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犯罪刑事申诉赔偿案件中看会计资料的重要性

2015-02-06 17:43史龙龙,宋尚环,刘勤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犯罪刑事申诉赔偿案件中看会计资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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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宁272000; 2.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山东泗水273200; 3.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曲阜2731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人权的司法保障,不仅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也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在实现人权司法保障这个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会计资料是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写照,在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而当前许多单位的会计资料管理现状混乱,给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复核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障碍,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以上现状,本文对会计资料保管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刑事申诉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史龙龙(1977-),女,山东任城人,本科学历,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司法会计;宋尚环(1964-),女,山东泗水人,本科学历,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审计师,研究方向:司法会计;刘勤(1968-),女,山东曲阜人,本科学历,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计算机高级操作员,研究方向:司法会计。

刑事申诉赔偿与会计资料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两者有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刑事申诉不仅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年来,随着国家赔偿法的日趋完善,申请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去年某基层检察院受理了两起经济犯罪刑事申诉赔偿。案例一:申诉人刘某某,1979年至1981年期间,与别人合伙投资保温厂,1982年被某检察院以诈骗罪、贪污罪、倒卖国家供应票罪立案侦查,法院审理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5年。刘某某1987年向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1988年经法院重审以定性不当为由改判无罪,2014年刘某某向某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赔偿,并就案件中涉及的有关已返还债权人的款物进行追偿。案例二:申诉人孙某某,原任某村支部书记,1996年被某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逮捕羁押后变更为取保候审,1999年某检察院以“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案,同年12月孙某某向某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就该案中追缴的款物要求退还。2014年孙某某向某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赔偿。

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受理后,首先要进行查复工作,查复完结才能让以后的纠正、赔偿工作有章可循。查复工作主要是对证据进行审查,上述两个检察系统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例中,其案卷证据中涉及了多家会计资料且占很大比重,因时间久远,有的长达二、三十年,几易物人,企业破产、村建无序,原始会计资料早已荡然无存,当年有关经办人员有的已不在人世,对案件所办时的客观情况无从了解。有的会计资料证据,因超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保管期限,一些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往来账项的账簿记录已毁损不复存在或依法销毁,无从查对。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刑事赔偿复核调查中根本无法查找到原始的相关会计资料与之相核对,致使在对经济犯罪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复核中增添了一定的难度。

一、刑事申诉赔偿所遇到的机遇和困难

(一)当前我国对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形势

国家赔偿法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制定,1995年1月开始实施,经过二次修改,2015年,国家赔偿法迎来实施20周年纪念。《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进一步强调了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人权司法保障这个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二)现行会计资料的种类和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会计资料及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25年)、辅助账保管15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财务报告保管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保管永久。(4)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永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二、会计资料的重要性

会计资料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在各类会计资料中,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

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因此在经济检查和查证过程中最能发挥证据作用的就是会计凭证。尤其是各类原始凭证,是权利人提出权益保护和公诉人对经济犯罪分子提起诉讼的最直接也最有力的证据材料。因而保管好这部分会计资料就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现在一些单位的会计资料管理现状是:

(一)村级财务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保管会计资料,也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资料。大部分村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员,财务会计资料由经手人(会计或村支书)自己保管,离任时会计资料既不移交下一任又不移交镇政府,会计资料不连续或断档。保管人员自认为没有用处就自行销毁,没有专业人员监销。

(二)乡镇或国有企业破产后转制为私营企业,导致原企业会计资料出现“四不管”现象:第一原单位不复存在,新单位不接收;第二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已破产,没有利用价值,属不必继续保存会计资料的档案;第三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程序完成后已解散,原企业留存的会计资料无专人保管,新接收企业的单位随意堆放,无人问津;第四有的单位会计人员不按规定移交档案室保管会计资料,私自存放在自己家中。

以上都是会计资料缺乏保管的情况。本文开头所说的两个案例,都离不开用会计资料中的会计凭证来佐证。如果没有专人保管会计资料或因会计资料超过15年,会计凭证的档案一旦已经鉴定销毁,会计资料中的原始凭证也会一同销毁缺失,相关的原始凭证就无法查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会计资料保管的几点建议

(一)设立专人保管会计资料,增强会计档案管理知识。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面收集会计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民法通则》137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和《刑法》第87条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尽可能保证会计资料在法律时效的期间范围内发挥作用,鉴于调查取证存在延时性,以大于最长诉讼时效为妥。

(三)适当延长重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将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尽量延长5-6年。因为现行的会计资料保管期限是最低保管期限,而不是硬性要求到期后马上进行鉴定销毁。

(四)充分重视磁性介质会计档案的保管,电算化会计已实施多年,很多单位只是将打印出的纸质档案存档,而没有将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信息备份在磁性介质上归档保存,未选择质量优良的磁盘介质进行会计档案数据备份,未实行备用盘与存储盘分离存放,导致电子数据因此损坏或丢失。没有建立专门的电算化会计档案保护制度,从而影响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五)对拟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拍照并制作成光盘,作为会计档案的电子档案进行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参考文献[]

[1]刘承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法律时效的矛盾应予协调[J].财会通讯,2004.7.

[2]谭明梅.浅谈会计电子档案的保管[J].现代商业,2008(5).

[3]李丽.会计凭证档案15年保管期限存在的法律隐患[J].档案管理,2013(04).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