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

2015-02-06 17:43张树立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前提条件无权受让人

张树立

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淮南232038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股权

股权是股票的持有者根据其拥有股票比例对企业承担的一定责任的权利。股权因投资而产生,投资人如果向合伙组织进行投资则承担无限责任,如向法人投资则承担有限责任,虽然都同属股权范畴,但实际承担责任能力有所区别。一般认为,股权是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股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人的财产权利,如取得企业100%的股权也就对企业产生了100%的控制权。从法律角度来看,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股权转让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变化。

(二)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我国《合同法》中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一般我们认为其之前处分权利有效。在该条法律规定下,我们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之时,必须从三点出发,第一点是无权处分行为产生必须基于财产处分权利的缺失;第二点处分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第三则是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第三人取得该财产之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有权利人丧失该部分财产权利。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第三人必须出于善意、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不动产之时必须已经登记或交付给第三人。

二、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

无权处分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性规定,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规定,由于两种保护的利益个体不同,因此,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冲突。

从我国无权处分的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当权力人不追认合同有效或不让无权处分人取得对该部分财产的权利之时,合同相对人只能被迫接受合同无效,这极大的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股权是一种较为特殊化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股权也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并允许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进行转让,因此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也存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了平衡股权受让人的权益,让股权受让人的权益能得到基本保障,我国法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引入了善意取得制度。但从善意取得法律规定本身来看,善意取得制度也必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因此目前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当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导致司法领域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存在较大分歧。

众所周知,股权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最大冲突点在于是保护股权原权利人的权益还是保护股权相对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权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维护原权利人权益是一种公正,而维护受让人的权益则出于保护交易秩序,如果因维护公正而导致交易秩序混乱并非法律所期待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应该肯定善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此来保护股权受让人,并建立安全的交易秩序,此种选择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三、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善于取得的协调

虽然笔者认为应该重视股权受让人的权益,但同样也需要与股权原权利人进行一个相对平等的保护,使两种之间处于平衡状态,因此这种平衡状态需要严格限制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运用严苛的前提条件来协调与无权处分中利益受损的原权利人。

笔者认为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协调问题,需要以利益平衡原则确定无权处分的效力。在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中,法律需要平衡公正和社会交易秩序,在某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放弃公正来保护社会交易秩序,但在个别情况下我们也需要暂时放弃社会交易秩序来维持法律的公正性。因此,不同的案件因司法审理态度不同将产生相悖的结果,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结合案件本身以及原权利人和股权受让人的状态来选择是舍弃公正还是舍弃社会交易秩序。但笔者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应该有效考虑社会交易秩序,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也是在保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应该倾向保护股权受让人。

四、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实践应用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情况,笔者虽然认为法律应该更加倾向保护股权受让人的利益,以此来保证我国的社会安全交易秩序,但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重视股权原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股权的善意取得需要建立一系列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以依法转让的方式取得

股权转让必须建立在依法转让的前提下,股权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有效为前提,股权的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安全交易秩序,因此这个交易过程需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交易是属于违法或可以被撤销的行为,那么这种股权交易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其也不可对抗股权原权利人。这种前提条件是对于原权利人的一种权益保障。

(二)受让人在接受股权转让时是善意的

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应该是出于善意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如何评价其行为是否善意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推定其实善意的,即原权利人和转让人不能证明受让人具有恶意,法律就应该推定其是善意取得。与此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股权善意取得的价格是否合理、股权转让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合理、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可疑点都是判断受让人是否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属于善意行为还需要依靠具体案件、法官经验等因素对其进行甄别。

(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转让

合理的价格不仅是判断其是否善意的标准,同时也是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股权转让相对具有特殊性,由于股权公司的股权价值是随时变动的,在不同的时间点股权具有不同的价值,尤其面对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人更容易以低价将其转让,这种行为就已经严重损害了股权原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股权转让之时的股权价值,即在交易时间点上受让人取得股权的价格是否合理。

(四)受让人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登记或已经完成交付是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因此股权的善意取得应该是已经经过登记的行为,其次我国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原权利人,因此股权善意取得必须建议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质的私有权利,应该遵循权利人意思自治,受让人根据一定的权利外观进行股权交易,应该受到合理性保护,这种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种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合理制度。不过由于股权的特殊性,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股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判决中还是显得比较谨慎。

五、结论

通过笔者的研究,我们找到了股权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中的冲突之处,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试图将这种冲突进行协调,在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秩序的前提条件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善意取得进行引入,但同时为保证原权利人利益也为其规定的严苛的前提条件,即转让行为合法、受让人是善意的、合理价格取得以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这些前提条件约束下,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找到了相对适合的平衡点,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平衡了双方利益。

[1]孙珊.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J].烟台大学,2013.3.

[2]郭富青.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7.

[3]王子亮.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13.2.

[4]苏萍.论无权处分[J].沈阳师范大学,2014.5.

猜你喜欢
前提条件无权受让人
有户口但无承包地 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
Reading the Four Books with Aristotle: A Hermeneutical Approach to the Translation of the Confucian Classics by François Noël SJ (1651—1729)*
债权二重让与中债权归属问题探析
——以受让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法律监督无权实体处分的思辨——检察权在刑事审前程序的限制与作为
狭义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区分
——兼论《民法总则》第171条
浅探二重买卖行为的刑事责任
教学过程不确定性的应对与体会
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需要前提条件
论债权让与通知中的适格主体——兼评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