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权商标法

刘 喆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一、从商标的本质特征看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商标是识别商品、识别厂商最简捷、最有效的途径,商标的识别性为认牌购货提供了保证。①各个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是商标区别功能的体现。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各国商标法均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明显而独特的特征,此特征能够将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具备显著性是商标能够存在的基础,能够区分不同的经营者是一个商标所要具备的重要功能,而这种区别及识别功能也就是商标的显著性特质的体现,一个商标若不具备显著性特质的话,则是不会被允许注册的。②地名商标是指具有地理描述性的商标,该类商标能直接表明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然而,公众却很难把商标所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若这种商标在经过很长时间的使用后,这种地名商标就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可以将这种地名商标和其特定的生产经营者联系起来,此时这种地名商标便具备了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特征,也就是说当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时,该地名商标因其所具有的显著性就可以被注册了。获得显著性是基于使用而产生的。“第二含义”又称获得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术语,是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经过长期连续的使用后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可以注册。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的“第二含义”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获得了第二含义的地名商标就可以注册。依据“第二含义”理论,某个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地名商标在经过长期连续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使得公众能够将该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来,这时这种地名商标就可以注册了。

二、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角度看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地名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使用该地名商标。地名商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具备双重含义:商标的含义以及原有的地名含义,具有弱显著性的特点,在某些意义上,这类商标仍然是一种公共财富,因此法律不能够赋予地名商标权人强有力的保护,对其权利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地名商标权利人并不享有完全绝对的商标专用权,其还必须容忍该区域其他公众对该地名的正当合理使用,不能垄断占有这一社会公共资源。由此可以看出,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在平衡商标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地名作为商标被注册了,商标权人享有对该地名商标的专用权,而不是对该地名的所有权。在该地名所涉及区域内的社会集合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该地名。基于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地名商标权人并没有垄断该地名的使用,并没有独占公共资源为自己谋求利益。所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有其合理性,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从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来看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地名犹如人名一样,是一个指代词。地名就是指代某个地区的称谓,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使公众能在众多的地理区域中将该地名与特定的地理区域联系起来。从地名的本质来看,地名是一个地区人们的共同财富,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但却不能独享。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名所具有的价值慢慢被发掘出来,对地名所具有价值的运用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就是对地名所具有的其他价值的合理运用。此时地名的作用就不仅仅是指代某个地区的作用,它还能作为一种标记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地名商标注册成功的同时,该地名也成为了个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领域)”。③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但其私权属性并不能剥夺地名的原始功能即指代某个地理区域。地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名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也越来越多。由此看来,允许地名商标注册并不会将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剥夺,而只会在这一基础上产生新的功能,带来新的价值。地名是某个特定地区的称谓,但同时也是一种资源,为该地区某些人发现其潜在的价值,并付诸大量的劳动和资本,使这种资源的潜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经济的发展发挥其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同时也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大多数国家通过“第二含义”理论将地名商标纳入可注册性商标的行列,但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看到“第二含义”的字眼,只是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使用了“其他含义”,立法上的不明确带来实践上的混乱,这也是我们需要予以正视的问题。

[注释]

①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J].知识产权,2010(1).

②周洁.论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3.4.

③赵林青.“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07,25(7):91.

[1]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J].知识产权,2010(1).

[2]周洁.论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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