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的价值

2015-02-06 17:43崔倩丽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惩罚秩序正义

崔倩丽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1

一、刑事政策的价值

(一)秩序

刑事政策价值的前提是刑事政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就不会有刑事政策的价值问题,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最直接、最直观的价值表现就是刑事政策的直接价值。根据马斯洛对人的需要的分类,人的生理需要和安全的需要为最低层次的需要,人只有在满足了低层次的需要之后才能向更高层次的需要递进,在低层次的需要没有满足之前不会去寻求更高层次的需要。我们认为,刑事政策的直接价值就体现在对于人的这些基本需要的满足之上。

刑事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与社会共同实施,旨在惩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切方法、谋略、措施的总和。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就是通过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来实现的,即秩序是刑事政策的直接价值,体现了刑事政策对于人类最基本需要的满足。

(二)正义

正义是刑事政策的根本价值。在当今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下,民主与正义已经成为人们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对于刑事政策更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任何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都势必侵犯了社会法益,都是对社会正义的背离与损害。通过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可以使犯罪行为人的恶行得以抑制,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由此可见,通过惩罚和预防犯罪可以使得社会正义得以修复和回归。其次,补偿受害人损失以恢复正义。在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受害人)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因而在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被害人的赔偿和保护,补偿因违法犯罪而蒙受的损失同样是修复正义,主要体现在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上。最后,注重政策过程中的程序化以维护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实现,刑事政策是一个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变化的过程,要解决刑事政策运行中的各种问题就要保证政策实行程序的正当性,以实现刑事政策最终保障正义价值实现的终极目标。同时,为了避免各利益群体的干扰,也必须遵循预定的程序,通过程序维护公平和正义。

(三)自由

自由是每个人向往和追求的,然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从刑事政策层面上来讲,对自由的保护主要是指国家通过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为公民个人和整个社会提供一个平和的环境,使其享有法律上的选择权,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是密不可分的,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刑事政策保护的对象,如我国对妨害公务的行为、毁灭罪证的行为、伪造货币等行为予以规制。当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刑事政策的保障自由就表现为国家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同时不得侵犯公民个人的自由。

(四)效益

效益是指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是总的成果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效益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社会资源是否合理有效配置的重要体现,是社会问题、解决方法手段和效益之间有关成本与产出的平衡,其衡量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效益是指社会问题的解决是否有助于对已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机器的良好有序运转,其衡量的标准在于是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正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构成刑事政策的效益价值,两者必须兼顾同步发展。效益价值是刑事政策的重要价值,刑罚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如何配置,如何控制其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刑罚的经济效益和刑罚抑制犯罪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刑事政策制定者和运行者需要对有限的刑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小的成本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配合。

(五)人权

法律的终极价值在于保护人的权益,在刑事政策的运行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为审判而受到二次伤害,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次,在惩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得以牺牲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打击犯罪的方法手段,在打击犯罪,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对无关人员的损害,保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同样存在人权保护的问题,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强迫,威胁以及任何有损人权保障的事项。

二、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

(一)自由与秩序

自由是每个人所追求的,也是保障公民个人其他权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行为自由还是思想意志上的自由,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不受他人和其他群体的干预,就需要对我们的自由加以限制,制定既定的规约,维护社会秩序。就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而言,很难说哪一个是第一位,哪一个是第二位的,只有将二者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来认识,才能得出正确的选择结论。例如,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环境及经济状况都处于不稳定,极度动荡时期,因而在这个时期为了维护稳定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就必须着眼于秩序价值,以实现社会的稳定。现代政策理论界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价值理念及价值侧重点,自由与秩序也是如此,从宏观上来讲,秩序是刑事政策的直接价值,是总的刑事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必须首先予以考虑的内容,但从微观上来说,自由、正义、人权作为刑事政策的终极价值从根本上影响着具体刑事政策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在具体的刑事政策中,自由、正义、人权更可以作为第一位的要素予以考虑。在刑事政策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即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换言之,在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不侵犯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为原则。

(二)公平与效益

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对效益与公平的选择是刑事政策必然面临的问题。但对公平与效益的选择,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公平是第一位的,认为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若弃公平而择效益就会失去法的本质精神。有人主张,效益是第一位的,认为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工具,应该首先发挥其在国家机器中的作用。我们认为,刑事政策在选择的过程中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益,一个好的刑事政策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一个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不是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落脚点的,那么它至少不是一个好的刑事政策。同时,刑事政策应当兼顾效益,选择最为经济、便宜的运行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寻求能够降低刑事运作成本的新方法,如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等。总体而言,正义是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正义效益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时,效益是正义的保障和推动力,一味地追求正义而牺牲效益,最终也必将损害正义本身。

[1]吕文江.论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

[2]刘清华.论刑事政策的价值及其取向[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6.10.

[3]严励.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刑事政策理性思辨之一[J].法学评论,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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