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难点及查办对策浅析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渎职专项资金

罗 鹏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430100

从近年来的查处案例来看,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主观故意型犯罪居多

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涉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前者主观心态是故意,后者则基于过失。涉嫌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对象一般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领导、中层干部以及业务骨干。这类人员往往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审批和监管工作,同时洞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漏洞。犯罪的发生往往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能力不强,而是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等个人目的,故意违规违法操作,造成国家科技资金的重大浪费和损失。司法实践中以基于主观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型犯罪居多。

二、时间跨度长,大要案频发

在鼓励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增加科技投入,对重点科技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从目前的查处现状来看,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偶发型犯罪较少,犯罪嫌疑人往往出于权力寻租等个人目的,在共同利益或利害关系的驱使下,长期怠于行使职权,造成专项资金的持续浪费或流失,该领域渎职犯罪往往延续较长的过程。

三、串案、窝案、案中案现象突出

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决定了虚报、套取、侵吞或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只要有某个环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就难以获得成功。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往往是由于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共同利益或利害关系的驱使下,上下勾结,内外勾结,群体作案,并形成“破窗效应”,导致腐败现象在内部自我繁殖,并形成利益相对固化的“抱团腐败”。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查处一个,挖出一批,串案、窝案、案中案现象较为典型。

四、多种罪名相互交织较为典型

通过对该领域案件查处实际情况的分析,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一旦展开侦查,最终往往不会以孤立的渎职罪名结案。专项资金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法违规,无视规则,胡乱审批拨付科技专项资金的背后,侵吞、私分、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在使用支配专项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的情况屡见不鲜。渎职犯罪并不是犯罪分子的终极目的,促使其铤而走险,不依法履行职务的诱因,绝大多数是因为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该领域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涉财型职务犯罪相互交织、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相互牵连,危害后果越来越大。

正是由于科技专项资金领域的渎职犯罪存在上特征,在查办该类型犯罪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发现难。科技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周期,科研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也不像直接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那样紧密。相关犯罪线索难以发现,更难尽早发现。

二是取证难。侵吞、骗取、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的犯罪分子,往往会混淆概念,以种种理由推诿自己未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实施科技计划的责任,并与科技专项资金监管领域失职人员结成攻守同盟,为相关责任人员掩饰渎职行为提供便利,给案件的取证工作增加难度。

三是认定难。科技专项资金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职务范围,不同部门人员的职务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人为因素或者非人为因素,渎职行为同危害后果相隔时间长短等问题,均能够导致责任分散,在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渎职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作用大小方面,增加了准确认定的难度。

四是处理难。种种原因导致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案件处理效果不理想,成案难,判处重刑、实刑更难。

针对该类型渎职犯罪的特点和难点,笔者提出以下查办对策:

(一)拓展案源线索,克服发现难。在线索拓展方面,改变一味依赖信访举报和科技管理部门移送的旧思维模式,树立主动出击的案源意识,拓展科技专项资金渎职犯罪线索。

(二)注重侦查谋略,缓解取证难。充分了解和学习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熟悉科技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知识,掌握科技管理行业知识和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三)正确理解法律,解决认定难。在对犯罪构成的认定上,正确处理法律规范的客观性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关系,以有利于打击渎职犯罪的角度来理解立法原意及相关条文规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分析行为人未尽职责的危害行为导致危害后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全面、系统的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加强内联外合,化解成案难。针对当前科技专项资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阻力大、成案难的现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改变零敲碎打、各自为战的旧框架,紧密依靠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上下级院的联动,积极推进案件侦破工作。

[1]游伟.渎职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N].检察日报,2009-4-28.

[2]张少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J].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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