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受让人优先权限制性

李 宾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陕西 西安710075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体系构造

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属性。其优势是设立程序便利,不需要公布账目,也无需发布公告,公司内部机制灵活。而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存在的一种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手段,能有效地减少股东利益的风险,也是股东退出的最有效的经济补救机制。合理的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东变更,将新鲜血液注入到公司决策经营中,达到开拓公司视野、促进资本流通、资源配置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终极目标。

《公司法》第72条至76条内容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外部转让、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后的手续、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和股权的继承,以此建立出有限责任公司完整的股权转让制度和问题处理机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任何限制性,凡是公司及转让双方不存在违法情况,则无需征求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股权在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转让是完全自由的。这是因为股权内部转让并不改变公司本身的信用体系和原股东的合作关系,也不会导致新股东的加入。《公司法》的72条严格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其在表决权、征求对象、答复期限、答复后果上的阐明,有利于股权在现有股东和第三人之间流转。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通过对出让股东对其他股东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来达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目的。

(一)同等条件限制

应该确定一个在出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就知道其他股东是否购买的标准,这样既能够保障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又能够保证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等条件”的提出有两种方式:由出让股东提供的或者第三人提出。概括来说“同等”指:a.股权转让价格b.付款的时间与方式c.股权受让人的从义务d.股权的受让登记时间等。

(二)优先权的部分行使问题

行使部分优先权是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首先行使部分优先权会歪曲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的本意,从而导致股东个人利益得到绝对庇护,并不会对公司人和性起实质的保护作用。其次允许股东部分行使优先权,则是对出让股东自由选择转让对象和股权转让数额加以二次限制。这完全掣肘了出让股东的意志自由,虽然有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存在,但夸大过分人合性而阻碍股权转让,是不符合公司资合性内涵的。最后,受让人一般是为获取公司控制权才受让股份,此时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若有部分优先权存在可能会导致受让人放弃受让,最终使股权转让计划夭折。如此,部分优先权将成为现有股东恶意阻止股份流转的工具,会导致公司僵局产生、影响公司发展。

三、出资瑕疵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出资瑕疵有因抽逃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和因出资不实形成的瑕疵股权两种[1],其转让效力有如下情形:

(一)受让人不知晓瑕疵情况

股东资格的否定和出资瑕疵并无因果关系,即出资瑕疵股东在承担违约责任下并不丧失股东身份。合同法规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有权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若受让人知道后不愿意撤销合同,则转让合同效力应予以确认。

(二)受让人明知存在瑕疵情况

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或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仍然受让转让人转让股权,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再适用《合同法》规定,其合同不能撤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是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对以后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操作予以明确,终止了理论界的纷争,提供了确定统一的答案,对实际案件处理铺平了道路。

四、公司章程约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作用

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理论界有三类观点:一是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外约定的限制性的股权转让条件是有效的;二是认为无效;三是折中派,要确定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效力,需要根据事实分类分析处置[2]。笔者思考认为,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现,现有股东理应遵守。但股权具备财产权的属性,股东将股权转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允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避免公司僵局,应确定在公司的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内容是有效的,而约定禁止股权转让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日益繁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厘清,有利于减少争端,对活跃商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提升大有裨益。

[1]刘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王少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3(30).

猜你喜欢
受让人优先权限制性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构建研究
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
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
——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骨科手术术中限制性与开放性输血的对比观察
进入欧洲专利区域阶段的优先权文件要求
髁限制性假体应用于初次全膝关节置换的临床疗效
浅探二重买卖行为的刑事责任
海事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分析
具有止步和中途退出的M/M/c/2N-c优先权排队系统
论债权让与通知中的适格主体——兼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