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承担问题探讨

2015-01-30 00:06欧超荣
政法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债权债务受让人清偿

欧超荣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 广东 广州 510520)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承担问题探讨

欧超荣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 广东 广州 510520)

个人独资企业以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管制宽松等优势而独树一帜,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不够明确且未确立其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时面临困难。我国内地应结合国情,借鉴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制度完善。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转让

我国于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强调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形态和实体存在。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现象亦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的承担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防碍了公正、合理的交易秩序。[1]因此,如何完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承担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些自己的初浅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台港澳地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承担的立法体例

(一)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

台湾和澳门地区与大陆法系的方式相似,都采取受让人有条件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已存债务的模式,认为营业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债权债务的转让,除非受让人通知公告债权债务人对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概括承受,即受让人或转让人在营业转让后及时通知第三人。[2]如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就他人之财产或营业概括承受其资产及负债者,因对于债权人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承担债务之效力。前项情形,债务人关于到期之债权,自通知或公告时起,未到期之债权,自到期时起,二年以内与承担人连带负其责任。”[3]112《澳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就债权之让与对债务人作出通知,即使非透过法院作出,或有关让与一事已为债务人接受时,让与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二、即使在有关通知或接受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作出支付或与其订立任何涉及该债权之法律行为,但受让人能证明债务人已知悉该让与之存在者,则债务人不得以有关支付及法律行为对抗受让人。”“一、让与人须按适用于让与所属之无偿或有偿法律行为之规定,对受让人担保在让与时债权之存在及可请求性。二、让与人仅在明示负责担保债务人之偿还能力时,方承担此责任。”[4]149-150

(二)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香港地区采取受让人应承担营业转让前已存债务得模式。香港地区认为,只有在公告的承诺期届满后,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转让金额才能确定,当然,这时的转让金额才能与其承受的实际财产形成对价。按照香港《业务转让(保护债权人)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让人的责任将在下列日期消灭:(1)在业务转让发生日前,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但不多于4个月的业务转让通告,该通告的期限在业务转让日以前届满,在业务转让日以后受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2)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业务转让通告,但通告的期限在业务转让发生日尚未届满,在通告的期限届满后,受让人将不必承担任何责任。(3)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业务转让日后才发出转让通告,期限届满后,受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5]144

二、我国内地司法实务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债务承担的不同做法

(一)我国内地司法实务中的不同做法

某钢钩厂系高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5月,该企业欠陆某加工费10万元。2007年10月,高某将钢钩厂转让给刘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债务到期后,陆某多次向高某及刘某催讨债款。未果,陆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钢钩厂立即付清所欠加工费10万元。

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债权债务的处理并未作详细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诸多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1.由原投资人承担。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财产角度而言,应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投资人的部分特定财产,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则原企业消灭,产生的是新企业,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亦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6]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归属于原业主个人,受让人给付对价取得该企业,他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亦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

2.由独资企业及变更后的业主承担。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固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且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

3.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为有限补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其债务应首先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产生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7]在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过程中,转让前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问题涉及两重关系,即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因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而产生的内部关系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外部关系。对于内部关系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般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事宜进行约定,但此约定仅存在于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之间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就外部关系而言,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其合同相对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而非投资者个人。[1]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条仅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上述案例中某钢钩厂转让的债务承担问题应依以下方式处理:

1.钢钩厂应当承担拖欠加工费的直接清偿责任。钢钩厂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这些特性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当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投资人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只要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独资企业首先清偿。在上述案例中,高某与刘某转让企业的行为,只是引起钢钩厂投资人发生变更,并不能消灭原企业而产生新企业,该企业仍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由企业承担,即首先由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资产进行偿还,在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下才考虑其他的清偿主体。

2.钢钩厂受让人刘某应当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法理上分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投资人,现投资人(受让人)若不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又可自由处分企业财产,无异于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此,受让人必须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这是与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保护债权人的原则相适应。

3.转让人高某应当与受让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签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合同时,通常会对企业的债权转让、债务承担事宜进行约定。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如果允许转让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无偿债能力的受让人后,就不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则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无异于成为转让人合法逃避债务的一种方式,会严重损害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合同如何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受让人进行追偿。

三、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转让制度的完善

对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转让制度的完善,应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对营业转让时的债务承担进行立法构建,加强受让人自身风险的防范能力。

(一)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主体

在台港澳地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受让人承担,其共同点是法律给受让人提供了合理的预期,即受让人在受让个人独资企业时,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相比之下,我国内地法律在这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多生事端。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弥补这个漏洞。至于营业转让时的承担主体究竟为哪一方,考虑到有些债权债务还未到履行期以及受让者的意愿等情形,可以作出灵活规定:营业转让时的债务原则上由转让人承担,除非受让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

(二)完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法律程序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营业转受让双方签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二是到登记机关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这个程序存在缺陷,笔者建议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变更登记前,增加企业债权债务通知公告程序。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中,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声明其是否承担原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并通知第三人,明确自己是否承担该债务。[8]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公告应当由转受让双方联合在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期限等。转受让双方在与债权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后,方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必须凭企业转让协议、债权债务通知公告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才能进行变更登记。

(三)增加营业受让人的追偿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相关协议,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发生的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相应的安排,但若没有依法作变更登记,亦没有通知债务人以及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不生转让效力。因此,不论转让合同如何约定清偿责任,仍然应按照上述分析进行承担,受让人在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四、结语

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不但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亦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由于我国的民法典尚未出台,故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仍需要一个长期探索和努力的过程。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应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着力解决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中关于出让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努力营造一个相对公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市场环境,[8]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

[1]袁国林,裴汉杰.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谁应当承担原债务[J].中国工会财会,2010,(4).

[2]秦康美,王奇.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法律问题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3]陶百川.最新六法全书[M].台北.三民书局,1997.

[4]赵秉志.澳门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5]李曙峰.商业组织法[M].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

[6]何健.论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J].行政与法,2012,(8).

[7]李林太.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N].人民法院报,2007-11-30(4).

[8]任晓,王耀.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J].法制与经济,2009,(1).

责任编辑:韩 静

On the Debt Transfer Issue of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Ou Chao-rong

(Dept. of law,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 510520, China)

The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easy to set up, flexible in operation and loose in management. At present they have become a par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owever, because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bout the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in China are not clear and have not established their subject status, the people's court will face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when dealing with the debt issues of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Chinese mainland shall refer to the experiences of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 in dealing with the debt transfer issue of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debt; transfer

2014-12-20

欧超荣(1970- ),男,广东茂名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高级讲师,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DF913.991

A

1009-3745(2015)02-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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