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庭审中心主义语境下公诉工作

2015-02-06 17:43吴晓节,余杨凡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庭审研究

浅论庭审中心主义语境下公诉工作

吴晓节余杨凡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000

摘要:现今我国在刑事程序方面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讲还处于比较保守的发展阶段,而这种发展状况主要是由于我国在刑事上比较重视实体的观念所导致,因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善刑事司法体系就成为了现今刑事发展的重要环节,刑事案件的撤回起诉以及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都可以说是在公诉权以及检察权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随着我国第六次刑事审判会议的召开,对于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撤回起诉都做出了明确的肯定,同时也给与了严格执行的规范要求,而这也意味着庭审对于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被放大,也就是说审判案件必须要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基础上完成,即在法庭进行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调查;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定罪辩论以及量刑辩论;在法庭形成案件最终裁判公布结果。而众多学者也将这种审判方式理解成——庭审中心主义。检察机关必须要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公诉部门更应该要全面贯彻、积极应对,将后续公诉工作做好做到位!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公诉工作;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吴晓节(1981-),女,汉族,浙江温州人,在职法律硕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法学。

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比较重要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将对现今以及未来的刑事审判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同时将撤回起诉能够正确地利用起来,则对于刑事公诉工作将会大大的增加其公正性以及灵活性。而无论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撤回起诉对于公诉工作的实际影响作用,都是建立在全面贯彻执行的基础上,更是建立在庭审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因而从公诉工作的现今以及未来的良好发展上来讲都是和庭审中心主义具有较为紧密的关系。而本文正是基于此,对于现今基于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公诉工作进行研究探讨,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进行着手分析,在此基础上探析庭审的中心主义对于公诉工作给予的新要求,以期为促进我国刑事审判的长久良性发展以及促进公诉工作能够在新时期的法律制度下健康成长提供理论上的研究帮助。

一、初探传统刑事诉讼模式

通常来讲,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由三方面刑事活动构成,包含了对犯罪的事实进行查明的相关刑事活动,对犯罪事实进行定性的相关刑事活动,以及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给与刑罚的相关刑事活动。而这三方面刑事活动具有紧密的关联性,首先要对刑事案件进行事实查明,接着才能进行案件定性,而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刑罚判定。从这种关联性中不难看出查明案件犯罪事实至关重要。在我国长久的刑事案件中,在刑事诉讼环节查明案件实际犯罪事实主要是建立在侦查活动基础上,也就是说侦查阶段中对刑事案件进行了怎样的侦查活动显示出怎样的犯罪事实结果,基本上就是诉讼环节中案件查明结果。而这种案件查明方式则具有较为明显的以侦查阶段事实查明为主的倾向。因而也被称之为是“侦查中心主义”的事实查明。此外除了在诉讼环节中的案件事实对侦查活动结果较为依赖之外,后续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法院在进行后续审判的具体过程中也往往是对侦查活动结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这种强烈的依赖性主要是源于侦查活动由最终结果形成的卷宗性案件材料。在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庭仅仅是对侦查活动之后的卷宗性案件材料进行后续质证,并没有给予其他方式的后续调查。我国虽然早在1996年就已经颁布了相应的刑诉法,同时也对国外发达国家采用的对抗性控辩模式进行了引入,但是从后续实践效果来讲这种对抗性控辩模式的作用并没有较好的展现出来,也就是说这种引入新模式还处于较弱的应用阶段。显然查明案件中犯罪事实依靠法庭中对卷宗性案件材料进行反复审查还远远不够,对卷宗性案件材料的实际审查仅仅是一个封闭性的、静态性的审查过程,这种审查方式并不能起到发现案外事实有的效作用。而这种以侦查犯罪结果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也跟不上我国法律更新发展的脚步。

相较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来讲,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则将以往的庭审从封闭性以及静态性的弊端中带到了新的庭审环境中,增加了庭审过程中的开放性以及公开性,最重要的是使得庭审过程能够实现较好的实践对抗性控辩模式。建立在这种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案件事实调查,一方面较好地保证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还具备了较好的合法性[1]。

二、探析庭审的中心主义对于公诉工作给与的新要求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深化,在推进和强化依法治国的大环境背景下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同时其具有的封闭性以及静态性的庭审滞后问题也严重威胁到法律实施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因而对于这种状况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将为现今以及未来的法律公正性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而随着庭审中心主义被赋予更多的肯定进而也对新形势下的公诉工作给予了一定的新要求。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具体研究探讨:

(一)转变传统庭审观念,不断加强公诉工作的改进

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对于现今的

公诉工作给予的首要要求就是从观念上进行不断的转变,主要是对以往传统的庭审观念要做到及时转变,进而将法庭审查实际工作做到向后推进工作重心、向前延伸工作方法。主要从以下三点来具体阐述:

其一,公诉工作要不断地向后进行推进。从上述中我们知道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增加了开放性以及公开性,最重要的是使得庭审过程能够较好地实践对抗性控辩模式。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些开放、公开以及对抗性的增加使得庭审过程具备了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是传统庭审模式所不存在的。而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是源于:以往庭审主要是对侦查结果卷宗性案件材料进行封闭形式的审查,不需要公诉工作中再加入其他形式的相关调查,因而对于公诉工作并没有给予良好的展现。而长期的传统庭审模式也使得较大一部分公诉工作存在审查惰性。通常刑事案件在到达庭审阶段过程中基本上其犯罪事实已经定性,改变率很小,但是这种状况并不能成为公诉工作忽略公诉之后庭审活动的言辞之由。因而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之下,公诉工作必须要将审查工作的中心不断地向后推进,除了要重视庭审之前的卷宗审查,更要注重公诉之后的庭审活动,从工作责任上树立以庭审为主要服务中心的观念,将庭审作为战场,真正地做好公诉工作。

其二,公诉工作要不断地向前进行延伸。在以往的传统庭审模式影响下庭审前的卷宗性案件材料对于案件定性以及刑罚判定都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庭审过程中往往会对卷宗性案件材料给予严格的审查,而这种审查主要是建立在材料内容的审查上,往往忽略了对于材料形式的审查。而这对于庭审工作的顺利性以及案件判定的公正性具有较为消极的影响。具体而言,卷宗性案件材料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搜集的,其实际取证方式又是如何,这些对于事实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至关重要。而传统将这种取证搜集过程严重忽略的公诉工作状况,则很难满足新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实际需求。因而公诉工作必须要不断的向前进行延伸,建立新检警关系从而将侦查工作做到位。不仅要搜集案件事实更要注重通过合法方式取证,真正地还原事实本相,构建案件合法事实材料[2],而这也是公诉工作需要不断强化的。

其三,公诉工作要摒除无罪判决的不允许性。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将无罪判决的不允许性给与摒除,并不是代表着公诉工作将忽视案件质量。通常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后续的审判阶段过程,整个案件是处于一种动态发展中,可以说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侦查,不同阶段对于案件的认识也处于一种相对变化的过程中,因而应该允许有对案件不同认识的存在。而以往公诉人被要求在公诉时就必须能够遇见案件结果显然不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因而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必须要在公诉工作中摒除无罪判决的不允许性[3],给予案件事实调查的可能性变化发展。

(二)夯实公诉工作基础,以应对工作中本领恐慌

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除了对公诉工作提出了转变传统庭审观念进而不断地加强公诉工作改进的实际要求之外,还对其提出了夯实公诉工作基础以应对工作中本领恐慌的实际要求。而实践这种新要求就需要公诉人能够不断地强化自身工作能力,加强自身工作素养,积极夯实公诉工作基础内容。主要从以下两点来具体阐述:

其一,公诉人要不断加强工作中的应变能力。在新型刑事诉讼模式下庭审具备了对抗性、开放性以及公开性。以往公诉人在庭审环境中仅仅是对侦查结果卷宗性案件材料进行封闭形式的审查,并没有进行其他形式的相关调查,整个庭审同时也不具备灵活性,而公诉人也并不需要应变庭审中的不确定性,但是在新型庭审环境下,刑事案件随时可能出现案情转变,增加了庭审的不可预见[4],对于这种状况公诉人必须要在应变能力上进行不断的加强。而应变能力需要的是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和强化积累,还需要较多的社会相关阅历等等。而在实际的公诉人队伍中,不同的公诉人可以说是业务能力以及相应工作素养、专业知识也都各不相同,存在良莠不齐的实际状况。因而要想较好的推行以及发展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就必须要不断对公诉人队伍给予专业能力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培训教育,进而帮助其获得较好的应变能力,最终良性循环促进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能够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发展效力。

其二,公诉人要不断地加强工作中的询问技巧。公诉人除了要具备较好的应变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的就是较强的询问技巧。因为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将增加证人、鉴定人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出庭次数。而公诉人对其通过怎样的询问方式获得案件事实将是新型刑事诉讼模式实施之后,公诉人必须要具备的技能之一[5]。而目前对于该方面能力出众的公诉人非常之少。这对于新型刑事诉讼模式的顺利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对于建立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模式下的公诉工作给予研究,进而促进我国刑事审判的长久良性发展以及促进公诉工作能够在新时期的法律制度下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沈玮玮,赵晓耕.难以辨识的法院庭审管理——以药家鑫案庭审发放意见表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2,03:125-134.

[2]谢小剑.提起公诉证据标准之内在机理[J].比较法研究,2007,03: 101-110.

[3]郑卜训.检察权在多维视角下的定位与角色转换[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20-24.

[4]王震.现阶段立法细化技术侦查规则的瓶颈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06:78-86.

[5]张书铭.论控权属性下公诉权的发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3:1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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