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任务和挑战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居所人民检察院

张 正

蚌埠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233000

一、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中,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

(一)创建安全环境、强化办案安全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重大贿赂案件,对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时间跨度长,难度大,人员长期疲劳作战时有发生,这就给维护办案安全的司法警察带来了新的任务。所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司法警察的首要任务就是创建安全环境,强化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要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人员、物品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置工作,保证在监视居住期间,确保不发生任何自杀、自残、行凶、逃跑等安全事故的发生[2]。

(二)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配合办案

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中,不仅要维护办案安全的情况下,还要切实履行司法警察提押押解犯罪嫌疑人,根据办案情况和检察官的要求,司法警察可能随时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转移地点;监视居住期间,根据检察官要求,送达多个相关送达法律文书;在检察官不讯问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看管,根据案情需要,对需要搜查的,司法警察应该配合参与所查,收集案件证据;对监视居住结束,可能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送至看守所,司法警察应当协助拘留,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保证案件的顺利开展和侦破。

二、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中,司法警察的主要挑战

(一)履职时间长、体力消耗大、易产生厌倦思想

《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是6个月,虽然检察机关办案的时间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指定监视居住跟其它刑事强制措施不同[3],指定监视居住需要司法警察24小时监控,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人员不够,警力不足,致使大多数司法警察,晚上值夜班监控,白天还有很多其他任务协助办理,司法警察的生物钟打乱、心里压力也加大,加上时间跨度大,长时间这样下去,必然给司法警察维护办案安全带来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为了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办案,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查、自残、逃跑等事故的发生,都将带来身体和心里的挑战。

(二)安全防范难度大、安全风险系数高

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检察居住讯问和一般正常在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是司法警察管理和维护的场所,法警对该场所熟悉,同时办案工作区的硬件设施都是采取软包等安全防范配备,办案工作区也有独立的医务室,遇到犯罪嫌疑人生病和突发情况,都可以得到及时处置[4];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大都数选择宾馆、招待所的一楼,里面的门窗、桌椅、厕所、电力设备等都没有像检察院办案工作区那样安全防范处理,司法警察一开始对场所也不熟悉,加上犯罪嫌疑人受到控制和约束后,容易产生自杀、自残、逃跑等想法,这就给司法警察安全防范压力带来新的挑战。

(三)刑讯逼供、不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警察的监督压力大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有监督检察官办案的职责,遇到刑讯逼供,不法办案的,应当给予制止,必要向分管领导汇报;由于监视居住时间长,个别讯问人员在较长时间久攻不下的情况下,容易情绪化和急躁,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体罚和虐待,或者干扰犯罪嫌疑人的正常饮食和休息[5],这些都给办案安全带来巨大隐患,遇到这种情况司法警察应该给与制止或者像领导汇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警察和检察官都是同事,司法警察根本不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甚至加入和配合;其次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领导,为了案件能够快速侦破,也默许了办案检察官的行为,司法警察的监督行为也是无效,这样都给指定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带来风险。

三、司法警察规范协助指定监视居住的方法和对策

(一)合理科学安排,时刻牢树“安全第一”意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第5条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6]。所以在每次执行监事居住之前,检察机关警务部门,应该合理选调警力,召开会议,组织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安全责任意识教育、明确责任,时刻牢树“安全第一”的办案意识;在执行监视居住前期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携带好相关文书和警用警械具;做好犯罪嫌疑人安全物品登记和保存,在全阶段做好值班记录,每天要求值班法警和当班检察官签字;在警力的分配和安排上,要注重老新搭配、生熟搭配等,实现优势互补、优化组合。

(二)提前熟悉案情、指定居所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机制

检察机关警务部门在接到派警令后,第一时间跟侦查部门联系,了解基本案情和制定居所的环境,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前往制定居所,熟悉制定居所环境,检查居所门窗、桌椅、厕所、电力设备等内容,对居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及时向领导汇报,或者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确保场所安全后,才能带犯罪嫌疑人前往;司法警察在见到犯罪嫌疑人时,首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身体状况,有无疾病,根据情况提前准备好相关药品和相关物品;在指定监视居住的前期,司法警察也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动向等情况,预先判断可能出现风险和防范,提前制定预案。

(三)加强检警协作、共同促进有效、科学、民主办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8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和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7]。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积极配合检察官,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根据案件的需要,完成监视居住中关于看管、搜查、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拘留、押解等任务,充分保障案件的顺利侦破。同时在检察官发出错误指令时,司法警察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同检察官共同解决;如果个别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刑讯逼供或者其它不法行为,司法警察应当表明立场,给与检察官提醒,检察官不采纳并继续采用违法办案时,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做好值班记录,切实有效杜绝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发生。

四、结语

司法警察协助指定监视居住居所,可以加强执行的力度,确保执行规范安全到位,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动态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可以形成预判,有利于在协助执行上有针对地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案。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延伸检察触角,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切实防止办案安全事故。

[1]严军兴,马玉娥主编.警察业务全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

[2]陈晋胜.警察执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3]李秀富.浅析监视居住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4]金川,唐长国,柳捷,冯秀成编.司法警察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夏天.论监视居住制度的问题及其废除[J].法学研究,2011,10:92-93.

[6]胡建江,刘丹阳主编.司法警察工作教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

[7]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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