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之索赔主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5-02-06 17:43曲泉汝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之索赔主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曲泉汝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但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公益诉讼中索赔主体的确定存在模糊。

关键词:公益诉讼;索赔主体;生态环境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68; D925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曲泉汝(1991-),女,汉族,山东烟台人,中共党员,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

一、法律对公益诉讼索赔主体确定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第3条①规定的十分清楚,由国务院支配水资源的所属权。但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事由,国务院是无法全部逐个实施索赔。对于国务院是否将权力下放或是授权社会团体组织代表国家向责任方提起索赔仍存在争议,在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无人索赔的现象非常突出。

从立法上看,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受《海保》和我国加入的“92年责任公约”②的调整。《海保》是我国到现在为止唯一一部规定了代表国家进行公益索赔机构的法律。通过授权,使行使海洋监管权的国家机关获得了代表国家进行公益索赔的主体资格。

但从司法角度上仍存在问题,据《海保》第5条规定,国务院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均或多或少在海洋环境监管,保护,防污等方面进行管辖控制,在数量庞大的相关部门中到底由哪一个来代表国家进行公益索赔尚存在模糊的地方。

结合上海、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公益索赔的主体适格问题主要有: (1)原告同被告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由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原告向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公; (2)原告没有权限代国家提起关于资源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等③。

二、明确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索赔主体

除了我国现行唯一规定了海洋环境公益索赔主体的《海保》。我国还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些单行法中清楚的规定国家生态环境资源利益的索赔主体。但目前立法不完善,因此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现行单行法同法理对公益索赔的主体加以确定。

在海洋资源环境的公益诉讼中,被告大都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涉及航运或石油等的大型企业。对于原告,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主要是渔业局、海洋局、环保局等国家机关;虽然民间组织作为原告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不多,但随着新《民诉》的施行,相信不久之后以环保组织为代表,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组织以原告身份维权④。

虽然,普通公民的环境权尚未在国家的单行法或基本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部分地方的环保条例规定了公民环境权,包括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等。环境权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在环境中的切实利益,使群众可以平等的享受到环保的成果。环境权虽与群众的个人生存和健康休戚相关,但同样和公共利益不无联系,因此最佳的维权手段就是通过公权来实现。

三、索赔主体在实践中处理好公益和私益的关系

无论是在公法上还是私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一直都是引人争论的概念。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自然环境资源本身具有公共属性,使得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对于同一环境污染事件,若同时存在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索赔主体必须注意不能将公益和私益不割裂,甚至还需要注意避免重复赔偿的问题⑤。

四、索赔主体处理好同法院的协同合作关系

公益诉讼因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通常职权较大,行使司法权时就相对的更加积极,公益诉讼程序采职权主义⑥,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⑦。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同私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又有所差别,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更体现为一种协同型的新型关系⑧。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为宗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充分发挥利用法院的职权,来弥补双方悬殊的差异对比,提高诉讼的效率。

[注释]

①<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②中国于1999年加入<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92年责任公约”).

③刘年夫,李挚萍主编.正义与平衡—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探索[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

④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第105页。

⑤吴胜亮.环境公益诉讼入律后的思考[J].中国审判,2012,10:28.

⑥白洁,殷季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诉讼模式[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53.

⑦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5) :130.

⑧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D].中国政法大学,2005.

参考文献[]

[1]刘年夫,李挚萍主编.正义与平衡—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探索[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5.

[2]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法学评论,2013(1) :105.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00.

[4]吴胜亮.环境公益诉讼入律后的思考[J].中国审判,2012,10:28.[5]白洁,殷季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诉讼模式[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53.

[6]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5) :130.

[7]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D].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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