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犯罪特点与成因的反思

2015-02-06 17:43丁一,杨敬辉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犯罪预防

我国大学生犯罪特点与成因的反思*本文系中共河北省委讲师团2015年度课题《大学生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丁一杨敬辉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石家庄051132

摘要:大学生犯罪虽属青少年犯罪的一种,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具有了独特的研究价值,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本文以大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为研究对象,用法学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丁一(198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犯罪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杨敬辉(1977-),男,回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诉讼法。

大学生犯罪本身不是一个专业的犯罪学概念,而是一类社会现象的总称,属青少年犯罪的一种。较欧美国家,我国的大学生犯罪现象产生较晚。进入21世纪,大学生犯罪现象随着几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大案,迅速跨进了公众和法学家的视野。这些大案包括了:“2001年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博士生黄某某制毒案; 2002年刘某某伤熊案: 2004年云南大学‘马某某事件’; 2005年江西医学院学生薛某某持刀行凶案; 2006年南京某高校梁某进行非法传销案; 2007年云南大学女大学生张某伙同他人杀死并肢解木某案”[1]等。大学生犯罪不仅反映出我国教育体制的缺陷,还能反映出我国家庭及社会伦理道德机制的脆弱,究其根本,甚至还能归结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发展的不均衡。因此,要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就尤为复杂与艰难。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从我国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方面进行一些反思。

一、我国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据常理分析,个人道德及法律素养越低的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才会越大。据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假设:在大学生犯罪中,犯罪主体应该主要存在于非重点大学或者是本科及专科层次中的所谓学习较差的学生中。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已经公布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重点大学学生所占比重还是不小的,并且也不乏出现研究生及博士生的身影。这说明犯罪主体与其经济条件、文化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并不是直接相联的。要解释这一现象,就要从犯罪主体的人格特征及心理品质,犯罪主体所在环境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二)犯罪动机较为简单

大学生的心理较易受家庭、社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这就充分说明了其心智还很不健全。一场小小的误会、一次口舌的争斗或者一次失败的恋爱经历,往往就会埋下仇恨的种子,待时机成熟时,选择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自己无法控制的后果。“2005年,备受社会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中,犯下抢劫杀人重案的两人,是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学生,而他们作案的动机,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2]同样是该犯罪,如果是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实施,动机如此荒唐可笑,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竟然是高校学生所想所做,这就说明我国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不仅单一,而且犯意较浅,实施犯罪往往是一种情绪化的体验过程。为何会出现这一特征?要解释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研究犯罪主体本身,还要对其家庭环境及生长经历进行考察。

(三)犯罪客体以财产及人身利益为主

2015年上半年,在对河北省四所高校近400名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可知:财产性与人身性犯罪占整个大学生犯罪比重将近90%。这是由于我国大学生多以集体性生活为主,以及大学生犯罪动机简单导致的。

在财产性犯罪中,盗窃罪所占比重最大,为85%,且涉案金额较小,地点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教室、食堂、网吧、浴室及操场等地。这与大学生生活环境单一、自身防盗意识淡薄以及学校管理不力等方面有关。在财产性犯罪中诈骗罪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多,而且手段翻新,出现智能化特点,应当引起重视。而侵犯人身利益的犯罪则多以伤害罪为主,占到90%以上。这当然可以归结到我国大学生心智发展及社会暴力现象增多上来。但是近些年来大学生性犯罪,诸如:性侵害、性骚扰、性侮辱等犯罪数量的增多又如何解释呢?这就不仅要考察我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尤其是性健康状况,还要更多地关注和探究社会亚文化环境的侵扰问题了。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问题凸出

犯罪手段多样化在这里是指大学生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已能够通过知识的迁移和利用,而达到其犯罪成本的最小化或反侦察能力最大化的目的。简单也是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选择熟人作案、选择熟悉而隐蔽地点作案;稍微复杂一些的,比如:组成一些组织或团伙进行分工、配合,在作案前有人踩点,在作案时戴上面具或手套并有人在旁放哨,作案后则有人隐匿赃物或迅速销赃;最为复杂的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智能化犯罪。这种犯罪可以说是危害最为严重而又最难预防和控制的。它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常规的道德和法制教育,而且需要校方甚至社会有关机构进行长期地监测与技术地不断更新。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大学生犯罪特点或趋势的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是我国犯罪形势走向的一种回应。正因为如此,在探寻其成因问题上,我们就可以更好地抓住其本质及形成机理了。

二、我国大学生犯罪的成因

(一)大学生自身方面

大学生自身心理的不成熟及不健康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内在原因。大学生自身心理的不成熟性主要表现为:遇事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盲目乐观以及过度的利己主义。这些心理特征主要是由于其没有形成较为稳定和健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导致的。因此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负面环境的干扰和侵入。而正是由于这种不成熟性,则更易引发其内心负面性格的膨胀,最终形成一种不健康的人格。这种不健康人格的表现因人而异。有些很明显,有些则很隐蔽,需要特定的外界刺激才会引发心理危机,最终形成犯罪心理。

(二)家庭教育方面

大学生形成稳定和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就是家庭。无论是暴力型还是溺爱型的教育方式都会遏制孩子自身的发展潜能,使孩子无法独立而正确地面对身边的人和事,导致孩子性格扭曲,最终形成一种不健康的人格。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自身的素养决定着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选择,而这些会直接影响到孩子习惯和性格的养成,最终会决定其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基本雏形。在研究大学生犯罪个案中,都可发现其自小家庭教育不当甚至扭曲的痕迹。

(三)教育机构方面

许多学者都把这方面的原因细分为二:一是高校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理念的相对落后;二是高校日常管理机制的疏漏。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却有些片面。导致大学生最终实施犯罪的外在原因当然会有高校方面的问题,但是大学生主体内在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却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并不只是在高校教育阶段才开始的。而要解读一份完整的大学生犯罪心理,需要从其幼小的家庭及校教育开始。正因为如此,这方面的原因就不只是高校教育问题了,而应该是整体学校教育问题。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在改革中前进。但是对学生基本生活能力、社交能力及心理自控能力的培养却由于现有体制的弊端而长期处于“瓶颈”状态。这就导致很多“高分低能”学生的产生,导致高校大学生犯罪的频频出现。因此,要想从教育方面来控制和预防大学生犯罪,必须从整体上对我国学校教育理念和教育机制进行变革。

(四)社会方面

西方学者往往会把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归为社会亚文化的影响。[3]这当然是对现实的一种坦诚的描述。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亚文化的影响固然是存在的,但是究其根本却是我国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不协调导致的。改革开放以来,多元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展现,一方面为我国进行改革,制定各项经济、政治制度提供了多种样本;但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较早地建立与完善我国传统文化机制,导致了这些外来制度所附文化畅通无阻地对我国传统文化进行侵蚀,对我国民众的思想进行改变。因此要从社会角度来控制大学生犯罪,不仅需要控制社会亚文化的渗透,更要建立起与我国政治、经济文明相适应的文化机制。

参考文献[]

[1]周瑜.从频发的大学生刑事案件反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J].经营管理者,2013:19.

[2]王兰高.大学生犯罪现状评述[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3][英]麦克·马奎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第四版)[M].刘仁文,李瑞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4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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