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保障机制研究

2015-02-06 17:43杨世盛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出庭作证证人

杨世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举证困难、缺乏收集证据的有效手段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诉讼的公正性,阻碍了民事诉讼发挥效力,因此研究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保障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指的是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法院法官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自由裁量权,将不同的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进行分配,从而让原告对举证中一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剩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站在广义的角度上讲,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包含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之间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1]。

二、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

从当前民事举证责任相关的立法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比较单一和粗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换句话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随着民事举证相关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很多学者认为该规定不能真正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其主要是因为该规定没有具体明确地指出当事人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以及无法确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哪方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法院调查取证时违背公平原则

在民事实践中,只有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才会产生责任举证问题,并且举证的对象是所有跟该案件争议点有关并且能够证明该案件真相的事实,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在公平的前提下,当事人若事先提供证据不充分就会造成主张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然而法院参与收集的证据却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违反了权利义务的公平原则。

(三)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在调查取证时,法官通常是根据自身对案件的理解去寻找证据,认为自身查证的证据信任度比当事人的更高,即便是在公开审理时当事人也很少会对法官获取的证据提出反对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很少被法官采纳,严重违法了办案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

三、建立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保障机制的措施

(一)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代理诉讼和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律师在收集证据时,经常遭到拒绝,无法真正实现该权利。但是作为一项权利,当它遭到妨碍与侵犯时,权利人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救济,这属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立法上对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取证权进行保护,对取证的内容、程序予以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不但应当给予代理律师一定的取证权,同时还应当清楚地规定调查取证的规范流程,且允许代理律师根据法定程序来制作调查笔录;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受到拒绝,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之后,可以给予调查取证或者以调查令的方式来责令有义务作证的组织或者公民提供证据材料。

(二)加强对庭前交换证据的保障

庭前交换证据制度指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把自己持有的证据材料以及副本在独任庭或者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规定的顺序与期限提交对方当事人进行查阅和辨认,同时相互发表意见,交换结果对案件开庭审理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的诉讼制度。采取庭前交换证据制度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可以更加合理地进行证据收集,让当事人可以了解对方证据,从而更加科学地整理争议焦点,固定主要证据,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突然袭击”的现象。在答辩期届满到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应当由书记员主持双方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都把证据的正副本交予书记员,书记员再把证据副本给予对方当事人,每进行一次证据交换,举证方即应向对方说明证明的证明对象。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书记员所做好的笔录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法庭所出具的证据登记表要各给双方当事人一份。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进行证据交换时,应当尽可能的提出诉讼主张、证据和法律适用,借助于书面的形式来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完成后,可结合提供证据的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以及补充需要花费的时间,之后再选择开庭时间。若此次证据交换的实际效果不佳,同时当事人补充证据的理由较为充分,可再实施二次证据交换,给予双方当事人更多的证据补救机会[3]。

(三)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属于当事人举证的关键来源,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属于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质证的关键内容。《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证人作证对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但是现阶段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更具体地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诉讼实践过程中,证人不愿意作证或者惧怕作证的问题也很容易成为影响当事人履行自身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确保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就必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证人接到出庭通知之后,如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强制其到庭作证;对作伪证的必须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为了最大限度的激发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我们也应当努力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其误工经济补偿等。

(四)加强法院查证的规范

规范法院查证制度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一是当事人申请查证的证据。一般包括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保存的不允许个人进行查询、摘录或者复印的材料;因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阻扰行为而无法正常收集的证据;当事人自身客观限制条件无法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提出正式的申请,说明正当理由之后由法院收集。二是法院依法查证的证据。需要勘验或者鉴定的证据,若情况紧急时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对此类证据来说,法院要依法决定是否进行主动调查,不仅是为了防止证据的流失,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者延误时机而导致申请人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提供但为了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所必须的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为提供证据发生矛盾的情况,对于这类证据来说,法院必须限定在首次法庭调查之后才能够确定是否进行主动的调查取证。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到底是否存在矛盾,必须要通过详细的调查才可以确定。

四、结语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保障机制对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相信通过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加强庭前交换证据保障、加强证人出庭作证保障以及加强法院查证规范能够进一步保障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顺利开展,以促进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良性发展。

[1]蒋安.略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机制[J].宁夏大学学报,2000(22):72-74.

[2]张洁.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若干问题[J].巢湖学院学报,2008(2):38-41.

[3]张悦.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J].青春岁月,2013(04):32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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