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2015-02-06 17:43周世伟,杨彦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制约司法法治

浅议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周世伟1杨彦2

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00; 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方略,而这一宏观规划的贯彻落实需要各国家机构的依法规范运行。在法治建设的层面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强有力的手段;相应地,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接受监督,以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政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监督和制约的职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工作,树立法治的权威。

关键词:法治;司法;监督;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周世伟(1965-),女,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本科,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杨彦(1984-),女,汉族,上海人,法学硕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检察实务。

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强有力的手段

这里把执法作为监督的内容,其外延是广泛的。以刑事司法为例,其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主要通过刑罚及其所产生的约束力和社会效果来实现。现实生活中,一般主体的普通刑事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和客体通常是有限的,而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则直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防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刑诉法第18条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将这类犯罪界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就是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相联系和统一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贪污贿赂等犯罪肃清吏治,把监督和制约与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持安定的社会秩序,顺应民意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通过执法实施的监督,应当是首要的重点内容。任何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这是不容置疑的。而这种监督和制约应以执法作为保障和手段来实现。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曾显赫一时的贪官污吏得到了应有的下场。他们的位不可谓不高,权不可谓不重,然而他们的罪行也不可谓不令人发指。他们所犯的罪行可以数计,但是,他们在中国百姓中造成的负面不良影响又当如何估量呢?虽然这些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虽然我们由此看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与力度,然而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政权机关所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是完善的。君不见,行贿谋权,花钱买官之丑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同样屡曾耳濡目染,如果将上述这些人形容为“虎”,那么这些“虎”又是如何在东窗事发之前被养大的呢?难道事先就不曾有人有任何觉察吗?应当说,国家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通过执法进行的监督还有待于加强。刘青山、张子善都可谓劳苦功高,但他们在建国初期因自己的罪责被处极刑以正国法,这同样标明了一种力度。说到这里,应当明确的观点是:执法应当体现公正的原则,实现应有的社会效果,只有真的做到“有法必依”才能使这种监督发挥实际作用,达到法律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目的。

二、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接受监督

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综合能够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无论是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还是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都应保持质的透明度,由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加以全面评判。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执法的准确,强化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及时发现和自觉处理司法当中的腐败。司法腐败的危害远甚于吏治的腐败,但这一恶疾的发现往往不是内部的查摆和互相制约所能够解决的。举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2010年,某法院一名副庭长杀人后肢解抛尸,在全国范围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可以设想一下,道德品质、法律观念低劣至此的司法人员,在平时会不会秉公执法,会不会从无违法违纪的问题发生?且不论其自身是执法干部,难道一个只具备最起码的良知的普通公民就会犯下如此十恶不赦的罪行吗?但是这种人为什么还能稳如泰山地从事审判工作,为什么还能爬上副庭长的职位?类似的执法犯法并非只此一件,虽性质未必全部如此严重,但诸如徇私枉法、野蛮执法、执法不力等多种问题显然是存在的,然而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本值得深思。“守纪律讲规矩、公正廉洁执法”、“三严三实”,这一系列教育活动都是解决思想问题的,就其进展情况来看,确实收到了显著成效。事实上,这也是监督和制约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在司法机关内部,针对全体执法人员和具体的执法行为,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党委的监督,认真、积极听取监督意见,发现问题要自觉处理、依法处理、坚决处理,才能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正确方向,才不至于将问题积累为疾患,才不至于同人民群众产生矛盾。

三、政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监督和制约的职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工作

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多年来政法工作的经验,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法律的基本制度。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实体内容在于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检察权。因而,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同时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和

核心。各执法机关不能只把监督着眼于相互之间的内容和权限,内部的有效制约机制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保证作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监督和制约加以保障,严格执法、执法的准确性得到了贯彻,法律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才能成为现实,并充分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四、舆论监督应当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

司法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是毋庸置疑的,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基准条件。但是应当关注两个问题:第一是司法不公开,回避社会监督。曾几何时,这是非常典型的现象,“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官本位思想和特权主义高高在上,甚至把百姓拒于门外,更谈不上主动接受监督;第二是舆论过分干预司法。事实上,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化,部分问题也随之衍生而来。为了稳定,我们逐渐开始重视民意,倾听民众的呼声;但是部分案件,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或者非常具有公众效应,极度引人关注。这种前提下,为了避免引起群体上访、为了关照社会反响,一些案件的办理似乎在依法适用实体法律的同时具备了相应的难度。个别时候,舆论左右司法、左右审判的趋势甚至得以呈现。我们认为,这是两种需要予以理性正确对待的导向问题。一方面,坚持对社会公众推行司法公开,接受公众参与司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司法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必然能有效避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避免暗箱操作导致的社会误解;同时,籍司法公开的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逐步形成正确的导向,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正确对待社会对于司法的舆论。确实,不能否认一些新闻媒体存在不负责任的意识,对于部分案件的报道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搬弄是非,目的无非哗众取宠、提升关注度。对此,我们应当坚持正确的工作思路,从规范司法行为、正确执法开始,客观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引导,形成公众信任司法、依法办事的良性循环,逐步树立法治权威。

通过执法强化监督、通过监督规范执法是互相促进、互相统一的,只有这种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促成社会主义法制高度完善的质变。执法应当重视社会效果,监督应当实现保证各项工作保持正规的现实意义。它们都应当立足于“有法可依”,并从中得到长足发展。应当指出的一点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曾经给我们带来许多弊端。毛泽东同志强调实事求是,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具体结合也把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然而这两种错误倾向至今仍不同程度地阻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干扰着具体的执法活动,反对着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健全。我们要坚决提倡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纠正错误,切实依法办事,使监督和制约的意义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J].中国法学,2003(10).

[2]石少侠.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元论――对检察权权能的法律监督权解析[J].中国法学,2006(9).

[3]孙广义,郑勇.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探索[J].法制博览,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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