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税制研究

2015-02-03 18:34韩丹
商场现代化 2015年30期
关键词:避税

摘 要: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在集团内部实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而它也往往会改变集团内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收资源分布情况,造成东道国或母国应得税收利益的流失。跨国企业利用跨国资产重组实施转让定价,向各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

在日本大型跨国企业纳税方案中,“雅虎事件”及“IBM事件”的税务诉讼极其引人注目。关于前者是否适用架构重组总括否认规定,以及后者是否适用集团内部企业法人行为计算否认规定,一直有争议。最终,“雅虎事件”以国税局的胜诉告终,而“IBM事件”则是取得纳税人胜诉。本文以日本“IBM事件”为例,对关联企业跨国资产重组中的转让定价反避税进行系统性研究。

关键词:日本IBM事件;企业重组;转让定价;避税

一、引言

在日本大型跨国企业纳税方案中,“雅虎事件”及“IBM事件”的税务诉讼极其引人注目。关于前者是否适用架构重组一般否认规定,以及后者是否适用集团内部企业法人行为计算否认规定,一直有争议。最终,“雅虎事件”以国税局的胜诉告终,而“IBM事件”则是取得纳税人胜诉。

上述课税方案,是单纯的企业战略还是应被否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其判断基准仍不明确。下面,就以日本“IBM事件”为例,探讨日本避税的否定手法。

二、现状

1.日本“IBM事件”回顾

(1)美国IBM公司于2002年设立IBM APH控股公司,并将所持有的日本IBM股票全部卖给IBM APH控股公司。

(2)日本IBM公司从2002年至2005年,从IBM APH控股公司3次以极低的价格购入本公司股票。IBM APH控股公司计提约3995亿日元的巨额损失。

(3)从2008年起,根据合并纳税制度,日本IBM公司的盈余收入与IBM APH控股公司的赤字相抵消。

(4)日本国家税务局认定其为不合理避税行为,追缴1197亿日元。

本案在课税处分发生的时点是合法的,但国税当局认定其为“不正当减少税负”为由,令其补缴税款。

(5)IBM APH控股公司认为已按照日本税法规定全部纳税,进行税务诉讼,要求取消处分。

2.判决

2014年5月9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宣告IBM APH 控股公司没有逃税意图,同时取消补税处分(其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日本国税局认为,IBM APH控股公司为皮包公司,股票交易欠缺经济合理性,巨额损失只是表象,因此应认定为逃税行为;另一方面,IBM一方认为其做法并无任何法律问题。

最终,东京地方法院根据以下判决理由宣告巨额损失的发生是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提,认为国税局关于其损失只是单纯表象的看法欠缺依据,不予采纳。

(1)IBM APH为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作为控股公司起到一定的作用,且很难认定原告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没有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于中间控股公司IBM APH的做法是否应被认定为避税,法院判断为:关于转让股权所产生的损失及避税意图,考虑到很难认定其没有经济合理性;且美国IBM公司因转让有价证券产生转让损失,也很难认定其没有减轻税负的企业战略目的。

关于股票买卖条件,暂且不论是否合理,因该手法在当时的法规中尚未明令禁止,故不能认定日本IBM公司逃税,只能说是钻了当时法规的空子。

不过,根据2010年税制改革,对于集团内法人之间交易的税务处理进行整改。对于集团内资产的转移所产生的转让收入或转让损失,受让方应在转卖至集团外部公司的时点计提损益。换言之,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IBM APH如果不是将股权转让至集团外部,则不可计提转让损失,也就无法避税。

三、日本相关税务规定及启示

1.一般否认规定

所谓“一般否认规定”,即GAAR,是General Anti Avoidance Rule的简称,指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兜底条款,或垃圾筐条款。日本税法规定,在某种特定交易下,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规减少纳税额,具体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集团内部公司间行为计算否认(所得税法第132条)

(2)企业法人重组行为计算否认(所得税法第132条第2点)

(3)联合企业法人行为计算否认(所得税法第132条第3点)。

一般否认规定,以德国和英国的判例法规引入。英国的一般否认规定的特色即是,税务机关承担证实责任,个别案件中实施第三方委员会意见听取制度,保证判断结果的严谨。但是日本尚没有明确的一般否认规定,在个别否认规定的集团内部企业法人行为计算否认规定及架构重组一般否认规定领域,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降低一般否认规定风险的重要方式就是相关责任及法规的明确化。

2.集团内部企业法人行为计算否认规定

集团内部企业法人间,有可能会发生以减少所得税负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为牵制集团内部企业法人间的这种避税行为,日本税务机关设定了此否认规定(所得税法第132条)。不过,根据该否认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无法明确认定日本IBM中间控股公司没有正当存在理由及企业战略目的,而且也难以认定其没有独立的融资交易行为。

3.合并纳税制度

所谓合并纳税制度,即企业集团以共同经营为目的,将集团内部所有法人的损益合并后一并纳税。日本在2002年税制改革中导入该纳税制度。IBM控股公司即是根据该纳税制度,将日本IBM公司的盈余收入与IBM APH控股公司的赤字相抵消。

4.转让定价动机一一转移利润和避税的界定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而言,转移利润是指跨国企业出于规避税负、套现等不同目的,利用定价权,通过设计关联交易,将本该在公司集团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中实现的利润,人为转移至公司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当以转移利润为目的时,转让定价的方向主要取决于跨国企业的经营决策。例如,母公司出于对利润的使用和支配,将利润从集团内各子公司转移出来,这个过程中或许没有造成税款的节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转让定价方向也可能会受国家行政干预、法律政策的影响。

避税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纳税人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避税有很多途径,未必通过转移利润来实现。如公司集团有项费用支出,可以在甲国的子公司发生,也可以在乙国的子公司发生。甲国税法对该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较为抽象和模糊,乙国税法明确规定不得税前列支,公司集团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将该项费用安排在甲国的子公司发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避税,含义会有所不同。对跨国企业而言,避税是为了降低跨国企业整体的税负,否则便失去意义。对税务机关而言,跨国企业利用税法或征管上的漏洞,造成本国税收损失,就属于避税行为,而不在乎该行为是否成功地降低了跨国企业整体税负。

由此可见,转移利润和避税是两种不同的转让定价动机。在转移利润的过程中,可能会同时达到避税的效果;而在实现避税的目的的同时,也可能是通过转移利润来实现的。

四、结论

针对日本IBM事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认为,对于希望通过减轻税负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大型跨国企业来说,很难否认该企业没有避税行为,如果要达到公平课税,就需要一般否认规定。因此可以看出,尽快制定明确的税法规定将使税务机关稽查依据更加透明,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当前重要的工作课题。

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可以根据事前确认制度(APA,即预约定价制度),根据转让标的物价格计算方法的合理性,与税务机关事前确认及协商,排除更正风险等企业经营上的不确定性,在前期即与税务机关就缴税额达成一致,从而减少高额的转让定价课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西山由美.「IBM事件」―譲渡損失と連結納税を利用したタックス·スキーム. WLJ 判例コラム,第42号.

[2]杨洪.论日本的转让定价制度.法治与社会,2007.06.

[3]宁琦,励贺林.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1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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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尹晓宇.中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制度之比较.涉外税务,2006.01.

[6]吴晓慧.日本转让定价指南特点及最新变化.涉外税务,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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