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建议

2015-02-06 17:43刘德霞,靳锦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建议

刘德霞靳锦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经济、科技和信息的全球化发展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不断加快着知识产权的前进步伐,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规范和引导却存在着相对滞后的状况,在面对一些新兴的问题时出现了空白,这种状况对于知识产权中相对较传统和主流的著作权尤为严重和棘手。本文试着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展开修改工作的意义入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和局限试着提出独到且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修正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刘德霞(1990-),女,山东惠民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靳锦(1989-),女,山东济南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我国目前现行的《著作权法》由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199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国内和国际环境都有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状况,我国在2001年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正式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7年由美国挑起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事件终于历时近两年之后在2009年WTO专家组会议作出最终裁决报告后暂时告一段落。为了吸取在这一争端中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在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经过修改和完善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定和追究以及对鼓励知识、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和意义。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社会化改革也进入了重要的攻坚阶段,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适应文化建设的发展和推进,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的发展现状所突出的问题进行细致地阐述,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正建议。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面临紧迫性

我国的《著作权法》亟需修正和改进得到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但是法律的修改本身就是一项艰巨而庞大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法律修改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明确好修改的目的和目标以便有的放矢,还要确定修改的内容和方向以达到预想的效果,更要广泛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来保证新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明确法律修改的紧迫性和意义,为修正工作的正式开展做好助推工作。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紧迫性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作为权利人智力文化成果的保障的《著作权法》有义务通过完善和修正来为文化建设的前进保驾护航。我国目前著作权问题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改进,已经在权利载体、权利内容和权利主体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使得《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迅速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我国目前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创新发展亟需《著作权法》的修改。毋庸置疑的是,创新始终是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当前,我们无疑是生活在一个时刻处于创新、时刻需要创新的社会,著作权领域也不例外。正如往前推哪怕十年,我们那时都无法相信网络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我们可以借助网络的平台推广创作的文学作品,我们也可以通过网络搜寻到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文献资料,所有的这些都促进了传统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改革和蜕变,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提出了紧迫的要求。

(三)为了迎合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需尽快实施。如果说“地球村”的概念在前几年还默默问问、知之甚少的话,那么现在似乎没有人会否定这样贴切的称谓了。我国在封建社会采取闭关锁国政策所带来的对社会发展的沉重打击,使得我们目前对改革开放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和向往。为了在世界舞台上扮演好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角色,我国的法律建设工作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兼容并蓄。

二、我国目前著作权领域法律实施的现状以及《著作权法》中亟需修正的问题

著作权纠纷的急剧增多也展现了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数量上呈连年增多的趋势,并且,受理的著作权纠纷的类型也表现出多样化、新颖化的趋势,加之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环境与著作权纠纷相结合的新形式也为法院解决争议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比较棘手的难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著作权权利人的权益,有效地解决著作权争议、纠纷,我国目前创新性的提出了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位一体的审判模式,为著作权领域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著作权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相关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技术创新,有效地解决了现实中的众多侵权问题,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层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建议在《著作权法》中确立权利人有选择地对其作品进行登记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生成,无须权利人的申请和登记,这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毫无争议的著作权。然而在现实中,当著作权出现纠纷时,权利人却承担着举证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责任,实则加重了日后权利人举证的难度。

如果权利人在获得著作权之初就有权利对自己的著作权做个登记,这在之后的权利维护上就能更加的便捷和有效。

(二)建议增加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广泛、快速和便捷,同样也给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出了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仅在侵权主体上更加复杂和不确定,也使得对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工作更加难以开展,还对著作权利的修复、还原工作提出了挑战。针对这一状况,《著作权法》应对著作权的网络侵权问题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对侵权主体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归属以及救济方式等问题着重加以规定。

(三)建议提高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普遍存在的取证难、举证难从而导致权利人很难得到权利救济,或需要付出相对较高的成本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的问题,《著作权法》应当适当地增加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既增加侵权人的行为成本,又增加权利受损者的赔偿救济程度。同时,对于多次侵权以及恶意侵权的行为人要确定更高的赔偿标准,突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四)建议确立合作作者可单独诉讼的制度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合作作者的权利行使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要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特殊情况下,单独作者可以行使除了转让权以外的权利,并且所得的收益要共同分配。当合作作品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合作作者到底是应该共同提起诉讼还是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给以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上各地法院的做法参差不齐、无章可循。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合作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有必要确立合作作者可单独诉讼的制度规定,以减轻合作作者寻求法律救济的诉讼难度。

三、结语

《著作权法》的修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不能单纯的求快、求全,要在深入了解我国当前著作权领域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态势的基础上,经过缜密的计划和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积极性,积极采纳各方意见和建议,才能做出最符合我国国情的修正。在修正工作的开展中要格外注重在制度层面上的改进,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此外,《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提高,我国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参差不齐,如果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工作上取得良效,就使《著作权法》的实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值得注重的是,《著作权法》的修正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精神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陈明涛.著作权法立法体例修改之探讨[J].北京社会科学,2015 (06).

[2]阎晓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几个问题[J].知识产权,2012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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