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常态下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提质增效

2015-02-06 17:43王伟,匡跃龙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民行检察工作张某

浅谈新常态下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提质增效

王伟匡跃龙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宜城441400

摘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联系群众、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纽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对事监督与对职务行为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将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常态,也为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民行部门要适应新常态,抢抓机遇,民行检察工作才能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关键词:民行检察;提质增效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王伟(1979-),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匡跃龙(1974-),男,湖北宜城人,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长,研究方向:刑事法。

一、准确定位,把握时代潮流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部门占其二,可谓是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每一个民行人都要有这种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这样工作起来才有动力。特别是在十八大之后,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已成为自上而下的共识,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在这种环境下,传统的消极影响正日益缩小,这正是民事行政检察发挥作用的大好时机。

二、认真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一)注重提升民行监督的理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带来的是民行监督理念和监督结构的改变,彻底摒弃传统单一的“抗诉”监督的理念,依法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至执行)展开监督,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格局;通过对外广泛宣传和积极查办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案件,促使法院提升对检察机关民行监督职能的认知,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提高广大群众的民事法律监督的意识和水平,使民行检察的职能为公众所知晓,提升民行检察的社会认知面和影响力。

(二)注重提升民行监督的理论水平

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监督范围、受理条件和类型、监督手段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我们民行检察部门要充分掌握民事监督的方法和涵义,善于监督,敢于监督,进一步提高民行诉讼监督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和同步提升,推动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三、善于总结,发挥监督影响

(一)注重加强工作调研和理论分析

民行检察工作要立足民行讼监督工作实践,研究民行诉讼监督案件的性质、特点、规律和成因,善于总结阻碍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具体问题和突破思路。注重加强与上级和兄弟市区院民行部门的交流和学习,对好的做法和工作经验兼收并蓄,并结合本地特点加强调研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深层挖掘民行监督工作的突出“亮点”和特点。如2006年6月,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业务员与张某联系经销其公司的饲料,并约定给张某50万元的赊销额度,但要让张某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张某即按襄大农牧有限公司的要求给襄大(集团)宜城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五建公司)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个人借条。2007年12月,五建公司以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因此系50万元的赊销额度,并非真实借款,五建公司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24日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后因五建公司更名为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襄大建筑公司),于2008年初又向法院起诉张某归还50万元借款,法院此次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了借款事实成立的判决,并执行了张某的存款46万元。张某不服判决,从2010年开始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宜城法院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但一直没有结果,经多次找两级法院反映情况,宜城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再审,但此案从宜城法院立案再审后便杳无音讯。时间一过又是二年,张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寄出了申请监督信件。我院即依法律监督调查的事实向宜城市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及时纠正超期再审的问题,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宜城法院收到建议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案件作出了撤销原判决的处理决定。

(二)注重发挥民行监督工作的影响力

民行监督工作做的好不好,还是人民群众说了算。开展民行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倾听群众的意见,分析案件的成因和规律,学习刑事诉讼监督“以案说法”的好做法,强化对外宣传和群众认可,促进依法监督和服判息诉工作,提升民行监督的公信力和形象。及时汇报,争取上级院的支持,通过及时反映民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疑问,争取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提升监督的层级,不断扩大民行监督工作的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注重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要灵活运用新《民事诉讼法》210条赋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调查权,对在履行法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依法展开调查,构成职务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反贪、反渎部门。利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与侦监、公诉、控申、反贪、反渎以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注意发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失职、渎职犯罪线索,及时沟通和配合侦查,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合法有效的法律资源,提高监督效果。通过与院内各部门的合作,由“一根指头”变成“一个拳头”。其次是与其他司法、行政职能部门建立日常协作机制,促进民行工作的良序发展。如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与土地、环保、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国有资产保护机制,联合银行金融部门建立检银合作机制等等。

四、抓住重点,提升办案能力

提升民行监督的办案能力是要改变以住仅以裁判结果为目标的监督模式,转化为对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的监督,在办案方式上要改变以审查申请监督材料来确定违法事实为主的办案模式,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调查权,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中不仅仅只停留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还要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主动对监督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取案件的事实真相,即需要提升民行部门对外沟通协调能力和调查取证的能力。此外还要积极争取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调整和增强民行监督办案力量,实现工作任务量与人员力量的适应和匹配。

(一)把握对调解案件的监督,防止虚假诉讼

认真审查大标的额双方接受调解或自愿和解的情况,防止虚假诉讼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利益。虚假诉讼往往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坏第三方利益,双方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处理调解监督案件的时候,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监督法院的原则,不直接监督当事人,而是通过法院对虚假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即建议法院依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处理。

(二)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当环境污染或侵害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出现,且个体无力或无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就要支持受侵害群体对侵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注重在履行法定职能的过程中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的监督,递进运用检察建议或督促令、督促纠正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务犯罪侦查等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对审判人员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民行部门既要敢于依法开展监督,也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好检察监督与法院内部监督的关系,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法院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通过多种途径对审判情况进行监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存在怠于审理导致超期审理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民行检察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机制,经调查违法情况确实存在的,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纠正违法情况并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相应的处分。若调查后发现审判人员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立案侦查。

参考文献[]

[1]龚向和.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J].中国法学,2013(05).

[2]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J].中国法学,2013(05).

[3]Bai Xiuyun.中国法学纪事[J].中国法学,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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