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杨长伟+丁斌+王琦
摘 要:探索对基层证券期货机构实施委托监管是一项金融监管工作创新,对深入推进银证监管合作,发挥金融监管合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在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委托监管的法律支撑点、委托监管的可能内容、人民银行接受委托监管面临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期货;委托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0063-0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通知》(银发[2012]292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委托监管等多种监管合作方式,《2013年人民银行分支行金融稳定工作要点》进一步提出可探索开展委托监管在内的多种证券期货监管合作方式(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为基层央行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监管合作明确了思路。本文从法律基础角度对实施委托监管进行探讨,分析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实施委托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实行委托监管的法律基础分析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的委托监管,其法律本质属于行政委托范畴,即由省(市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人民银行分支行代其行使部分监管职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否将部分监管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分支行,将受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及具体行政法的约束。
(一)委托监管符合行政法理学基础。根据行政法学,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