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2015-02-06 17:43于瑞德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案管辩护律师律师

于瑞德 姜 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是检察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一项全新的、创造性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效仿。从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对律师辩护权的影响方面来讲,目前问题依然存在,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形成了一定亟待改善的制约。

一、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与功能

首先明确把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为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部门,使其在检察机关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其次紧紧围绕“统管”、“督权”“服务”三项职能,实行案件程序、流程、质量监督,规范案件线索的流程管理,加强案件质量控制;在“服务”方面,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信息公开,检务公开,方便百姓查询案件;统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提供交流对话平台。此外,案件管理部门要认识到自身承担的责任,体现在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方面,就是要求其在充分考虑到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案件集中管理的方式与规定,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便利、申请会见权以及与承办人交流意见等等方面的切实保障。

二、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首先,在电子卷宗问题上,根据目前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关于电子卷宗管理的办法,明确电子卷宗在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制作出可在三部门互相流转的电子卷宗,尽快建立电子卷宗共享机制,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公检法机关的办事效率,也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与公安机关、法院其他有争议的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虑现实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多做沟通。

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律师到羁押场所会见难的问题,侦查机关(包括看守所)相互推诿,导致律师无法正常会见案件当事人,对此可以与本院监所部门签订《关于在羁押场所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协议》,做好工作的衔接,对律师反映的情况及时向监所部门通报,监所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经查证属实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从而保障律师会见案件当事人的执业权利。

最后,对于涉及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案管部门可以和律师协会之间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共同目标下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定期联系和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同时,积极建立检察官和律师的信息共享机制,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除依规定需要保密外,应通过适当途径交流、共享。此外,通过互聘讲师授课、培训等方式,促进业务交流。例如,某县检察院还建立了疑难案件研讨制度,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签定了《关于信息化合作事项协议》,实现市检察机关预约平台与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有效解决律师身份认证的真实性和安全问题,使得更加简便和安全,也为律师执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畅通律师意见反馈途径

除了与上述部门、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外,为了更好地做好律师接待工作,案管部门还应积极健全律师意见反馈机制,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增进相互的理解和支持,提升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具体来说,案管部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畅通律师意见反馈途径。其一,可以通过制定《辩护人问卷调查表》,采取定项选择和开放式问答题目相结合的方式,征询辩护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二,可以不定期与律师代表举行座谈或者少数当面约谈的方式,听取律师代表意见。其三,律师除了可以通过自身对案件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之外,还可以通过人大代表会议、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四、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一)赋予案管部门启动救济程序的权力

针对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等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从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角度来看,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可以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启动相应救济程序的权力。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其一,针对申请事项的处理结果,赋予辩护律师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当辩护律师对于其申请会见被追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等等事项没有得到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的许可时,如果此时辩护律师对不予许可的处理决定仍有很大异议,希望通过相应救济途径,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上述申请。其二,针对辩护律师的异议申请,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启动相应救济处理程序的权力。当案件管理部门收到辩护律师对某些事项处理结果的异议申请后,可以先对其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初步审查程序,如果认为该辩护律师的申请应得到相关办案部门的许可,此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启动对辩护律师申请事项的再次处理程序。

(二)科学规制投诉处理程序

完善的程序规制是案件管理部门处理一切事项的前提和保障。针对律师投诉权难以实现的现状,案管部门应当为律师投诉权的顺利行使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首先,明确案管部门的告知义务。为了保证辩护律师对处理情况的知情权,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律师投诉后较短时间如24小时内将分流处置情况答复投诉人。

其次,制定相关部门的处理程序。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案管部门移送的律师投诉的材料之日起例如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经报检察长批准,调查时间可延长至较长工作日。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律师投诉情况后,应当依照相关制度、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检察长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检察长签署律师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较短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的书面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以上通过完善健全的处理机制,在每一个环节严格限制时间、权限、程序等,以期切实做到对律师投诉的快速有效处理,从而保障律师的权利。

最后,创建律师对处理结果的异议程序。律师对检察机关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案件管理中心应当认真审查,属于一般性程序问题的,协调有关承办部门负责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在律师对投诉结果产生异议时,通过设立律师对处理结果的异议权,由案管部门进一步审查并加以处理,以此保障律师的救济权利。此外,在处理律师投诉的整个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跟踪律师投诉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此作为对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考评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此外,针对案件管理部门技术设备落后以及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需要有关机构充分认识到大力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是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案管部门的硬件经费投入,以更加完善、先进的管理软件不断推进案件管理部门的功能提升,以更加便捷的网络方式延伸其为辩护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适应检察工作改革需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而且,我们甚至可以做更长远的打算,基于案件管理部门的地位与条件,可以赋予其更广泛的职权与职责,让其在更广的道路上为律师相关诉讼权利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

[1]向泽选.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抓手[N].检察日报,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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