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角度看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

2015-02-06 17:43田永官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宗教婚姻法

从婚姻法角度看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

田永官

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印度的婚姻法由伊斯兰教婚姻法、印度教婚姻法及世俗婚姻法组成,通过婚姻法来看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同时注意到独立后印度印度当局为改善妇女地位做出了许多努力,但是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还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印度婚俗文化;婚姻法;宗教;女性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 A

印度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自古是十分低下的,即使印度殖民统治一百多年,也没有太多的改变,宗教法和习惯法仍然较世俗法占据主导地位。印度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邦的社会习俗各异,所以难以一一论述,所以我想从印度的婚姻法的角度来透视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变迁。印度的婚姻法事实上存在着多种婚姻法,比较重要的有伊斯兰教婚姻法、印度教婚姻法、世俗婚姻法,还有基督教婚姻法但是在印度影响力不大,他们分别对相应的群体产生法律效力。

我们首先介绍一下印度妇女地位的大概现状。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印度每三分钟就有一起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每个22分钟发生一起强奸案,全国百分之六十的女性曾经遭受过强奸,从1971年至2011年印度强奸案增加百分之八百七十三,强奸案总数达两万四千二百零六件。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对印度女性的社会地位会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印巴分治之后,以印度教徒为主体建立了这个今天的印度,但是印度也有少数伊斯兰教徒生活。强奸案多发生在印度教徒之间,印度教男教徒因为宗教原因而认为这是合理的,相反伊斯兰教徒由于宗教约束相对而言很少做出这种出格的行为。印度是个复杂的社会,由于宗教信仰不同,往往婚姻约束也不尽一致。下面我将分别加以论述。

一、伊斯兰教婚姻法

伊斯兰教法由《古兰经》、穆罕默德对婚姻的论断、伊斯兰教法官的意见、个人的理解和解释、类推五个部分构成。所有的宗教都是反对离婚的,伊斯兰教也是如此。伊斯兰教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有先知穆罕默德对离婚的几个论断“真主周围最可憎的事是离婚”、“缔结婚姻不要解除他它,真主憎恨哪些为了追求快乐而改变床上伙伴的男女”、“无论哪个妇女请求她没有过失的丈夫离婚,不能享受天堂之芬芳”。对于一个有信仰的教徒而言“不能享受天堂之芬芳”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啊。所以伊斯兰教在理论上是禁止离婚的,但是我们必须确定一点,社会生活之中离婚的事情仍然是存在的。那就涉及离婚权的问题。伊斯兰教离婚前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夫妻双方共同提出(Mubara、at)、妻子提出丈夫同意(Khula)、丈夫提出(talaq)、妻子同意丈夫宣布(talaq-e-tafwiz)。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丈夫提出的“特拉格”权利。我们以往存在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丈夫只要说连三次“我不爱你了”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由此得出结论:伊斯兰教妇女地位很低。其实不然,伊斯兰教妇女的地位比印度教的妇女地位高出许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更多的宗教保护。四种离婚权中三种都要求有妻子同意,只有“特拉格”权为丈夫特有,侧面也反映出伊斯兰教妇女地位是比较高的。

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丈夫在行使“特拉格”权利的时候也是受到限制的,在愤怒、醉酒、监禁、恐怖、他人引诱情况下禁止使用这种权力,即使行使也是无效的。另外关于“塔拉格”权力也还有其他一些特别的规定。首先行使“特拉格”权力三个月内可以撤销,没有撤销或者已经撤销第一次“特拉格”的不得再念。此处应该说明的是三个月内丈夫只能行使一次“特拉格”权力,而且是可以撤销的,撤销之后丈夫在这三个月内的“特拉格”权力被剥夺了。并不是我们以前所认为的,一个丈夫只要在某一个时候连说三次就可以废除了婚姻。其次,当第三次“特拉格”不可避免时候,不得撤销前面“特拉格”。这一条也是要求丈夫慎重使用前面的“特拉格”权力,因为第三次的不可撤销性是所有有理智的人应该慎重考虑的。最后,那就是如果丈夫在使用“特拉格”权力解除婚姻后,在三个月内如果反悔,得到妻子同意可以恢复婚姻关系。伊斯兰教关于婚姻制度规定,是有很大的合理成分的,而且设置的缓解都是力求避免轻率的离婚行为。深入研究过伊斯兰教的人认为伊斯兰教婚姻的规定优于印度教的规定,印度国内也有学者企图改变印度教婚姻法仿效伊斯兰教法规定。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伊斯兰教还是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实现男女平等。首先是把单方面的婚姻解除权赋予了男方这对女性是不公平。其次,伊斯兰教实行一夫多妻制,女性对男性出于从属地位。

二、印度教婚姻法

印度是以印度教为主体建立的国家,据相关数据统计在12亿印度人中,伊斯兰教徒只占有7000万,百分之六不到,大部分是印度教徒。所以印度教徒是印度的主体,印度教法对印度产生的影响远比伊斯兰教广。印度教法主要继承了婆罗门教关于婚姻的规定。他们认为女人是男人的附属物,是没有价值的,然而男性由于生殖器被认为是世间万物的创造者,是主宰。女生甚至不允许读宗教经典《吠舍》。婆罗门教的种姓制度也保留下来,四个等级不允许相互通婚,只允许顺婚不可以逆婚,即只可以高级种姓男子可以取低级种姓的女子,低级种姓的男子不可以取高级种姓的女子。女性没有任何宗教地位,丈夫死后只有儿子的祭祀可以使他进入天堂,妻子和女儿则不能。这也是为什么印度男性对女性特别鄙视看低的重要原因,宗教因素使得他们认为他可以对女性为所欲为,女性不能拒绝男性的要求。

由于独立后印度政府力求把印度教法加以汇编成法典使之世俗化,所以我把它们的一些规定放到世俗法里面加以论述,此处从略。

三、世俗婚姻法

印度独立后世俗法律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对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法律的继承,二是对印度教法律的世俗改造。在以上两个来源的基础上印度也在逐步制定相关的世俗婚姻法。印度在独立之后其宪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对英国之前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律全部继承和有效,直到有关制定修改和废止为止。所以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律是独立后法律的组成部分。

我们要了解印度现在的婚姻法有必要追溯一下印度处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有关婚姻的法律。英国殖民统治印度期间制定的法律之中和婚姻有关的法律有两部。1929年制定的《萨尔德法典》提高了最低结婚年龄,男性最低为18岁,女性最低14岁。改变了印度教规定的父母必须在女孩子8岁之前必须给她找对象结婚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印度教看来,父母在女孩子八岁之后还没给她找到对象结婚是犯宗教错误的。这个法典一定程度保障了幼女的地位。1938年对《萨尔德法典》进行了修改,规定不到法定最低年龄结婚的,双方父母要付法律责任的。1940年进一步提高最低结婚年龄,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了15岁。最低结婚年龄的提高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是有益的。这部婚姻法虽然提高了最低结婚年龄但是女性的地位并未得到实质的提高,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妇女的生存环境,相对印度教法是一种进步。另一法典是1939年制定的《穆斯林解除婚姻法》,首次赋予穆斯林教徒女性通过诉讼解除婚约的权利。

印度独立之后首先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包括女性的婚约自由权,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等权利。在宪法上确立了男女地位的平等,但是在拥有悠久宗教历史传统的印度,妇女地位并未因为宪法的规定改变。印度婚姻制度之中体现女性地位地下的主要体现是嫁妆制度。印度教家庭生育女儿是很不情愿的,在他们看来“生女儿是一件赔本的买卖”。嫁女儿往往要准备大笔的嫁妆,有很多家庭因此而倾家荡产,有数据统计印度新生婴儿中的,女孩出生比率明显低于男性,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人为的产前检查,人为的堕胎。印度独立后加强了婚姻立法,以保护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1949年颁布了《印度教徒婚姻认定法》规定破除婚姻障碍,肯定外婚制和高低种姓之间的通婚,反对内婚和顺婚。1954年颁布了被认为是印度教法世俗化的标志的《印度教特别法》此法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对提高妇女的地位有很大的意义,但是不幸的是受到了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徒的共同抵制。同年还根据特别法制定了《印度教徒结婚和离婚法》进一步调整男女在婚姻之中的关系,提高女性地位。

印度由于嫁妆制度对印度的婚姻产生了极其不利于于女性地位的影响,所以印度十分注重嫁妆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度两部专项的禁止嫁妆制度的婚姻法。第一部制定于1961年全名《全印度禁止嫁妆法》,对索取嫁妆的男方规定了严厉的处罚。索取嫁妆会被判处6个月至2年的监禁,和最高10000卢布的罚金。但是由于这部法律执行效果令人不太满意,于是在1984年有制度了另一部《禁止嫁妆法》。不仅加重了处罚力度而且进一步,给与妇女与男性相同的家庭地位。印度嫁妆制度为什么屡禁不止呢?主要的原因是男性在配偶选择中的主导权,男性往往根据女方提供的嫁妆多少而决定娶谁。社会地位越高索取的嫁妆越高,嫁妆从最低的七千卢布(相当于1400美元左右)到最高的数百万卢布不等。这对女方家庭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有很多适龄的女孩因为家庭无法提供更多的嫁妆而嫁不出去。反嫁妆法之外,印度政府在追求男女地位平等方面还做了很多有益的举措。1956年印度女性第一次取得了与男性对等的财产继承权。同年印度政府正式将《印度教法典》整理成世俗法典,开始了期正式世俗化的旅程。1976年进一步整理《印度教法典》,世俗化历程加强。在印度教法世俗化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婚姻中不可避免的离婚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先后引入了“协议离婚原则”和“感情破裂原则”(未通过)。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在印度国内居于少数民族地位的伊斯兰教徒制定了一部婚姻法《伊斯兰妇女离婚权利保护法》,这部法律是英国殖民统治印度期间于1939年制度的《穆斯解除婚约法》的继续和深化,给予伊斯兰教妇女离婚后享受基本生活费的权利。由于伊斯兰教仍然实行一夫多妻制,一个丈夫可以取四个妻子,所以伊斯兰教徒人口增长速度很快,7000万的人口在印度总人口占地比例小,但是他们集中居住在印度北部,人口和现在的巴基斯坦总人口相当,印度害怕第二个巴基斯坦出现,所以一直企图禁止伊斯兰教徒一夫多妻的传统。但是受到抵制。印度教原本也是可以一夫多妻的,婆罗门作为最高等级可以在本阶层里取一个妻子,在下面各个等级一次可以取一个,所以婆罗门可以娶四个妻子,以此类推刹帝利可以娶三个妻子,吠舍可以娶两个,最低的首陀罗只能娶一个。印度独立后这种制度在印度教内部被禁止了。

四、小结

印度政府为了男女平等提高印度妇女的地位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印度妇女的地位并未有实质的改善。有很多法律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有的则由于受到抵制根本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被忽视了。印度《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致力于对全印度领土范围内所有公民实施统一的民法典。婚姻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印度并未制定出统一适用于全印度的婚姻法,只是制定了很多针对特殊全体的单行的婚姻法。习惯法和宗教法仍然起着决定作用,伊斯兰教法适用与伊斯兰教徒,印度教法适用于印度教徒。但是从客观上来讲,伊斯兰教虽然实行一夫多妻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比印度妇女高。印度的社会异常的复杂,消除印度婚俗文化中的低俗成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高印度妇女的地位印度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邱永辉.印度的“特拉格”[J].南亚研究季刊,1990(4).

[2]吴宏阳.殖民地时期印度社会世俗化进程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3]秋水.论印度女性悲剧命运的原因[J].百科知识,2013(4).

[4]谢振玲.种性制度对当代印度的影响[J].传承,2010(6).

[5]李明珠.种性制度对印度法律的影响[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猜你喜欢
宗教婚姻法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马克罗斯科宗教主题绘画的情感表达
儒家文化与书院基址的选择
浅谈羌族舞蹈“莎朗”的风格特征
人间佛教的社会功能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
婚前按揭房产分别所有制的法理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对象
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