效判断,同时明确不能用于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及无症状人群的肿瘤筛查。申报产品声称监测的肿瘤类型应有临床试验资料支持(样本选择应与肿瘤类型相符合)。

3 存在问题及建议

3.1 新型肿瘤标志物

目前进行申报注册的新型肿瘤标志物,包含新型特异性蛋白和非临床应用常规肿瘤标志物项目,如小分子物质,多肽,酶类等。

上述第二类肿瘤标志物的检测多采用生化法进行,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 待测物不明确 生产企业无法提交充分资料证明生化试剂与待测样本反应的特异性,只能泛泛通过检验原理指出检出为某一类小分子物质或多肽。

(2) 定值不准确,无法指导临床进行治疗监测 由于待测物不明确,无法选择合适的校准品,进而无法进行量值溯源。且待测靶物质为混合物,当无法固定待测物在样本中存在比例时,无法准确定量。当量值检测不准确时,不能体现体内靶物质浓度水平变化趋势,无法进行对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监测。

(3) 肿瘤和组织特异性差 此类肿瘤标志物的升高常与细胞骨架的破坏,细胞代谢异常相关,当发生炎症、细胞增殖时浓度水平都会增加,如应用于临床的辅助诊断时,大量的假阳性结果造成患者的无谓恐慌,并可能造成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医疗处置。

鉴于上述关键性问题,建议生产该类试剂的生产企业,将产品的预期用途定义为与细胞增殖相关,而不作为肿瘤标志物进行申报。

相对上述肿瘤标志物,随着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及表观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出现的新型标志物,具有一定的特异性与敏感度,待测靶物质清晰明确,申报资料中常出现的问题为临床试验资料验证不充分,无法体现出较传统肿瘤标志物的优越性。下面以肝癌相关新型肿瘤标志物为例,详述该类肿瘤标志物的临床试验特殊要求。

(4) 对至少100例肝癌患者进行治疗前后的随访监测研究,以验证该肿瘤标志物的浓度变化与患者病情变化的相关性,以支持产品预期用途中动态监测用途。

(5) 提供详细的临床信息总结数据,分别统计不同临床分期、不同组织类型(如肝细胞癌和肝胆管细胞癌)、不同年龄阶段的样本例数。分析申报试剂检测结果与不同组织类型及肝癌分期的相关性。

(6) 临床试验样本的选择应符合《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另外还应包含免疫病对照组,其中至少包含系统性红斑狼疮100例,类风湿关节炎100例,自身免疫性肝炎50例;包含良性疾病对照组,其中包含相关炎症样本(如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酒精性肝炎等样本;包含非疾病对照组,要求年龄与性别与病例组相匹配,且试验数据应包含B超结果。

(7) 临床试验样本应与甲胎蛋白检测同时平行进行检测,用于验证与已有传统肿瘤标志物的临床性能。甲胎蛋白定量结果应列于临床试验数据表内;甲胎蛋白的参考区间应选择经临床优化后的数值,不易采用甲胎蛋白试剂说明书中推荐的参考区间,并注意甲胎蛋白的检测在各个临床试验机构中的方案应保持统一。

3.2 多个肿瘤标志物的联合检测

蛋白芯片技术、微阵列技术的成熟应用,使得蛋白水平的免疫检测可以轻松的完成对多个待测靶物质的联合检测。肿瘤标志物自提出到今日已被临床和基础医学研究者广泛研究,已有大量关于肿瘤标志物的联合检测的文章发表于专业期刊中,多数认为联合检测在特定肿瘤的辅助诊断中的临床灵敏度及特异性高于单个肿瘤标志物的检测 [3-4]。但有时联合检测项目的增加,在提高了敏感性的同时降低了特异性。因此,在联合应用时,一定选准特异性较强的标志物,作不同标志物的联合,再作仔细的分析,才能使联合检查达到尽可能“ 完美” 的程度 [5]。

作为多项检测试剂盒,涉及的各待测靶物质应有协同辅助诊断意义,有适用的特定人群,并且预期用途中应明确限定适用症。然而就目前申报情况而言,生产企业申请的多项联检试剂盒,联检项目意义研究不充分,且多不涉及对特定肿瘤的治疗监测,而将预期用途定义为肿瘤的筛查与早期诊断。

对于上述多项肿瘤联检试剂,联合检测意义不明确,建议拆分待测物后进行单独申报。或提交充分的技术资料(包括经典文献和试验研究资料),论证联合检测项目在特定肿瘤的治疗监测或辅助诊断中具有临床意义。

随着认识的提高及新产品(新标志物)的出现,肿瘤标志类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呈现出具有通性的新问题,对于新型肿瘤标志物的生产企业应合理定位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根据预期用途进行充分的临床试验。联检试剂的组合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明确的预期人群和临床意义,切勿盲目组合,慎用筛查及早期诊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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