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

2015-02-06 17:43杜建云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法官

杜建云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肇庆 526100

浅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

杜建云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肇庆 526100

刑事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连接着起诉和审判,起到程序分流和过滤等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确定刑事审前程序的范围,基于其具有的举足轻重作用,在考察中国目前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出发,对外国审前程序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提出一些设想和具体措施,使刑事审前程序能更好地发挥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的功能。

刑事审前程序;程序作用;程序弊端;改革设想

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领重要的位置,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有充分的刑事审前准备,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完成。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应重视控诉职能,保证刑事审前的质量和效果。控制职能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正方和反方的利益和人权关系,特别是审前程序中有关的相关活动,例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讯问等,都与社会的安危和人名的安全及生命财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此不难看出,在我国立法中刑事审前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是摆在理论的位置上。

一、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程序的功能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随着中立司法机关(法院)介入审前活动的加强,人民法院审前程序的功能日益受到关注,其功能主要有:

(一)是遏制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司法专横行为的重要防线

由于在这一程序之前,人民法院很难介入到刑事追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本处于“无监督”状态,使一系列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扣押等现象的大量出现,这与中国中立司法机关不参与侦查活动是分不开的。

(二)有利于程序分流和过滤作用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有相关的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从而使普通程序的压力得以缓解,对于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的,则不予以刑罚处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则不予以受理。

(三)有利于提高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目前案件大幅度攀升,而司法资源难以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将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排除于审判程序之外及对简单轻微刑事案件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而使审判机关有可能集中大量的精力加强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中国现行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

(一)法院的作用过于消极,不利于遏制司法专横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审查程序发生了重大改革。其目的在于配合庭审形式的改革,从而减少庭审因过渡形式化造成的法官庭前干预及武断审判的现象。此次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将庭前实质性审查变更为程序性审查。

(二)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容易导致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状况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修改,其主要的目的使将审查公诉程序与法庭审判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斩断,从而达到减少由于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产生预判,从而影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从力量差别上看,辩护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的审查方式,因此目前庭前审查对于审查内容和确定中主要是依靠阅卷的方式进行审查,具体方式是对相关的提起诉讼的诉讼书和移送材料进行审查,并不对被告人的意见进行调查和了解。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庭前也无法了解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真实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配诉讼方无法对法官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也不能够对相关法官庭前审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而检察机关又可能掌握着被告人的“致命”证据,使辩护人很难展开有效的辩护活动,面对着掌握着被告人的“致命”证据的强大的公诉机关和秘密审查的法院,辩护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尴尬的地位。

(四)由于全面实体审查制度的改变导致庭审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全面实体审查制度的改革主要为复印件移送制度的改变。改革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移送案卷材料的方式,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由于在复印件移送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因缺乏条件或贪图利益就直接进行案卷的交换。造成我国法官的审查制度仍沿用传统路线,使庭审出现虚置的状态。由于法律上未对此现象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不能视为程序无效的理由。

三、对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设想

对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或重构,应充分注意到操作措施的可行性,避免华而不实,据此,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在审判程序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司法审查的预审法官或预审庭

我国现实行的由以后担任该案件审判长的法官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容易导致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应予纠正。

(二)保障控辩双方对庭审程序的充分参与

实行由审查法官主持下进行审查的方式,使检察院、辩护方提前介入到案件中来,使辩护方能够知晓控方的证据材料,增强了辩护方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是司法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形式审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关键部分,在此过程中要开展新的途径,展开以权制约的方式,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障和救济。但是由于此次文章中主要阐述的是刑事审前程序,而对于对人茂名权利的救济需要从当事人权益以及律师辩护权益等方面进行阐述。因此,此处就不在做过多的阐述。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

[2]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

[3]甄贞.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J].法学家,2001(2).

D925.2

A

2095-4379-(2015)25-0252-01

杜建云(1982-),女,汉族,本科,广东理工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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