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5-02-06 17:43程立华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定案原物复制件

程立华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90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的内涵和特征

(一)刑事证据的内涵

刑诉法明文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理解证据,主要应当从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入手。就单个证据而言,首先要审查其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其次是审查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的证明力。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表现为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物证据,可以通过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物或者通过鉴定来辨别真伪,判断其客观性;对于言词证据,主要通过审查言词证据内容是否违反客观规律来判断其客观性,也可以通过鉴定、侦查实验、现场勘查或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方法,判断证据是否真实。

2.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证据证明力的直接反映。实践中,有关联的证据包括: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及合法方式收集、固定与保全;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举的第一个案例就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审查证据问题

(一)审查物证、书证问题

1.物证、书证的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关系问题。物证的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呢?在物证原件和复制件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取舍呢?书证的复印件和书证原件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呢?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常被这些问题所困扰。物证、书证的复制品、复制件与原件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明文规定“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主要考虑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的传来证据形式出现了滥用进而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本条规定也是吸取经验教训的总结。

2.物证、书证的鉴真问题。物证、书证想要具有证明力,我们熟知的就是对物证、书证进行辨认,但依据常识和经验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就需要依赖专家的科学知识、技术经验和专业设备。这种对物证、书证的专业鉴别称为鉴定,它是对物证、书证审查的最常见的方式。辨认只能确定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而鉴定能够鉴别证据的真伪和相关性。但是我们忽视了近几起冤假错案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类问题,两个证据规定也三令五申地强调指出了这个问题,即证据的源头如何、收集状况如何、提起经过如何,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否就是原先的那个证据?

三、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一)关于物证及书证的审查

一是注意审查物证、书证是否是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要坚持原始证据优先的原则,在审查相关物证、书证时要求侦查机关尽量提供原物、原件,只有在原物、原件确实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取得确有困难的,才可以考虑使用复制品、复制件、照片或者录像等。但是当这些原物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比如拍摄的不清楚,在庭上被告人辨认得不出是不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书证有更改或更改的迹象,并且取证单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是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包括证明从何处收集及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物证、书证如果没有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发现疑问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

修正后的刑诉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把鉴定结论从神坛上拉下来,充分认识到鉴定结论也不是铁板钉钉的。不能让鉴定人充当第二事实证人。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注意:一是对鉴定机关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一定要认真审查。如黑龙江省的安康医院,就没有精神病鉴定资质,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鉴定意见入卷的同时也要附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三)关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

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只有根据全貌反映案发现场真实状况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才能帮助办案人形成对案发现场的客观认识。如果出现漏洞,就无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案发现场情况,并且会造成无法弥补的证据缺失。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要注意审查制作的程序、方法一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见证人的签字。

[1]刘仁东.对刑事证据立法的相关思考[J].辽宁警专学报,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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