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2015-02-06 17:43王艳霞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侵害人名誉权名誉

王艳霞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陕西 西安710038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是由我国民法规定并加以保护的人格权。而且,该权利在宪法中也有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于公民及法人的权利给与了从分的保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名誉权主要就是指,我国公民以及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获得名誉可以依法享有不受他人进行侵犯的权利。我国公民名誉权中,不仅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还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公民自身荣誉权、肖像权等。这些被维护的名誉,多包含人格尊严名声,是公民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并直接受可到法律保护。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它是公民或法人所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不受他人剥夺。名誉权不得处分,不可转让,也不可以抛弃,公民的名誉权始于出生时起享有。

二、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从侵权的方式方面,侵权人在侵犯公民荣誉权时,多采取侮辱、诽谤方式,公开的损害公民名誉,这已经构成侵权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则主要指采取语言、行为方式来公然损害公民的人格,毁坏公民在社会中的名誉,诽谤和侮辱应该是公开的行为。对于法律范围内,公开侮辱与诽谤,也有一定的范围,约束,当面对两三个公民,对其他人的进行侮辱、诽谤时,这样的行为属于公开的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还有一些侵犯名誉权行为,则是以书面、口头的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时期名誉受损;同时,也存在在无第三人在场的名誉权侵犯行为,应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以及侵权人本人辱骂被侵权人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虽然,这种侮辱的行为,不一定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方面的影响,但是该行为缺失已经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已经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该行为也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

(二)从侵权对象上看,被侵害人应该是特定的主体,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名誉权侵权中,在一定情况下,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可以具体到某人,也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就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对于某些“纪实”文学作品之中,在其文章描写中,对特定人物进行侮辱、诽谤,虽然是使用其任务的代号、假名来称呼,但是对于读者来说,一看之下就可以知晓其所指对象的,便能认定为作者构成侵权行为。

(三)从客观方面看,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名誉侵权事实,主要是指侵权人有损他人人格、名誉,也会给公民的名誉、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笔者认为,需先判断陈述内容的虚假与否,然而,这些也并非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前提,只有侵权人陈述内容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且还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也即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事实,即可认定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如果其陈述是真实的,没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也不违反法律,则不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反之,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且发表有损他人名誉言论的,且涉及的事实的,则将会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行为。

(四)从侵犯公民荣誉权的主观过错方面来看,侵害人多是故意而为之,也存在一部分侵害人是过失行为。在实际中,侵害人以诽谤、侮辱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只能是故意的行为。对于侵权责任立法中,其宗旨就是要充分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可以全面地保护公民名誉,若是一旦因他人侵权行为对公民造成名誉损害,则对于侵权人,不论是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应主动负责恢复公民名誉,并给出相应补偿。

(五)从名誉侵权的后果来看,侵权行为人给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重的损害,使公民的名誉受到了较重的影响并造成了较重的后果。而该后果包括给公民造成其精神上的伤害,严重的还会给公民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对公民生活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事实上,由于侵权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将会使被侵害公民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给公民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使其感受精神以及心理上的双重折磨;并且,给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便,财产上受到了间接的损失。笔者认为,只要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以上损失的后果,即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

三、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责任

名誉权对民事主体有重大的意义。良好的声誉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名誉不好的公民或法人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民事往来。笔者认为对公民来说,名誉本身不是一种财产,其主要可以体现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所以,当其名誉受到损害后有权获得补偿,包括精神损失或物质损失。理由是:首先,公民的名誉遭受损害,必然给他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受害人有权要求予以物质补偿。其次,公民如果从事经济活动,只有具良好的社会评价,他才能取信于他人,才能争取他人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创造出社会财富。再次,名誉权间接体现了公民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例如,某公民身心愉快,他在工作单位中会创造很多效益,反之,则损。如果,某公民的名誉好,则会给他带来许多无形资产,反之,则有可能会使他损失一些无形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也会间接的给他的财产带来损失。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损害已成事实,就是因侵害和公民名誉权行为,而导致被侵害公民产生心理负担,且感觉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以及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折磨,公民心理上带来创伤,以及财产受到了间接的损失,侵权人应该赔偿他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该根据侵权后果分别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经笔者研究认为,针对于社会中暴力以及其他方法的名誉侵权,具有公然侮辱、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的,特别是情节严重以构成犯罪事实的,则可以追究侵害人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针对在公共场所,公然诽谤、侮辱他人名誉权的,则可以由公安机关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也可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对于公民名誉侵权发生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与第一百三十四条中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就是法院应责令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停止其原先实施的侵权行为,例如,用书信的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的,应责令其停止实施该行为,以免给公民造成更大的伤害及损伤。

(二)恢复名誉。侵权人应该在侵权范围内给被侵权的公民恢复名誉,这样能是受害的公民减少精神上的创伤,及减少侵权行为可能该来的间接地财产损失。

(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该在侵权范围内向被侵权的公民公开声明,并且采取一定的事实行为消除其所散发的有损公民名誉的作为或不作,是公民减少心里的痛苦,减少公民精神上收的压力。消除公民名誉影响,并可采取赔礼道歉、书面以及口头道歉方式进行,弥补名誉侵犯给公民造成的影响;用时,对于道歉的内容,也须事先经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张俊洁.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张新宝注.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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