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2015-02-06 17:43张世伟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张世伟

文山学院,云南文山663000

摘要: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极为迅速,也为人们提供一个新的商业交易方式,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购物条件。当然,网络购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会侵犯到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完善电子商务法,做好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工作。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张世伟(1978-),女,硕士研究生,文山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近些年来,网上购物的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如,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受到一定的威胁,针对这类问题,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法中的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损害赔偿权等来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障。

一、网上消费的现状分析

网上消费是一种较为流行的购物方式,尤其是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消费已在大众消费中占有一定的地位[1]。然而,就现阶段网上消费的情况来分析,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受到欺骗,商品和财产两空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商品质量、性能、规格等达不到相应要求的问题,这些都将会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尤其是在网络商品多样化的发展之下,更多违规的操作、不合格的产品以及诈骗行为一一在网络上出现,将会给消费者权利造成一定的侵害,从而影响到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信心,不敢再次涉足网络购物,这不仅会影响到网络购物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网络银行的发展,因此,针对这类现象,必须完善电子商务法,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权利。

二、电子商务法中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分析

(一)公平交易权

所谓公平交易权主要是指,交易双方能够在交易的过程中获取相应的利益,而从消费者的角度上来分析,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指所获取的商品以及服务是与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2]。电子商务法中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主要是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过程中享有公平的交易,包括合理的价格、质量的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然而,如果从传统的消费领域上来看,相同的产品在应用到不同消费的环境下,其消费价格也有所不同,例如,可乐饮料,在市场上消费的最低价格为2.5元,最高价格则达到30元,相同的产品在价格落差10多倍,主要是由消费场合来决定的,不同的消费场合下商品所产生的价格也有所不同。网络交易是一种新的消费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空间,具有快捷、简单的特点,尤其是在网上购物的初期,也为消费者带来一种新奇的购物感觉,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在网上购买相应的产品,而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消费者是以什么心态在网上购物,网络经营者都不能因为消费者购物空间的特殊性故意抬高商品的价格,这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最基本原则。另外,由于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产品仅能通过一些相关信息来了解产品,商品的质量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公平交易权要求保证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商品或是接受的服务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质量保障,这也是影响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新的网络购物环境下,要坚决反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的现象,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做好保障工作。

(二)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隐私安全权等,电子商务法中所提出的规范要求是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安全权不会受到威胁。

所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主要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产品不能对自身的健康或生命构成威胁[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商品的种类也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而且,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的范围也将愈来愈广,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应确保网上的各类商品都具有质量保障,就如同实体店在进行商品销售之前必须要经过质检,确保质检全部过关才允许商品经营,网络经营也应该如此,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旦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主要指的是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的过程中,确保消费者财产不会受到侵害[4]。网上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消费环境,当然,付款方式也主要以网络银行支付为主,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系统,再加上网络银行的经营主要是以资金流动的方式进行,这样很容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这也是很多消费者不敢在网上利用网上银行支

付消费的主要原因。从当前网络消费中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保障的情况来看,网络消费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点和困难点,要确保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不受侵犯,则主要应对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确保消费者在网上消费过程中支付密码不会被泄漏,切实有效的抵制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当然,《电子商务法》要求如果在这个环境下相应的网络银行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话,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确保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不受到侵犯。

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权,主要是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过程中,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私人事务等不会被泄漏。而就现阶段网上消费的情况来分析,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漏,被他人进行非法利用等,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权。针对以上所提到的情况,电子商务法应严格按照《隐私权法》的规定,确保网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漏,如,照片、录像、身份证等机密性的个人信息,确保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保障。

(三)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更是消费者要购买商品所要了解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5]。现阶段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之下,网络也成为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主要场所,而网络上却有很多商家对消费者实施欺骗,消费者看到商品信息之后,却不能对商品的性能、效应、规格等有着一个准确的定位,在较为模糊的情况下购买商品,会导致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在电子商务法中,要求网络经营方必须将商品各方面信息详细说明,要让消费者根据信息充分了解到商品的效用、功能、等级、外观设计、主要成份、规格、产品日期以及使用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等,这样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来权衡商品的信息,了解商品是否能够达到自己的购买需求,这样才能对商品的买卖做出正确的选择。另外,由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购物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消费者并不能直接的去接触商品、亲身的感受商品,而消费者能够了解到商品信息的最有力途径就是商品的广告,因此,网络广告的宣传应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来设计,不能过于夸张,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根据广告来真正的了解商品,在购买后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是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消费者对商品技术指标的了解,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等级、使用方法、检验合格证明、用途、规格、所含成分、使用说明书等;②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基本情况的了解,主要包括商品的注册、名称、产地、商标、服务内容、生产者名称、费用、规格等;③消费者对商品售后服务的了解,这将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每个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关键内容。

(四)损害赔偿权

通过对以往网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或是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自身的财产和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享有损害赔偿权,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行使损害赔偿权弥补自身的损失[6]。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如果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请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有关侵权法的规定,可以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就能获得损害赔偿。而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和商家互不见面,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当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应该找谁请求赔偿?目前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的信心只能寄托于为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如CA中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收款银行。其中CA中心能够核实商家的合法身份,收款银行则能掌握商家的信誉情况。一旦因商家不付货、不按时付货或者货不符实,或因货物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时,可以由银行先行赔偿消费者,再由银行向商家追索损失,并降低商家在银行的信誉。另外,如果商家屡次出现违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现象,网络银行可以取消该商家的电子支付帐号,并且,要将商家所出现的违规情况及时通报至CA中心,并将其加入到黑名单,情境严重者应取消商家数字证书,这将意味着商家也将失去电子商务开展的权利。此外,如果商家对消费者的权利侵害较为严重,应给予一定的惩罚,尤其是一些欺诈广告,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产生误导,针对这种情况,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极为迅速,而且,网络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场所,消费者不用出门就能买到心仪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便利性。然而,通过本文对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分析,现阶段网络消费者的权利经常会受到损害,针对这类问题,电子商务法必须进行不断的完善,确保消费者的权利不受到侵犯,对此,本文主要从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损害赔偿权等几方面内容展开分析,进而通过合理应用电子商务法合理的维护消费者的权力。

参考文献[]

[1]刘惠荣,张敏,宋杰.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

[2]黄伟斌.网高一尺,法高一丈——网络时代中崛起的电子商务法[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14(04).

[3]雷鑫,谢利平.互联网语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消费经济,2014(01).

[4]庞敏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3(07).

[5]潘军,崔宏利.网络点击合同下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6]蒋舸.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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