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5-02-06 17:43赵晓东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犯罪信息

赵晓东 肖 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宜城441400

一、规避查询审查的现象较多

如某些有行贿劣迹的企业和个人为能顺利进入招投标市场,采取多种形式规避行贿档案查询,比较典型的规避手段主要有:一是变更单位名称。目前的查询系统被查询单位名称栏只是要求输入单位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但在查询实践中,大多只是输入查询企业名称而不输入机构代码,一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采取简单变更企业名称的手段就可能够轻松规避查询。二是重新设立企业法人。如湖北省天门市院2012年查办了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毛某某行贿案,2012年12月5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规避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继续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毛某某由前台退居幕后,不再担任法人代表,也不再担任项目经理,有效地规避了投标前的档案查询风险。

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以来,注册新公司越来越便捷,成本也越来越低,一些规模不大的有行贿记录的小公司的经营者为规避查询,直接另起炉灶,注册新公司,企业原有的污点就成为过去,可轻易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影响。三是变更法定代表人。有行贿前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父母子女或他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自己作为其他股东实际幕后指挥,继而达到规避查询的目的。四是借用其他企业或个人身份。一些有前科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其他企业或个人名称进行投标,若项目中标后,实际运作的还是有前科的企业和个人。

二、围标、串标违规行为突出

实践中,襄阳市院、宜城市院曾遇到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几家企业同时递交的申请查询资料信息同时出错,甚至有将A、B两企业的申请资料中相互交叉出现对方企业相关信息等张冠李戴的情况,同时递交不同企业申请资料的几个受委托人疑似受同一神秘人物遥控指挥,围标、串标的行为显而易见。还有一些前来办理查询的受委托人,假借中介名义,经常代表不同的企业查询,这种情况涉嫌违规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进行投标。

三、非罪行贿行为未列入查询范围影响查询工作公信力和说服力

涉罪行贿行为和非罪行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甚至有的非罪行贿行为的行贿数额和社会恶性比涉罪行贿行为还要大,只不过出于主动交待等原因未做刑事处罚,非罪行贿信息未列入查询范围既有失公允,违背了建立查询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查询工作公信力。如湖北省天门市院2012年查办了天门市某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梁某某受贿案,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该公司数十次到该院进行查询,梁某某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每次都被输入系统进行查询,但系统不能提供其受贿犯罪记录。

四、查询结果约束力刚性不强

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难以形成惩防合力。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协调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按照高检院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供对外查询服务工作,但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如此有罪记录法人和个人完全可以借鸡生蛋,对其约束力形同虚设。目前,行贿档案的建立更多的是一个“资料库”,即检察机关只负责如实提供查询结果,而把查询结果的采纳权和责任的追究权“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防腐功效的发挥,主要是立足于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主动查询,如果这些部门对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视而不见,甚至还受到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就必然使这道“防火墙”形同虚设。大量案件表明,一些有背景或“靠山”的企业,处处得到的厚爱和关照,查询结果对于他们几乎不起实质上的作用。

五、查询期限规定及信息更新不合理

高检发预字(2013)2号文件规定,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十年,超过十年,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对于一个企业,如果它的员工因为行贿罪上了榜,这个员工早已经退休不再任职,而这个公司仍要因为这一员工的行贿行为付出十年的代价,由此可能影响到甚至阻滞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中长期发展。如2007年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某安装有限公司业务员孔某某行贿一案,当事人孔某某来检察机关咨询多次,请求删除他的行贿犯罪记录,因为他已经刑满回家,不再在公司工作,且行贿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但公司因为他的行为至今不能参加投标活动。

六、查询的前置性作用未得到全面发挥

工程招投标活动开始之前应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是确保市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但有的业主把查询服务当作一种应付检查的形式,在工程快要竣工的时候再补办查询手续,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自主邀标活动中。如湖北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示范项目一期工程由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在工程即将竣工时,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于去年10月25日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查询申请。

七、查询工作影响力亟待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受理查询的范围,但是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还不够,社会影响还不大,社会上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涉及的行业和覆盖面还不够广。具体来说,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接收查询的大多限于工程招投标领域,而在政府采购、资质审查、信用管理、人事管理、信贷融资、商贸合作等领域接收到的查询申请还不多。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查询影响力。可以通过与招投标中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开展预防讲座、专题座谈、联席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方法、要求、作用、效果,提升查询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预防咨询法律服务,让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公正性和惩罚性特征,了解行贿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引导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2.非罪行贿行为,要纳入查询范围。待相关受贿案件判决生效后,将法院已认定的行贿行为,包括构成犯罪的或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一并向社会提供查询,以提高行贿档案查询告知函的公信力和实用效果。

3.扩大查询范围,确保信息输入完整。在查询时,将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被查询单位的必填项,增强查询准确率。在录入行贿信息时,应将有对单位行贿记录的企业所有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信息一并录入系统,扩大查询范围。因为有行贿记录的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查询会退至幕后,将其他人推为法定代表人,但为掌控企业一般不会退出股东或董事会等领导管理层。

4.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检察机关要运用技术手段,将工商系统的企业数据库实现共享,从而及时掌握企业信息的变更情况,阻断被查询企业通过变更名称事项来规避查询的道路。

5.发挥检察职能,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在查询工作中,针对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反招投标法规的情况,检察机关核实后除了拒绝查询之外,还可以建立配套的查询惩戒制度。对于查询过程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促进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严格执行“廉洁准入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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