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5-02-06 17:43梁晓胜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局限性事项公民

梁晓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一、引言

作为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群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现阶段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事项和案件无法得到具体划分和被诉行政行为有限等问题,继而使其具有了较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展开讨论,以便使其得到更为科学的确立。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及确立

所谓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实指的就是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而这一范围的确立,不仅使人民法院针对一些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得到了确立,还为公民法人要求法院依法进行一些行政主体的审理确定了范围。就目前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立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其中,概括式是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统一规定的方式,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保持范围的完整。而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进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全面规定,从而避免相对人的某项权利漏掉。但是,该方式没有明确指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所以难以在实践中实施。而列举式则可以指明能够提出行政诉讼的事项,一般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由于可以将受理和不受理的行政案件一一列举出来,利用该方式可以将具体事项写入到法律条文中。但是,日常生活中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常有发生,所以难以将所有事项列举出来[1]。因此,采用该种方式容易使一些合法群益被排除在行政诉讼法保护之外,继而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此外,还可以利用混合式表达方式进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立。具体来讲,就是综合进行概括式和列举式的使用,以便使二者的长处得到发挥。

三、现阶段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分析

(一)事项和案件无法得到具体划分

就目前来看,虽然联合使用了总体概括、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这几种确立方式,但应受理的案件和不应受理的事项的边界仍然不能较好的对接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既不属于应受理、又不属于不应受理的行政纠纷得以出现,继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纠纷。而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将受到无明确受案法律依据的约束,继而将这些事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因此,这导致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了一定的局限性,继而使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作用遭到了削减。

(二)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有限

就目前来看,行政诉讼审查范围被限定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而这导致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仅能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而这意味着,如果受案范围在合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受到利益损害的公民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一规定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受到了约束,继而使行政自有裁量权的范围遭到了扩大。而这样一来,则给一些在法律上“合法”的行政行为提供了庇护,继而使行政诉讼的监督和审查作用遭到了削弱,并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只能针对有限的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立,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来看,受案范围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十分有限,没有包含内部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难以实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和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等多数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没有涵盖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所以难以对这些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监督。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权益的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也没有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继而使公务人员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司法保护。因此,由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涵盖的被诉行政行为有限,所以使其本身具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四)排除事项未得到严格限定

在受案范围中,法律会将不予受案的各类事项明确规定出来,而这些事项就被称之为排除事项。但就目前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的排除事项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限定,继而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解释》中第1条的第(4)项提出,不应将“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是这一规定只是排除的标准和理由,并没有指出这种行政行为带来的实际后果[3]。而公民合法群益受损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力无必然关系,所以整个规定明显不够严谨。

四、改进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局限性的对策

(一)采取合理的受案范围确立方式

为了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得到改进,首先应该采取合理的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比如在缩小行政诉讼不受理事项的范围时,应该利用列举式的特点,并使肯定式概括和否定式列举的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先利用概括方法制定受案范围的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利用否定列举方式进行不予受案的事项的列举。而这样一来,就可以使不受理事项封闭于有限情形中,继而避免事项范围的任意扩大。此外,未列举的行政案件就可以被纳入到受理范围,继而使受理案件与不受理事项之间的空白地带得以消除。

(二)适当扩大审查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将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以便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所以,应该将合理性审查引入到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内,以便完成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4]。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仅将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将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应该将合理性审查纳入到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以便使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上完成对其合理性的审查,继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适当扩大受案范围

为了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得到适当扩大,继而使其局限性得到改进,应该使只审查部分外部行政行为的限制得到突破。具体来讲,就是将现有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继而为公民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保障提供更多的机会。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国政府可以参照WTO规则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也可以参照英、美等国家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内部行政行为的纳入。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国情并不适合将所有抽象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所以需要具体完成不同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分析。

(四)严格限定受案范围中的排除事项

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的一些不合理和不严谨的排除事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整合,以便使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得到突破。一方面,针对公安和安全机关等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除了进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还应该设立正式的诉讼程序,以便通过行政诉讼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5]。另一方面,针对琐碎的排除行为的列举,可以遵循共性合并的原则进行处理,继而使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准确性。

五、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扩大将成为必然。但考虑到人权益的维护和法院案件审理的效率问题,应该适当进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扩大,继而在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得以改进的同时,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方世荣.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J].行政法学研究,2012,02:16-20+46.

[2]于立深,刘东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研究[J].当代法学,2013,06:51-62.

[3]黄维.公民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博弈——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演变的视角解读与展望[J].行政与法,2010,04:98-100.

[4]侯继虎.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及其制度建构[J].政治与法律,2011,12:120-129.

[5]张正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变——从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到权利义务标准[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4,03: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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