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维权举证难之探究

2015-02-06 17:43李长春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公证网购维权

李长春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网购维权举证难之探究

李长春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的新纪元。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的云计算,对于解决纷繁复杂的大数据显得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之中,平台未必真的实现了“非零和博弈”的成功。以网购为例,许多消费者往往在大数据之中处于弱势,失去第三方平台的保护,在搜集证据方面更是困难重重。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来探究网购中举证难的现状以及解决之道。

网购维权;举证;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也由幕后走到前台,宣告我们即将步入一个司法证明的新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如今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越来越多的人上网购物,网购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烦恼。网上商品多是图片,所以收到的货物往往和实物不符,如有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有的是次品,遇到此情况,消费者怎么办?因此,网购维权特别是举证维权成为其中的“重灾区”。笔者从网购举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网购举证难之对策进一步阐释如何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购遇到的举证难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消费者网购维权举证主要遇到以下困难:

(一)交易证据缺失

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存在投机心理,极易上卖家“调虎离山”之计。很多卖家会举出各种理由诱使消费者不使用支付平台而采用直接汇款的形式付帐,特别是在游戏币充值领域,他们借助消费者想占便宜的心理以及对游戏币等网购产品的狂热,买者最易上当受骗。当消费者付款后,可能就再也找不到商家了。本来就没有真实价值的聊天记录,现在也失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证据,使得证据不足,想要找到责任主体就会雪上加霜。

此外,有些消费者即便使用第三方,却并不注意对交易证据的保存。调查显示,经常要发票收据的网购者只占10.73%。很多人随时删除聊天记录、随意丢弃物流发货单,更有甚者,误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单也一并删除。一般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网购维权举证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便把支付平台的账单删掉,我们也可以通过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来恢复原来账单。但我们通过查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查询账单只供查询而不提供材料,并且这种服务是有时间限制的,他们根据账单所涉及的数额等选择性的保存。所以我们并不能排除由于时间问题而不易查询或者第三方查询技术不成熟的可能而查不到。

(二)有证据而不会用

网购维权的证据取得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为与卖家客服的聊天记录、物流发货单、发票收据单、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单、第三方账单客服查询。一般而言,消费者购物之后,四种证据都缺失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消费者网购维权举证时不会利用证据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他们要么根本意识不到什么可以作为证据,要么就是不会取证,或者不能把其所掌握的证据之证明力很好的发挥出来。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使然:

1.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差

调查显示,60.49%的消费者买家对于相关网上购物维权了解很少,34.15%的人表示一点不了解,仅有5%左右的消费者表示很熟悉。而真正面临被骗时,只有34%的人选择为权利而斗争。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的先天不足,必然导致他们对怎么维权、用什么维权缺乏正确认知。那一份份可以利用的证据材料,在他们眼里好像废物一样。

2.电子证据审查难

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作为证据之一的电子数据的验证问题。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如何界定?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数据真实不等于取证合法,更不等于交易真实,因此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数据的审查有别于传统证据的验证,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权力之手的主导下,弱势的消费者维权者的电子数据之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起来。

3.举证规则欠妥

我国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当消费者想要维护自身权益时必须自己找寻相关证据。但由于是网上交易,电子交易凭证具有易改动易破坏等特点,再加上消费者可能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所以交易凭证往往会疏于保护或者是难以保存。虽然已经有法律规定了交易平台具有保存交易记录的义务,但是由于规定只是概括性的保存下来的,这些记录该如何运用,不提供的责任等问题却未说明。此外,因为商家不出具相关证据而使消费者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甚至根本拿不出证据。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只会导致弱势消费群体处于更加不利地位。

二、网购举证难之对策

“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一定程度上说,证据决定诉讼结果。因而,消费者网购维权,举证是重要环节。

(一)完善网购法律

1.统一网购法律体系

全国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地方立法又参差不齐,适用的局限性明显,随着全国物流的大发展,地方立法对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购物的统一调整实乃力不从心。着眼于世界立法的前沿,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从1996年联合国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到1998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再到1999年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国外很多地方已经在电子商务领域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而我国依然进展缓慢。所以,笔者认为,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统一调整网购纠纷的首要前提。

2.完善证据验证规定

我国已适用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仍有很多限制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使数字签名的证明力难以发挥。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但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构成要件如何验证,是当今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第一,真实性的验证。数据真实不等于交易真实,因此要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为防止特定计算机上的操作环境对网络数据的不当影响,验证真实性的程序应当使用相关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此外,应当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验证买家、卖家和第三方的数据是否“三位一体”,如果不一致,以第三方为真实性认定。如果没有第三方数据,则需要对实物,对物流等环节做充分的认证调查。

第二,审查电子数据的取得是否合法。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和程序、收集方法或收集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程序虽然没有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也是不能采用的。

最后,建立国家级的电子数据公证部门。建立国家级的电子数据公证部门或在现有公证部门中增加此项业务,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此外,为实现对电子数据的网上公证,首先要在互联网上搭建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公证业务平台,即网络公证中心。从技术角度来看,该中心应建立在基于公用密匙结构体系的认证结构之上。再者,考虑到网络浏览的实际情况,该公证中心应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方式建立在基于公证中心的万维网安全平台上。当事人双方如果确定对特定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只需借助特定的网络公证程序,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下达相应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中心。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该保全公证即告完成。

(二)增强证据保存意识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天然地给弱势群体维权造成“举证壁垒”。那么,作为一个熟悉于电子化网络化的群体消费者,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在交易中,比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电子截屏等都要保存好。在收货期间,物流运输信息要步步关注。甚至在签收之后,用摄像的形式记录拆封的过程也不为过。更重要的是,切记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要贪小失大。总之,在举证责任如此不利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要慎之又慎,处处留心,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才能减少甚至规避欺骗,即使被欺骗也易于维权。

(三)植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中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自己所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网购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消费者资金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加上前面提到的买家举证的困难,我们主张在网购维权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卖家承担举证责任,诸如提供仓库发货单、物流寄货单等,其目的是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减轻他们的举证责任,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9.

[2]张凯,荆继武.信息安全基础中的核心-PKI技术[J].计算机世界,2000.

[3]白而强.破解电子证据保全难题[J].计算机世界,2005.

[4]白而强.谈网络证据的取得及效力[J].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2003.

[4]王利明.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03(1).

D920.5

A

2095-4379-(2015)25-0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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