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罪行贿信息查询与应用问题探讨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污点信用犯罪

周 志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建始445300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广泛运用,不仅对那些已经犯罪的人是一种警醒,更加对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预谋人员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给那些商业腐败分子心中埋下了“心理阴影”,他们会不由自主地去掂量“利与弊”、“得与失”。这也为检察机关有力地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合检察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管力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非罪行贿信息查询运用领域

(一)招投标领域的应用。当前查询系统主要服务对象便是工程招投标领域,占据了整个查询量的80%。然而大家都明白,这个领域内的腐败问题也是最为突出的,绝大部分的贪腐案件都离不开“工程”。侦查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是严打受贿对象,对于行贿者采取的处罚是能轻则轻,这样很大一部分行贿金额在立案标准边缘线附近的行贿者就没有被立案查处,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被纳入到“非罪行贿行为”,这样的一类人一旦没有相应地措施和制度加以约束,久而久之则会变本加厉,助长不正之风继续盛行。因此“非罪行贿行为”也必须运用到查询领域,规范招投标领域。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在政府采购领域,供货商们的竞标之争亦非常激烈,他们潜意识里认为,要想顺利中标,除了公司自身的软硬件实力之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官场人脉资源,双管齐下,定能成功,由此商家、官家和业主三方之间便形成了一条利益链,商家出钱买信息,官家出钱卖信息,业主方吃回扣,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最终达成一致目的。“非罪行贿行为信息”运用于政府采购领域可以有效地预防有违法行为而无犯罪记录的人员逃避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三)干部提拔任用领域的应用。各地党委政府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时,应该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前置程序,把查询结果作为干部廉政考核的依据纳入到考评档案中,同时建立配套的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可以有效地防止干部“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除了已经被法律认定的行贿受贿犯罪记录之外,非罪行贿行为也同样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供告知,作为选拔任用前的参考,以此来遏制官场上买官卖官,行贿受贿不正之风。

(四)金融、工商、税务领域的应用。凡涉及行贿受贿等犯罪或行为的案件,都离不开“钱、财、物”,而这些都与金融、工商、税务密切相关,他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也是最注重信用评价的,由于这三大领域是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主导,其目前运行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最趋于成熟,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直接影响个人和公司企业的经济发展活动。

二、充分发挥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也为了平衡行贿行为查询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对外提供“非罪行贿行为”信息时应着力在保障非罪行贿信息的录入、规范查询程序、制定合理处置措施和跟踪督促处置方面进行完善。

(一)认真收集非罪行贿行为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录入查询系统,保障录入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二)规范查询程序,合理提供查询告知,切实保护他人合法隐私。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对外查询要与行贿罪信息查询区别对待,从查询范围和查询程序上进行规范,严格划分和落实。同时,查询过程中严格执行出示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用途的要求。

(三)完善制度,扩大行贿档案容量。改进现有的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增加违纪案件中的行贿人信息,同时与金融、工商、税务等目前成熟运行的信用评价手段相对接,将廉洁信用强制性、捆绑性地纳入其他应用较多的信用评价系统。

(四)制定合理的处置措施,防止“一刀切”。向申请查询人告知查询结果时应当注明其不同于行贿犯罪,建议参照有行贿犯罪记录者的处置方法,但在进行处置时应适当减轻,比如采用“阶梯式”的处理方式,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划分出从重到轻的处理办法,设定档案记录的封存时间,结合有不良记录者的社会表现,灵活性进行调整,防止“一刀切”的做法。个人行贿行为与公司、机关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置要区别对待,同时还要注意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回访,将回访情况如实反映到查询档案当中,以便申请查询者在处理时进行参考。

(五)充分运用“污点效应”,预防违法犯罪,改善社会环境。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的记录是一个“污点”,这个“污点”被存入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中,或多或少对于其本身实一个警示,甚至会影响到周围的企业和个人,在实践当中,我们既要让这种“污点”能有效地遏制不良信用者混入社会兴风作浪,同时又不能让一个“污点”毁其一生,毕竟成长之路不易,不能因为一次错误就永远封存,需要人性化地给予其改错回头的机会。

(六)广泛宣传,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扭转风气。一方面要纠正“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形成行贿可耻的社会氛围。要加大行贿违法犯罪的法律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行为的良好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行贿也是一种犯罪,会受到刑法处罚,使行贿失去社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要转变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克服查处行贿犯罪失之于轻的现象,树立从源头上治理贿赂犯罪的意识。

[1]储诚.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现象[J].安徽大学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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