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初查制度

2015-02-06 17:43余杰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初查立案公安机关

余杰

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 410002

浅析我国刑事初查制度

余杰

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 410002

在把刑事初查制度运用到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理论和实务界,所存争议也不少。关于初查的性质以及初查过程中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如何,一直都不明确。对刑事初查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是从这三方面对初查制度进行探讨。

刑事初查;初查性质;合法性;完善

刑事初查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对犯罪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初步调查活动,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初查作出明确的规定,初查的法律依据且有司法解释来做出的规定,在把初查制度运用到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国发现初查的性质以及证据效力如何,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初查的性质

关于初查性质的问题,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可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有学者认为初查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因而初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诉讼行为须在立案后方能进行,而初查行为发生在立案前,因此其并不属于诉讼行为,且初查是在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材料后迅速进行审查的活动,这体现了初查行为单方性质和主动性质性质行为特征,不同与司法行为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第二种是有学者认为初查是一种任意性侦查行为,初查的行为方式是可通过查询、鉴定、勘验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非强制性措施进行调查,这符合任意性质侦查行为的特征,都不对被调查对象适用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由于初查的性质一直得不到解决,其一直处于尴尬境地。初查的性质必须得到明确。通过上述两种学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即初查行为是一种任意性侦查行为,所谓任意性侦查行为是指在调查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有关人员是自愿配合公安机关和检查院的调查和询问,且公安机关在调查与询问过程中不能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初查行为具有侦查性质,初查的启动事由与侦查一样都是缘于刑事事件,初查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查明是否存在犯罪、犯罪的性质如何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与侦查一样,且初查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办案机关内部规定或司法解释。初查行为与侦查行为二者在本质上本没有不同,二者的主体都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二者的结果即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都会作为刑事诉讼的判案证据。因此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初查行为的性质即任意性侦查行为,这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二、初查阶段所获的证据效力

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经五个阶段才能完成。而刑事诉讼的起点是立案程序,且在现行刑诉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正对侦查阶段设定的,而初查行为却位于立案程序之前,因此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立案前的初查活动中所获得的相关证据的适用便缺乏了法律依据,且由于案件处于初查阶段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中。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没有得到确定。因此在初查阶段所获得的调查笔录不属于证人证言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却把此作为合法证据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这使得很多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笔者对初查的性质作了分析,认为初查具有初查性质,因此初查过程中所获得证据便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首先,初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与侦查的主体一样,因此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上进行初查的主体都且是合法的。其次,依据《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初查的方式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进行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财产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由于初查位于立案前,在此不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被调查人员的人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初查过程中主要调查的时有物犯罪事实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初查的结果一般都被立案主体拿来当作是否立案的依据,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和《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立案主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在符合立案条件后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三、刑事初查制度的完善

关于刑事初查制度的完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从刑事初查制度的立法反面。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中,只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提出了“初查”这一概念,目前从规则来看,适用于司法实践行为,而法律层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可从法律上加以明文规定;其次,从刑事初查制度的程序方面。刑事初查制度可从三个阶段作出详尽的规定,分别是案件的接受阶段、案件的受理和初查阶段、是否作出立案决定阶段,从程序上面对刑事初查阶段作出规定,可明确各阶段的责任归属;最后,从刑事初查制度的机制方面。从完善对刑事初查制度的机制,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入手,分别是案件线索管理机制、监督执法观念和初查行为、刑事初查的跟踪监督机制、初查结果的处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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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5)25-0221-01

余杰(1990-),男,汉族,湖南汨罗人,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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