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2015-02-06 17:43柴红亮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柴红亮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本文在介绍完善法律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种法律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机制;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柴红亮,男,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是党和国家的最大战略任务,同时也是全体中国人历史责任。但是,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并且长期存在于一个国家里,这使得建设和谐社会并不容易,有赖于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保障。一个社会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机制,已经形成了能够处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得社会良性循环,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良好状态。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法律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模,是社会保持稳定秩序的手段,裁决纠纷的准绳,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胡锦涛同志提出过,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制度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制度以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法律保障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

一个社会只有处于安定团结环境中,才能使社会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实现真正的和谐。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得井井有条是和谐社会的保障,以法治国,用法制约束政府行为,才能实现和谐社会。因此,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了高效的治理模式。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一)构建权力制约法律机制

国家法治过程中,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制约权力。一般而言,政府机关掌握了一个国家的主要权力,如果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权力寻租就会越来越猖獗。十八大以来,一大批大老虎被查处,位居如此高位的官员也贪污腐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是其发生的重要因素。笔者建议从这几个方面构建权力制约法律机制:第一,加快廉政建设,比如规范行政程序法,使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全国强制推广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法规,简政放权,减小政府寻租的发展空间;第二,立法鼓励人民群众监督,形成社会性监督机制;第三,整合肃贪反腐败机构,建立反腐败专门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

(二)利益平衡法律机制,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正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当前我国贫富差距分化越来越严重,许多富人有钱就任性,生活荒淫无度,而许多穷人有病看不起,供不起子女上学。社会贫富差距严重,给社会埋下巨大的不安全隐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安全因素。建立利益平衡法律机制,纠正利益格局失衡,首先要建立能够及时反映利益诉求的法律机制,特别是重视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这是因为弱势群体掌握的社会资源匮乏,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束手无措,长期下去,他们就会产生仇富、厌世的心态,进而对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甚至付诸于暴力手段发泄不满,给社会造成混乱。因此,国家应该为各利益群体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有了这些利益诉求平台,决策者在决策前可以根据平台数据制定出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

在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平衡法律机制,要遵循三大原则:第一,平等关怀以及尊重的原则;第二,利益共享,使全体人民都享受改革成果;第三,反对歧视,崇尚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三)构建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机制

构建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我国古代思想家就已经意识到法律具有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如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管仲就提出社会需要法的思想,孟子也提出,夫政者,必自界始,这里的经界现代释义指的是明确权利与义务的界限,这些古代思想家的理论对于有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机制具有现代启迪作用。

为了真正建立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机制,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小侵害权利,这是提高社会治理的基础。立法过程中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让他们也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此外,注意保证利益群体知情权与参与权,否则,法律不但没有化解纠纷,反而有可能扩大社会矛盾。

构建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机制,需要公正权威的司法做后盾。现实已经告诉我们,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化解社会纠纷,如果司法不公,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反而有可能扩大矛盾尖锐性。总而言之,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四)调节人与自然关系和谐

法律对于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也能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扩大了传统正义观的内涵。传统正义观主要是以人和人之间关系为视角,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维护问题,而对于自然环境以及“物”,几乎忽略掉了,许多学者认为,自然环境以及“物”只是外在的东西,非“人类”,不用纳入正义观范畴。而生态正义观则是传统正义观的新发展,生态正义观认为正义观不仅要遵重人类,也应该遵重自然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自然平衡,和谐社会下的司法机制应该将权利的概念延伸到自然界实体中,基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机制要维护所有生命,包括自然界的生存权利。

参考文献[]

[1]彭澎.试论法治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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