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征信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体系构建研究

2015-01-31 17:53邱念坤肖瑞婷
西部金融 2014年1期
关键词:信用机构体系

邱念坤+肖瑞婷

摘 要:征信市场的有效运行对金融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有效征信市场发展应遵循的三个主要原则,立足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实际,从征信机构体系、征信产品体系、征信监管体系、信息共享机制、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五个方面,构建了我国征信市场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市场;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0091-03

征信市场通过提供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信用信息服务,对经济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加深和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社会各界已经意识到必须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征信市场体系。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征信市场目前仍存在市场规模较小、产品种类单一、征信机构信誉不高、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征信市场的经验,构建有效运行的征信市场体系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效征信市场发展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受社会背景、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等影响,征信市场的运作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模式。但是实践证明,既要发挥征信市场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又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在一个合理的规则内运行,且这种框架的设计应该是一个在市场中逐步寻求均衡的过程。因此,从国际征信发展的历程看,建立有效的征信市场体系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征信市场的发展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国际征信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要充分发挥征信市场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必须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这就要求不仅要从制度和程序的层面规范征信行为,同时还要赋予信用信息主体相应的权利,充分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征信市场的发展中,首要的是处理好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和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

(二)征信市场中各个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完善的征信市场至少包括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四个主体,每个主体在征信活动中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信息主体要开展信用交易必须以提供信用信息为代价,信用信息提供者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征信机构通过提供征信产品获取收入,信用信息使用者通过使用征信产品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平衡各个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是征信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征信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平衡。一方面,市场对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是征信市场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只有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全面丰富的征信产品体系,才能满足信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征信产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主体和核心,按照“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打造种类齐全、功能互补、有市场公信力的征信机构,提高征信市场的供给能力,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在征信市场发展中优胜劣汰的作用。

二、征信市场运行机制和体系构建

有效征信市场的运行过程,是信用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有效流转过程,也是市场各参与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过程。要通过制度安排,在充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通过外部监管,确保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合法合规进行,促进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均衡;通过引导,促进社会各界使用征信产品,扩大征信产品需求,促进征信市场的供需平衡,为经济金融平稳发展提供支撑(见图1)。

(一)构建种类齐全的征信机构体系。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组织载体,是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志。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和有市场公信力的征信机构。由于征信是采集或评估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具有独立性、信息性、客观性、时效性的特点。因此,征信机构主应包括信用登记机构、信用调查机构以及信用评级和评分机构等。当前,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被确定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政府组建的以信贷信息为主的登记机构。应积极鼓励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以商业交易信息以及政府政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登记机构,补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盲点。积极发展信用调查机构,依照客户委托,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为授信、处理逾期账款及经济纠纷、选择贸易伙伴和订立合同等提供参考。大力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对被评对象未来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进行分析、评价。逐步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既能提供征信基础服务,又能提供增值服务的征信机构体系。

(二)构建层次丰富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产品是征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经过一系列业务流程生产出来并交由其使用的专业化成果,是衡量征信市场服务质量和树立征信机构公信力的重要标准。从国际征信发展经验看,有效征信市场应提供三个层次的征信产品。一是征信机构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形成真实反映信息主体履约历史的信用报告,这是征信市场的基础产品。二是通过对信用数据的加工分析,提供种有商业价值的增值产品,如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评分等。三是利用专业化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提供风险预警、信用业务决策、市场营销服务、信用风险监测管理等高端产品,从而,构建层次丰富的征信产品体系,满足征信市场的有效需求。

(三)构建高效有序的征信市场监管体系。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保护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应具体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是征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征信行业是特殊的行业,征信机构掌握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信用交易数据,直接关系到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应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实行特许经营。二是征信机构运作监管,主要包括对信用信息征集、征信产品对外提供的合规性,以及对信用信息加工、分析的合理性进行监管。三是征信信息安全性监管,把征信信息纳入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管理范围,对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征信信息的跨国流动进行严格监管。四是征信服务质量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征信产品质量、征信机构服务、投诉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披露评估结果。

(四)构建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保护的制度和机制。信用信息是征信市场的原材料,征信机构只有取得信用数据才能开发征信产品和提供征信服务,要通过制度安排,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既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公开与共享,又确保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信用信息开放的范围,明确哪些信息是可以征集使用的,哪些信息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应严格保护的。其次,赋予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息的权利,对于国家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信息提供者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对于社会征信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依法收集信息。第三,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掌握了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应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力度,促进政务信息向社会的公开,为征信市场提供权威、公正的信息来源。第四,倡导信息主体主动提供信息,通过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引导信息主体主动向征信机构提供自身的信息,并明确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人的责任界限,防止信息失真引起纠纷。

(五)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征信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信用消费需求,而信用消费又必须以完善的征信市场为条件,进而又反推征信市场发展。在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需求需要行政的引导和推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行政管理广泛使用征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各类交易中,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征信产品在社会的广泛使用,让守信者不断收益,将其良好的信用转化成潜在的财富和资本,让失信者付出代价,逐步构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征信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市场的供需平衡。

三、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信用立法,优化征信市场环境。考虑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现状、理论准备以及立法任务,建议应从不同效力、不同层次加快信用立法,为征信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法律层面,应尽快出台《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并修改完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制度,规范信息征集和使用、征信服务和监管、征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等内容。

(二)发挥政府职能,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征信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征信市场发展规划和制度确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征信机构的培育、征信产品的应用等,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积极推动。因此,在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期,我国政府应遵循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一方面,制定征信市场相关制度,为征信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为征信活动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规则;另一方面,加强对征信市场和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征信体系发展壮大。

(三)积极发展专业化的征信机构,提高征信市场的有效供给。我国征信机构无论从种类上、规模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要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现有的征信机构进行整合,经过市场的磨练和检验产生我国具有公信力的民族品牌征信机构,发挥征信行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同时,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立足于能解决我国征信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逐步引进国际征信机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健全征信市场监管体系。从国外经验看,中央银行在征信市场的发展及监管方面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征信体系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体系,也主要服务于金融体系的实际出发,人民银行在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到征信立法,必然起着全面主导的角色。因此,应尽快确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征信监管体系,并对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限给予法律授权,同时明确监督职能和责任。同时,要支持、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增加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扩大征信市场的规模。我国征信市场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存在着征信市场功能不完善、有效供给不足与社会对征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因此,在征信市场的培育中,既要考虑征信机构的建设,又要充分考虑征信市场需求的培育。一方面,征信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方式;另一方面,要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征信产品,更好地发挥征信产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

(六)强化征信教育,营造征信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倡导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是培育征信市场的基础性条件,而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持续性的征信宣传教育,一方面可以提升国民的征信素质和信用意识,让全社会理解征信的重要性,使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信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征信产品、征信服务行业的发展,从制度上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新明.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析[N].金融时报,2013-7-22(10)。

[2]李颖.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5。

[3]邱念坤.征信体系在促进金融发展中作用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征信,2011,(5):34-37。

[4]叶世清.征信的法理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征信专题研究编委会.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The Study on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Effectiv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QIU Niankun XIAO RuiTi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nancial stable development. The paper analyzes three main princip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iv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from five aspects such as the credit registry institution system, the credit registry product system, the credit registry supervision system,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and the credit incentive constraint mechanism.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Keyword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operating mechanism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四)构建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保护的制度和机制。信用信息是征信市场的原材料,征信机构只有取得信用数据才能开发征信产品和提供征信服务,要通过制度安排,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既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公开与共享,又确保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信用信息开放的范围,明确哪些信息是可以征集使用的,哪些信息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应严格保护的。其次,赋予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息的权利,对于国家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信息提供者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对于社会征信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依法收集信息。第三,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掌握了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应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力度,促进政务信息向社会的公开,为征信市场提供权威、公正的信息来源。第四,倡导信息主体主动提供信息,通过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引导信息主体主动向征信机构提供自身的信息,并明确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人的责任界限,防止信息失真引起纠纷。

(五)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征信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信用消费需求,而信用消费又必须以完善的征信市场为条件,进而又反推征信市场发展。在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需求需要行政的引导和推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行政管理广泛使用征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各类交易中,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征信产品在社会的广泛使用,让守信者不断收益,将其良好的信用转化成潜在的财富和资本,让失信者付出代价,逐步构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征信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市场的供需平衡。

三、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信用立法,优化征信市场环境。考虑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现状、理论准备以及立法任务,建议应从不同效力、不同层次加快信用立法,为征信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法律层面,应尽快出台《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并修改完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制度,规范信息征集和使用、征信服务和监管、征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等内容。

(二)发挥政府职能,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征信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征信市场发展规划和制度确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征信机构的培育、征信产品的应用等,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积极推动。因此,在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期,我国政府应遵循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一方面,制定征信市场相关制度,为征信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为征信活动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规则;另一方面,加强对征信市场和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征信体系发展壮大。

(三)积极发展专业化的征信机构,提高征信市场的有效供给。我国征信机构无论从种类上、规模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要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现有的征信机构进行整合,经过市场的磨练和检验产生我国具有公信力的民族品牌征信机构,发挥征信行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同时,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立足于能解决我国征信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逐步引进国际征信机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健全征信市场监管体系。从国外经验看,中央银行在征信市场的发展及监管方面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征信体系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体系,也主要服务于金融体系的实际出发,人民银行在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到征信立法,必然起着全面主导的角色。因此,应尽快确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征信监管体系,并对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限给予法律授权,同时明确监督职能和责任。同时,要支持、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增加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扩大征信市场的规模。我国征信市场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存在着征信市场功能不完善、有效供给不足与社会对征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因此,在征信市场的培育中,既要考虑征信机构的建设,又要充分考虑征信市场需求的培育。一方面,征信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方式;另一方面,要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征信产品,更好地发挥征信产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

(六)强化征信教育,营造征信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倡导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是培育征信市场的基础性条件,而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持续性的征信宣传教育,一方面可以提升国民的征信素质和信用意识,让全社会理解征信的重要性,使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信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征信产品、征信服务行业的发展,从制度上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新明.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析[N].金融时报,2013-7-22(10)。

[2]李颖.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5。

[3]邱念坤.征信体系在促进金融发展中作用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征信,2011,(5):34-37。

[4]叶世清.征信的法理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征信专题研究编委会.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The Study on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Effectiv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QIU Niankun XIAO RuiTi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nancial stable development. The paper analyzes three main princip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iv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from five aspects such as the credit registry institution system, the credit registry product system, the credit registry supervision system,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and the credit incentive constraint mechanism.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Keyword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operating mechanism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四)构建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保护的制度和机制。信用信息是征信市场的原材料,征信机构只有取得信用数据才能开发征信产品和提供征信服务,要通过制度安排,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既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公开与共享,又确保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信用信息开放的范围,明确哪些信息是可以征集使用的,哪些信息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应严格保护的。其次,赋予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息的权利,对于国家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信息提供者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对于社会征信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依法收集信息。第三,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掌握了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应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力度,促进政务信息向社会的公开,为征信市场提供权威、公正的信息来源。第四,倡导信息主体主动提供信息,通过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引导信息主体主动向征信机构提供自身的信息,并明确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人的责任界限,防止信息失真引起纠纷。

(五)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征信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信用消费需求,而信用消费又必须以完善的征信市场为条件,进而又反推征信市场发展。在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需求需要行政的引导和推动。积极倡导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行政管理广泛使用征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各类交易中,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征信产品在社会的广泛使用,让守信者不断收益,将其良好的信用转化成潜在的财富和资本,让失信者付出代价,逐步构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引导征信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市场的供需平衡。

三、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信用立法,优化征信市场环境。考虑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现状、理论准备以及立法任务,建议应从不同效力、不同层次加快信用立法,为征信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法律层面,应尽快出台《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并修改完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加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制度,规范信息征集和使用、征信服务和监管、征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等内容。

(二)发挥政府职能,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征信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征信市场发展规划和制度确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征信机构的培育、征信产品的应用等,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积极推动。因此,在征信市场发展的初期,我国政府应遵循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一方面,制定征信市场相关制度,为征信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为征信活动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规则;另一方面,加强对征信市场和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征信体系发展壮大。

(三)积极发展专业化的征信机构,提高征信市场的有效供给。我国征信机构无论从种类上、规模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要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现有的征信机构进行整合,经过市场的磨练和检验产生我国具有公信力的民族品牌征信机构,发挥征信行业的规模经济特性。同时,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立足于能解决我国征信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逐步引进国际征信机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健全征信市场监管体系。从国外经验看,中央银行在征信市场的发展及监管方面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征信体系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体系,也主要服务于金融体系的实际出发,人民银行在征信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到征信立法,必然起着全面主导的角色。因此,应尽快确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征信监管体系,并对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限给予法律授权,同时明确监督职能和责任。同时,要支持、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增加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扩大征信市场的规模。我国征信市场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存在着征信市场功能不完善、有效供给不足与社会对征信产品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因此,在征信市场的培育中,既要考虑征信机构的建设,又要充分考虑征信市场需求的培育。一方面,征信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方式;另一方面,要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征信产品,更好地发挥征信产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

(六)强化征信教育,营造征信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倡导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是培育征信市场的基础性条件,而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持续性的征信宣传教育,一方面可以提升国民的征信素质和信用意识,让全社会理解征信的重要性,使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信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征信产品、征信服务行业的发展,从制度上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新明.征信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析[N].金融时报,2013-7-22(10)。

[2]李颖.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5。

[3]邱念坤.征信体系在促进金融发展中作用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征信,2011,(5):34-37。

[4]叶世清.征信的法理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征信专题研究编委会.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The Study on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Effectiv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QIU Niankun XIAO RuiTi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nancial stable development. The paper analyzes three main princip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ive credit registry market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from five aspects such as the credit registry institution system, the credit registry product system, the credit registry supervision system,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and the credit incentive constraint mechanism.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Keywords: credit registry market; operating mechanism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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