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2015-02-06 17:43欧华平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湘潭比例

欧华平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论行政强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欧华平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比例原则是行政控权的核心手段,契合行政法治的精神。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强制法》中体现十分深刻,在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化解社会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比例原则自身的抽象性以及立法不足,当前《行政强制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有必要结合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克服这些不足,从而充分发挥比例原则在规范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权力的积极效果。

行政强制;比例原则;权力规制

一、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强制中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

是否适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体现。比例原则的适用意味着,行政主体对为行政行为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果行政行为不可避免的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则必须控制在最小范围内。①行政强制必然包含对个人权力的影响,因此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必然要面临着如何把握对公民权利干预尺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使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与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符合合适的比例。

1.原则性立法: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如何在行政强制权与个人权力中寻找平衡点是比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在这一点上《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这一原则性立法是我国行政强制法引入比例原则的体现,也是后面具体措施中规范限制行政执法权的基本依据。该条中的“适当”与“符合一定比例”同义,即行政强制权在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当影响时,应当尽可能的控制其影响程度。

2.具体规定: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强制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体现最为明显的主要由两个条文:第一是《行政强制法》第5条,对于不是必须进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禁止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权利;第二是该法第46条的规定,即冻结存款、汇款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以及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些规定都在行政强制可能对当事人权力造成不当影响的情况下,合理的禁止或者对其进行限制,从而有效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我国行政强制比例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行政强制立法仍处于初创阶段,立法态度上过于保守,加上立法与执法经验欠缺,行政强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内容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通常而言,立法越是抽象越能够表现其真理性,因为其能够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更不断容纳新的内容。可是对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越是抽象的立法越没有生命,因为过于抽象的立法也为谬误埋下了隐患。②困于经验欠缺,我国当前行政强制立法对于行政强制规则设定过于抽象,尽在有限的行政强制措施中予以具体化,而其他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中则由行政机关予以自由裁量。在这些情况下,行政主体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从而为逃避适用比例原则打开了缺口。

2.适用被动,效果不明显。在行政强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行政目的具有合法性。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将行政强制的目的合法作为比例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并没有实质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某些非法的行政强制行为,比例原则便丧失了适用的可能性。因此,在实践中,比例原则看似“亲民”,实际上由于适用的条件过于苛刻而不当的限缩了适用空间。

二、行政强制中比例原则适用的完善策略

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比例原则的核心目的在于控权。具体到行政强制种,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内容:一是哪些行政强制权需要控制,即行政强制权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是如何控制这些行政强制权,即行政强制权比例原则的适用方式问题。

(一)具体化比例原则的适用

比例原则要想发挥其控权的效用,就必须具体化适用规则,以便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实用性。因此,我国当前立法的首要任务在于结合实践经验,设定更多类似于《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则,从而具体化比例原则的适用。当然,在具体化比例原则适用时候应当遵循适当的规则:第一,如果不通过行政强制手段也能够达成行政目的,则没有必要发动;③第二,当数个行政强制手段都能达成行政目的的场合,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案;第三,行政强制手段的选择权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以预防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放宽比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我国当前《行政强制法》采取保守的方案,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短期内可能有利于推行缓和的变革方案,但从长远来看明显不利于控权,并且其弊端已经逐渐显露。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行政强制立法应当放宽比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只要是行政强制手段对公民的权利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都应当适用比例原则。④况且从当然解释的原理来看,既然合法的行政目的都要通过比例原则限制行政强制权,在行政主体基于非法行政目的而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的场合更需要通过比例原则进行控权,从而全面而合理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注释]

①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J].中国法学,2014,04:136.

②张淑芳.论抽象行政行为越权[J].法律科学,2006,06:101.

③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J].中国法学,2014,04:140.

④陈书全,刘天翔.论比例原则对行政强制权的规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103.

[1]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J].中国法学,2014,04.

[2]张淑芳.论抽象行政行为越权[J].法律科学,2006.06.

D922.1

A

2095-4379-(2015)25-0224-01

欧华平(1972-),男,湖南辰溪人,本科,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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