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平台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2015-02-06 17:43周先鹏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经营者规制制裁

周先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一、C2C平台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类型

C2C(Customer to Customer)实际是一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专业用语,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即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将自己的物品出售给另一个消费者。而让消费者能够完成这种交易的网络平台便是C2C平台,现有的C2C平台有淘宝网、易趣网等。当前,C2C、B2C与B2B构成我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流模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规定,以下是目前C2C平台上的几种具体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C2C平台上经营者的最重要财富便是店铺的信誉。消费者在没有见到实体商品的时候,极大程度上是通过查看该商品已获得的评价来预估该商品的性能和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于是,便有经营者雇佣网络刷客,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其竞争对手的商品,然后在对手的商品下面写入虚假的差评。这种诋毁的内容并不真实,但足以使某些顾客望而却步,如果差评内容相近且数量多的话,顾客会对这家店铺所出售的这种商品失去信心,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使商品销量降为0,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商业混淆行为

C2C平台上,有些店主通过自身的资源,能获得低价的知名商品的进货渠道,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此时就有同业经营者,一般是出于市场劣势的竞争者,假冒和仿冒与正品、名牌相类似的商业标志,造成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这样的山寨行为事实上剥夺了知名商品本来应有的市场交易机会,侵害了名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在实体经济领域,虚假宣传行为几乎无处不在,消费者对明星虚假代言,商品特性的虚假标示,虚假广告宣传已经司空见惯。然而,折射到C2C平台上,最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就是刷单。刷单,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和销量。但同时,如果每个经营者为了不使自己的商品出于靠后的排名而争相刷单,势必会降低市场绩效,甚至引起整个C2C平台的信誉流失。

二、C2C平台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欲彻底规范C2C平台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要标本兼治,既要从C2C平台自身加强监管做起,同时,更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探索出法律规制的方法与路径,从根本上限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的环境。

(一)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单一列举式立法模式为列举式与“一般条款”的结合。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一般性条款是必须的,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迅速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是列举性条款所完全无法应对的,因此,需要一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保障法律的时效性与灵活性。其次,将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延伸到C2C平台上的竞争领域,在法条中增加列举现今出现的典型的C2C平台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刷单”、“恶意差评”等。

(二)构建一些新型制裁方式,比如信誉谴责和技术制裁,以提高网上不正当竞争的“道德成本”。这正是C2C平台上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比如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直接封号。但这毕竟只是平台内部的管制,强制力弱且随意性强,如果将这些制裁方式构建在法律条文中,那么C2C平台的监管权力将来源于法律的直接授权,但监管行为同时也要受法律监督,这样就可以提高信誉制裁和技术制裁的强制力,降低其随意性。而且,这些新型制裁方式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有其独特的适用空间,因为不正当竞争者既然可以利用网络无边界、开放性的特性来获得不正当收益,那么法律同样可以借助网络这样的特性来对其进行制裁,使其无法混迹于网络。

(三)建立反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制度。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是指由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消费者及公众利益遭受侵害、公平的竞争秩序遭受破坏等,法律授权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社会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经济法本身调整的更多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如果C2C平台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到了整个平台市场的竞争秩序,其已经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的范畴,我们可以认为其具有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公益诉讼制度放宽了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使社会经济公共权益的维护渠道愈加畅通。而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益诉讼主体的授权上,我国可以借鉴并创新,即赋予检察官、公民、社会团体、政府、C2C平台具有提起C2C平台上网络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1]白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

[2]陈静.论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D].南昌大学,2014.

[3]郑友德,伍春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法学,2009.

[4]陈鹿林.论商业外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厦门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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