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与税法学的地位——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为视角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部门法全息国库

杨 萍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120

一、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内涵的介绍

内涵可以表述为:“一切事物的部分与整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全息的关系;每一部分中都包含了其他部分,同时它又被包含在其他部分中。”从这一内涵我们可以获知,万事万物存在两点关系,第一点是部分即是整体关系,第二点是互为拥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自古以来就被运用在生活中,如在医学方面,我国中医的望闻问切就运用的就是这个原理。医生通过观察病人身体的部分,脸部或手部等,就可以判断病人身体的整体情况。在生物方面,农民用杨树枝培育杨树等。在人们逐步深入研究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的过程中,运用此项原理领域也越来越多,如地质勘探、哲学等。毋庸置疑,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已经成为共通的原理[1]。如果一些领域至今还没有用到,只能说在这些领域人们对其还没有认知。

二、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审视法及法学世界

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审视法及法学世界,一个从未发现的法及法学世界会呈现在我们面前:在法及法学世界中,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拥有互相拥有、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的关系;部门法、部门法学就是整个法、法学世界。

三、以宇宙全息统一论审视税法、税法学的地位

(一)税法、税法学在法、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在法与法学世界中,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是互不分割、互为拥有、互为依赖的关系;部门法与部门法学即是法与法学世界。对于法与法学的世界而言,在整个法世界和法学世界里,税法和税法学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

之所以说这两者为“相对独立”,是通过研究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之后再得出这一结论的。根据上文说的一样,税法、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互相拥有、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关系,并非是与其他部门法、部分法学相脱离而绝对独立。如税法中有刑法,税法学中有刑法学,刑法中有税法,刑法学中有税法学;税法中有民法,民法中有税法,税法学中有民法学,民法学中有税法学等。

为什么说其相对“独立”呢?这是从税法、税法学与整个法、法学世界之间的关系来讲的。按照前面所讲,税法、税法学本身就是整个法、法学世界,税法包括法世界中的各个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税法学包括法学世界中的各个部门法学,例如:行政法学、民法学以及刑法等。

(二)税法、税法学在财政法、财政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高校在财政法、税法方面开设的课程不尽一致。有些高校分别开设了财政法、税法,有些高校只开设了税法,有些高校开设了财政法与税法合二为一的财税法。前面所讲的税法、税法学在法、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从宏观上确立了税法与税法学的地位,在此,有必要从微观上确立税法、税法学在财政法、财政法学中的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财政法学体系中获得答案。财政法学体系可分为财政法总论与财政法分论两个方面。细分来看,财政法总论由财政法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以及效力等方面构成,并且以上内容被渗透到了财政法的所有部门法中[2]。而财政法分论通常由财政收支平衡法、转移性支出法、政府采购法、税法、国库法、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构成。

财政的本然是财政法分论排序的前提,但是应该如何理解财政本然呢?简单来讲,就是国家为让群众对公共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得到满足,而采取的一种筹集、运用资金的方式。国家的财务主要由私人财务与公共财务两方面组成,其中私人财务是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总财务量,而公共财务则是我国所说的财政。对于私人财务的经理而言,会计与出纳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里会计负责经营与管理记账工作;出纳的职责是经营与管理现金工作。而在公共财务的经营管理中,也必须要有设立国家会计部门、国家出纳部门,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这里国家会计部门是指由我国各级政府所设置的财政部门,也就是这些下设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每一年中,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情况进行安排,并统一整理上年政府的财政资金收入。而国家出纳部门是指我国各级政府所设置的国库部门,也就是国库部门对本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收支进行经营和管理。对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而言,在记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即我们常说的“预算法”,根据上文理解的这样,我们也将预算法叫做“国家会计法”。而各级国库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同样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进行经营和管理,即我国常说的“国库法”,和预算法一样,我们也将国库法叫做“国家出纳法”,而财政法也由预算法和国库法组成。从国家会计和出纳这两方面工作内容上说,其关键就是针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收支状况进行的,其中前者是对财政资金收支的“记”,后者则是对财政资金收支的“经营与管理”。根据这一思路,很自然的呈现了财政法的其他部门法,即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法、国家支出法以及国家收入法等。因为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内容十分庞杂,因此可以把国家收支法分为国债法、税法以及其他收入法。国家支出法主要由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所构成。由于必须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忽视财政收支平衡法,这也属于部门法范畴。

如果一个国家国土面积小,缺少政府级别的划分,自然不会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应如何对财政关系进行处理。因此也不需要制定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个国家来说,以上几种部门法就是财政法所有部门法的组成部分。然而如果国土规模较大、由多个级别政府共同管理的国家来说,上述部门法是不完整的。对于这个国度来说会出现这个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好不同级别政府的财政关系。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是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在我国被称为财政管理体制)。那么应该将这一部门法置于何处呢?本文认为部门法是应该处于首要地位的,这是因为在对不同级别政府的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后,才可以继续安排下一步的会计与出纳工作。

按照宇宙全息统一论原理,税法在财政法中同样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为什么这样说呢?“相对”二字是基于包括税法在内的财政法的各个部门法之间属于相互拥有、相互依存的关系[3]。我们既可从税法中找到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国库法等部门法的内容,又可从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国库法等其他部门法中找到税法的内容。“独立”二字是基于包括税法在内的各个部门法与整个财政法的关系,即每个部门法即为整个财政法。

四、结语

了解税法与税法学的地位对税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会产生极其重要意义。在研究方面,我们可以完全打破以前的税法世界观,即对税法的研究仅局限于税法本身;而会形成一个全新的、不受约束的税法世界观,即对税法的研究不再纠结于税法本身,而是站在宏观视野下,对财政法和整个法世界进行研究。此外,对于立法而言,我们也能够有更多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在遇到问题之后,若可以运用其他部门法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我国就不再以税法就是税法而拒绝其他部门法的手段。

[1]杨萍.财政法与财政法学性质和地位及财政法学体系——以宇宙全息统一论为视角[J].经营管理者,2014(02):3-4.

[2]刘剑文.域外财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科技与法律,2014(05):798-813.

[3]叶金育.债法植入税法与税收债法的反思:基于比例原则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3(03):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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