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公证制度中的风险与防范策略

2015-02-06 17:43王利君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借款人公证

王利君

浙江省富阳市公证处,浙江 富阳311400

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正确,就可以认定有效。在民间借贷中引入公证制度,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几率,保证借贷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遇到相应的风险和隐患。如何对民间借贷公证中的风险进行防范,是当前公证机构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公证制度中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引入公证制度,能够对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对借贷双方进行约束,预防纠纷,提高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率,对金融市场的秩序进行稳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过,与银行借贷相比,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公证机构在为其办理公证时,需要面临一些风险。

(一)不真实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所谓不真实的民间借贷,一是指实际不存在的借贷行为。在一些民间借贷公证实务中,当事人相互串通,捏造借贷事实,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证书,以此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二是指与实际不符的借贷行为。包括了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记录不一致、隐瞒有关事实、因不同基础法律关系引发的借贷关系等;三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借贷行为。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有几种,如意思表示不健全、意思表示不自由等。如果公证机构没有对借贷行为进行仔细分析,为不真实民间借贷办理公证,则可能会面临公证被撤销,或者赔偿的风险。

(二)不合法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一是借贷目的不合法,所谓借贷目的不合法,主要是指出借贷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贷人在明知其目的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以合法借贷为养护所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金融借贷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凡具有以下情形,则借贷行为可认定无效:(1)非金融性企业利用借贷的名义,向企业内部员工进行集资或者向公众发放贷款;(2)违反金融借贷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高利贷借款,通常来讲,由于民间借贷的自由性和特殊性,借款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适当提高利率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借贷利率必须在银行同期利率的400%以内,若超出该数值,则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现阶段,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分析和识别已经成为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如果无法对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之间的界限进行准确把握,则公证机构就可能面临相应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公证制度风险的防范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在为民间借贷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风险进行防范,减少和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强化顶层设计

中国公证协会应该立足当前民间借贷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民间借贷公证办理的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民间借贷公证的审查尺度进行统一,对审查核实标准进行明确,确保公证人员在对证明材料进行收集,对审查职责进行履行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该对审查标准、审查内容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所必须收集的证据种类、格式、审查核实要素等,同时对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确保民间借贷公证审查核实工作能够有据可循。不仅如此,还应该进一步加大行业规范的执行力度,确保公证行业能够共同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提高整个行业对于民间借贷公证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审查核实

针对民间借贷行为,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时,必须参照相关标准,甄别其真实性,杜绝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应该对借贷行为中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其资金来源,如果发现银行出示的相关凭证与借款金额不一致,则应该对误差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避免出现马虎大意的情况。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则应该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于对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及凭证的合法性和全面性进行重点关注,确保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工作,应该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审查借贷双方的当事人主体,确保借贷行为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其二,审查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出借人没有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之内,同时,借贷双方约定好的利率不能超出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另外,应该对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进行明确,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其三,应该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保证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规定》中,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重视队伍建设

应该加强对于公证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其对于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民间借贷公证中,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公证经验,是有效预防风险的保障。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公证业务的培训及岗位训练,不断提升现有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例如,可以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得公证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间借贷公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引导其树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对于民间借贷公证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四)完善信息系统

在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单纯依靠公证人员的个人能力,想要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是非常困难的,必须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首先,应该适当加大硬件投入力度,积极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和监控系统,对于民间借贷公证,采取摄像、拍照和录音等方式,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配合公证人员对虚假主体和虚假证件进行识别;其次,应该加快公证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和局域网,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建立完善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在公证信息平台中,对一些虚假民间借贷进行公示,强化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防范意识;然后,应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直接对出借贷双方的资产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民间借贷行为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合法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对于公证机关而言,应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公证服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的风险,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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